邓建鹏: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

本文原发于《新京报》

作者:邓建鹏

随着中央层面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已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这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强化国际合作

首先,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声音 | 邓建鹏:注重科学立法对区块链监管与治理的引领推动:1月16日,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发文《区块链法治化监管需要大智慧》称,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资产,容易具有“气态化”特征,区块链“气态化”趋势挑战了政府的监管能力,这种颠覆式创新冲击了既有规则和市场秩序,加剧了国际竞争与挑战。对此,应摒弃政策高度波动与运动式执法,考虑引入监管沙盒机制,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监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注重科学立法在区块链监管与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顶层设计与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法治精神,使监管与风险处置法治化。(人民论坛网)[2020/1/16]

其二,明确虚拟货币法律界定,根据分类具体定性。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一个重要区域。当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负面影响了监管政策。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政府希望监管的是面向基于区块链提供的信息服务:日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邓建鹏教授在以“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和挑战”的演讲中表示,在国际范围内,法律监管第一是针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和交易所;第二是对于ICO活动的法律监管主要针对融资中可能出现的,以及没有经过批准就公开发行股权、债权等未授权向公众融资的行为。政府希望监管的是面向基于区块链提供的信息服务。[2019/1/5]

此前,由于ICO乱象丛生,投资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所言,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给出一个清晰定义,以更好地规范发展,杜绝乱象。

声音 | 中央财大邓建鹏:对于STO的炒作 要提高警惕:今日,中国著名区块链+法学研究专家、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教授表示,lCO在中国本身即有违规或者违法犯罪的嫌疑,STO源自ICO,实质上是代币的证券化发行,更是与中国现行法规与监管政策抵触。监管者提出驱离STO行为,乃是应有之意。区块链创业者做好业务合规经营,是企业经营立命之本。另外,目前STO这个词在国内这么火热,难免一些创业者或者商业机构有过度炒作的嫌疑。因为STO在当前中国未来的三到五年,都不可能有任何的法律上的生存的空间,所以对这种行为的炒作,要提高警惕。[2018/12/1]

我认为,未来,监管者或许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在未来具体监管方针上,我们建议由央行顶层设计,规划基本监管框架,由证监会牵头出台具体规则及监管业务运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打击该领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防范区块链领域违法风险任重道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在《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中刊文提到,市场上一些机构或个人对国家在短期内放开虚拟货币交易所或者ICO持乐观态度,并通过各种隐藏方式借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区块链非法集资领域相关违法活动有如下几种“面纱”:一,区块链融资项目“出海转内销”;二,项目发起人隐含集资的动机;三,为违法ICO穿上合法外衣。[2018/11/2]

对于ICO发行的代币的法律界定,中国未来可以参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经验,根据代币经济功能所做分类──支付类代币、应用类代币和资产类代币。

对虚拟货币及各种ICO代币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快速确定ICO项目所应遵守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ICO项目方也可以在发行代币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风险。

其三,未来证券领域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时代变化。

在《证券法》中,募集资金的小额豁免一直是学者提倡的证券法修改方向。为规范ICO融资活动,可将ICO发行的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同时扩大法律上关于“证券”的范围和概念。

因此,中国《证券法》及刑法相关的证券犯罪在未来应适度扩张和调整,适应新型技术潮流。在修订《证券法》时,我认为还可借鉴新加坡、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创设“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

以法律规则形塑区块链技术规则

其四,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

多年来,区块链领域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更多是学者争议与论讨的学理概念,在法律上则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除专业投资机构外,对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一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在过去,ICO炒作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投资者均没有门槛设置。个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长期为完全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期货合约交易,大量投资者损失巨大,甚至引发投资者向交易平台采用极端的维权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资平台当前仍然无差异地向中国居民开放。因此,未来如果谨慎开放ICO融资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均需严格设定相应投资者门槛。

具体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的这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

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承担和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

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法律条文可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政府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监管技术,对监管机构及整个社会都有好处──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法律自动执行,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系统获得主流应用和政府支持,将促成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在简单的禁令式监管之外,这一思路为中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

区块链上可以部署不受第三方干预的代码,如果监管者鼓励区块链项目方将部分法律转换为代码,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软件自治,就可以协调不特定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

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软件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

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谨慎监管

最后,我认为,政府在把握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监管思维应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

此外,相关监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约束,也包括硬法规制。关于前者,比如监管机构进驻区块链项目所在地调研;发布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调查报告;提出投资者风险警示;列举高风险交易平台、区块链融资项目或发起人名单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的自律章程建设及行业自律实践,结合国际上已经试用若干年的“监管沙盒”和中国长期存在的“试点”机制,推出中国特色的区块链沙盒产业园。

综上所述,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长效监管机制和国际经验考虑,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谨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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