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深圳法院判决盗窃以太坊构成盗窃罪,认定其财物属性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曾写到,刑法泰斗级人物张明楷教授认为,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那么,与比特币同属于加密数字资产的以太坊是否也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最新的一起判决中给予了答案。

以太坊开启了ICO热潮,前两年的区块链ICO项目,ETH都属于约定成俗的募集对象,无论是散户还是机构,对一些区块链项目进行出资时,都采取支付ETH的方式。

作为全球流通市值第二大的加密数字资产,以太坊曾被视为区块链的2.0,是区块链加密资产中除了比特币之外的标志性加密数字资产。

以链法团队处理的众多区块链项目投资纠纷、代投纠纷为例,其中绝大多数都会涉及ETH,对ETH财物属性的认可,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同样的,以ETH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也是司法认可的ETH财物属性。

Hooked:正积极实施用于质押/消费HOOK的实用案例:1月10日消息,Web3社交网络Hooked Protocol在其社交平台分享其长期愿景,表示团队要在Hooked社交基础设施、Hooked生态系统以及Hooked元宇宙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此外,HOOK是协议的通缩型治理和实用Token,将作为Hooked生态系统的经济媒介,充当Hooked的财务支柱。项目方正在积极实施用于质押/消费HOOK的实用案例,以推动其元宇宙中的经济流动。[2023/1/10 11:04:29]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盗窃犯罪案例宣判,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The Block:去中心化交易所或是2020年开放金融中最成功案例:The Block刊文称,去中心化交易所也许是开放金融中发展最快的部门。在过去30天里,去中心化交易所促成的日均交易量平均达4620万美元。去中心化交易所代币捕获的价值范围介于交易价值的0.3%到0.01%之间,具体取决于协议。The Block表示,去中心化交易所也许是2020年开放金融中最大的成功案例。[2020/6/23]

这样的一起案例,对于深圳地区处理涉及到ETH这种加密资产的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深圳地区作为众多区块链项目的所在地,涉及到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案件众多,以这个案例为参考和借鉴,会有利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案件档案

审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动态 | “虚拟货币” 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日前,最高检发布“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7个典型案例,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活动案入选。2015年底,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在北京朝阳区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经查,该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今年9月,由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某某等人组织、领导活动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的罪名及主刑,该团伙被判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95万余元不等。(连云港日报)[2019/12/12]

案号:粤0304刑初2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20日

动态 | 福州自贸片区发布第五批金融创新案例,包括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案例:近日,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发布第五批10个金融创新案例。至此,福州自贸片区发布的金融创新案例增至80个。第五批金融创新案例集中金融服务质效、跨境金融创新、突出对台和海丝特色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4个方面。其中,推动跨境金融创新方面,主要包括全国首批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和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海峡基金港2个案例。[2019/11/8]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立于2019年3月入职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块链工程师职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立参与鑫益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浩德星球项目,李立掌握了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因被告人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同年5月31日向鑫益嘉公司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被告人李立对被辞职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帐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3个、浩德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进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账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0.4个。后被告人李立将盗窃的以太币、浩德币转存在其OKEX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和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里。

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浩德币及0.4个以太币。另查明,涉案浩德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立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

链法案评

1.ETH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沿袭对比特币刑法意义上财物属性的认定方式:

首先,ETH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很多人的ETH都是通过支付相应的法币对价进行购买。第二种,有的以太坊是通过挖矿产出。也就是说,以太坊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ETH也在此列。

最后,以ETH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存在经济价值,可以公开交易,将其解释为财物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将盗窃ETH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2.ETH这类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以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对盗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从链法团队接受的众多咨询来看,很多投资人在向我们咨询时都曾提及,当地由于无法确定相应的加密资产所值金额,所以往往无法立案。

在本案当中,法院在认定被盗窃的ETH价值时,选取了「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提倡的观点。

加密资产具有价格波动性大的特点,所以,选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确定价值,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定罪量刑。

福田区法院在认定时认为,以太币在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价格,其价格虽随着交易行情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但就如其他实体货币的汇率或股票交易一样,能够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价格。以此为标准,同样可以确认加密资产的金额。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具体金额时,参考了部分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同样也征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

3.对于未上市交易的加密资产,无法计算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中,除了被盗窃的ETH之外,还存在一部分浩德币,法院认为由于浩德币未上市,所以无法计算其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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