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币圈北冥:震荡反复之下 坐等BTC上2万:分析师币圈北冥表示:BTC小时线浪型连续反弹后,选择高位窄幅震荡调整。此浪型回调幅度较小,整体格局依旧保持多头路线。日线级别的4连阳需要注意出现调整。日内交易策略:做多思路面对,回调整理后分批建仓。激进者可尝试高位短空,快进快出做好止损保护。阻力区间19840-19980,支撑区间19110-18980。[2020/12/15 15:13:43]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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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金色相对论 | 江恩:狗狗币创始人曾宣布退出币圈的原因是受不了粉丝的谩骂:在本次金色相对论上,针对狗狗币创始人Jackson Palmer曾宣布暂退币圈的问题,中国狗狗币协会会长江恩表示:对于狗狗币创始人称的币圈有,当时是因为狗狗币价格长期走低,从13年的最高1分五,跌到最低5毫多,很多人一直在骂创始人,所以创始人受不了大量粉丝的漫骂。对于\"温床局\"我是觉得,数字货币确实有非常多的子币,空气币,币,也吸引了很多的投机分子,数字货币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这些都是非常正常的,反而可以看到数字货币的吸引力与魅力,在我看来,数字货币号称是人类的第四次革命一点也不为过,数字货币非常的伟大,确实可以影响到整个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一定要开放性思维,自觉维护数字货币里正量能的,去除一些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瘤。[2019/4/8]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独家 | 清华x-lab钟宏:海南自贸区成立区块链试验区 币圈不要有太多的幻想:海南自贸区(港)区块链试验区落地海南生态软件园,有人认为区块链企业的发展机会来了,对此金色财经独家采访了清华x-lab区块链3.0研究院院长钟宏,他表示,“对中国的区块链产业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是对于币圈不要有太多的幻想,在整个金融监管大的方向上也是不允许的,任何一个地区都不会有特殊的政策。”[2018/10/12]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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