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下好区块链应用的司法先手棋

原文:《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纵华

下好区块链应用与依法治网有机结合的先手棋,在区块链司法应用过程中,推进诉源治理;在区块链融入现有法律进程中,优化解纷资源配置,将区块链应用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诚信建设。

2019年10月,总书记在中央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有序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加强区块链应用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科技支撑。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把握时机,下好区块链应用与依法治网有机结合的先手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区块链助推社会治理大有可为: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他拟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区块链助推社会治理大有可为的提案。巩富文介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与人的联系拓展到人与物、物与物的万物互联,数据已成为数字时代的基础要素。当把区块链应用于数字金融、医疗服务、版权保护、商品溯源等领域时,区块链将为这些领域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提供可靠数据信息,可以实现社会治理数字化。

其次,区块链可以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巩富文表示,社会治理是一项宽领域、广主体、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治理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协同有序高效。区块链中的共识机制、智能合约,能够打造透明可信任、高效低成本的应用场景,构建实时互联、数据共享、联动协同的智能化机制,从而优化政务服务、城市管理、应急保障的流程,提升治理效能。(民主与法制网)[2020/5/18]

要在区块链司法应用过程中,实现推进诉源治理的新突破。诉源治理往往表现为从各领域各环节着手,防范引发纠纷的风险点,并在产生冲突时尽早调和。在签订传统合同的模式下,如一方违约,相对方将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收集证据以捍卫权利,相对于较低的违法成本,权利保护成本高、周期长。2018年以来,区块链以存证平台的方式在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上线。因为智能合约的应用,矛盾纠纷的化解可以提前到合约意向最初产生阶段。

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不能受法律保护: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合同纠纷案。原告廖某在被告王某高额回报的鼓吹下,向王某投资了 50 万元用于经营空中比特币俱乐部。因王某并未兑现高收益的承诺,也未返还投资款,廖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不能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了廖某的起诉。廖某最终落得个钱财两空的结局,而王某则因涉嫌罪被机关立案侦查。

此前报道,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5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 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白皮书指出,虚拟货币虽具有财产属性,但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福建法治报)[2020/5/13]

智能合约将合约条款编译成一组计算机代码,该代码在交易双方签署后自动运行。一旦满足约定条件,立即触发产生相应结果。整个交易流程、履约状态和对应处理,都由内置在基础联盟链中的智能合同系统自动完成。其过程透明,难以伪造,有利于保障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减少矛盾纠纷。

动态 |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将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加快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深化“移动微法院”建设和应用试点工作,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要以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为重点,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攻关和应用场景落地,形成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区块链应用体系。要加强互联网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世界互联网法治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方案。(法制日报)[2020/1/20]

目前,上链法院可联合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合同范本,在以往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锁定关键节点,提取关键词,从而可以在司法区块链中将当事人的合意转化成可以执行的法律语言,进而确定对应条件是否成就,则相关约定条件引发责任义务履行等过程就有可能全自动实现。这是深化司法区块链应用的关键节点,也可以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一个切入点。

声音 | 吉林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金色财经报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清洁能源等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成果,以及制造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健全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2019/12/13]

要在区块链融入现有法律进程中,实现解纷资源配置的再优化。科技创新与制度建设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两轮双翼。2018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区块链应用已经渗透到矛盾纠纷化解的关键环节。在近期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电子数据存在“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中可以发现区块链应用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交叉与冲突的苗头。在不久的未来,区块链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减少公证证据的数量。

但就目前而言,区块链司法应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上链数据资源本身的真实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上链前期统筹包括司法资源在内的矛盾纠纷解决资源配置,根据实践对存证可信性的要求,启动全链条存证,意即:人民法院等矛盾纠纷解决主体共同上线联盟链,作为确保数据不被篡改的一方而存在。在解决纠纷方面,可以由第三方解决的问题无需人民法院过早介入。

要重视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区块链应用,找准完善诚信建设的切入点。诚信体系建设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原有社会行为习惯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只能借助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新兴事物向社会生活各领域渗透、通过设立惩戒制度进行威慑等,逐步修正原有认知。

据了解,目前区块链的8个关键节点中有30%达到一致就可以篡改,尽管需要一定成本,双方或多方串通加以篡改不能完全避免,与之关联的就是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前面多元解纷主体共建联盟链、全链条存证的思路得到解决。全流程存证避免了自说自话的可能,对主体行为定性和评价亦可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区块链应用与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设可一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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