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滔
新加坡致力于完善监管框架,构建严谨而友善的加密货币生态。新加坡税务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新的《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填补了加密货币的税收空白。《指南》为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指导,对加密货币及加密货币ICO的相关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阅读要点
加密货币被划分为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三种类型
作为爱好,业余矿工无需就其挖矿活动所获得的代币进行纳税
IRAS不会对来自空投的和区块链硬分叉的支付型代币征收所得税
一、加密货币的课税原则
加密货币类型
加密货币被划分为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三种类型。
1、支付型代币
沃顿商学院教授:美联储若延续“鹰派”政策 美经济势必陷入严重衰退:12月17日消息,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Jeremy Siegel周五表示,尽管近期美国通货膨胀显示出缓解的迹象,但他仍对美联储的鹰派态度感到不满,因为这将使美经济在2023年出现大幅下滑。Siegel认为,美联储继续暗示明年将只专注于通过提高、延长利率来抑制通胀,这意味着经济明年肯定会陷入“严重的衰退”。[2022/12/17 21:50:52]
与加密货币同义,除了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外,没有其他功能,常见支付型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
2、功能型代币
是指代表商品或服务功能或权益的加密货币。
3、证券型代币
是可赋予所有者特定或隐含的经济权益的证券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
AC:EIP-1559和ETH2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被严重低估:Andre Cronje发推表示,认为EIP-1559和ETH2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被严重低估了。不知道是好是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会发生重大变化。[2021/6/26 0:07:54]
加密货币税收处理方法
1、支付型代币
尽管支付型代币是一种付款方式,但由于不是由政府发行,不具备法定货币资格。
出于纳税目的,IRAS将支付型代币视为无形财产,其通常代表一组权利和义务。
使用支付型代币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会被视为“易货贸易”,应当在交易时确定转移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在具体交易形式和用途上,IRAS也进行了细致划分,分别辅以不同的课税原则:
A.接收支付型代币作为企业对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声音 | 李晔:山东应出台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 构建优良的区块链创业环境: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李晔发表文章《区块链战略的山东定位与推进路径》。李晔表示,在全国开始编制“十四五”发展规划这一关键节点,山东应积极加强对区块链的研究工作,利用科学方法,对全省区块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技术产业最新发展态势等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区块链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确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重要工程,出台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组织制定区块链应用行业规划和技术标准,形成系统完善的区块链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构建优良的区块链创新创业环境。[2019/12/4]
该交易被视为易货交易,企业作为支付型代币的接收者将会根据所提供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而被征税。
IRAS出于对交易的尊重,商品或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应当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反映。
声音 | 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总裁:Libra不太可能获批,但现在创建全球数字货币的可能性更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R)总裁Beatrice Weder di Mauro表示,Facebook主导的稳定币项目Libra不太可能获得批准,但现在创建更高的数字化全球货币的可能性更高。Libra动摇了中央银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还没有为Libra这样的货币做好准备。其指出,现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更高,要么是来自私营部门,要么是中央银行共同发行全球数字货币。(CNBC)[2019/10/25]
注意:与接收支付型代币不同,当企业将支付型代币作为支付手段,则需根据一般扣除规则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扣除,扣除的价值将基于购买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B.接收支付型代币作为个人就业服务的支付
作为工资报酬,应当按照该员工在产生收入时其提供的就业服务的价值进行征税,与类似,应纳税额需要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确定。
政策 | 中国央行:常抓不懈 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今日,央行上海总部发文《常抓不懈 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表示,近年来,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2018/9/18]
若支付给员工的支付型代币包含锁定期,则在该锁定期结束后计入收入。
C.购买支付型代币
购买支付型代币不属于应税事项。但可将考虑购买时的意图用来确定随后对支付型代币的处置是否属于交易活动,并由此确定所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实质上的收益。
D.通过挖矿获得支付型代币
i.个人挖矿业务的处理:
当矿工成功地开采了支付型代币时,他有权处置从系统中获得的作为奖励的支付型代币。矿工从支付型代币的处置中所获得的利润的应课税额取决于矿工是否通过采矿活动进行了牟利。
作为爱好或持有作为长期投资——处置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收益/损失属于资本收益,无需征税/可扣除;
习惯性、系统性地进行牟利活动——矿工若表现出习惯性或系统性地努力而从挖矿活动中获利,矿工将可能被视为从事矿工职业,其处置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损益将被征税/可抵扣。
ii.公司挖矿业务的处理: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因此从事挖矿活动的公司会被视为从事挖矿业务,并适用一般税法。
E.通过提供挖矿服务来接收支付型代币
挖矿服务提供商收取的用于提供挖矿服务的费用应纳税。
F.通过空投接收的支付型代币
空投是一种没有补偿的代币分配,若接收者收到支付型代币是以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为前提的,则该代币不会被视为接收方的收入,无需征税;若空投是为了收取回报或获得期望的服务,则属于应税收入。
G.通过硬分叉接收支付型代币
由于接收者没有执行任何其他操作就获得了附加代币,这可以被视为接收者的意外收获,不属于收入,无需纳税;若接收者对支付型代币进行了交易,则后续处置的收益将会被征税。
2、功能型代币
功能型代币授予了所有者特定或隐含的使用或受益于某种服务的权利,它存在多种形式,包括代金券、密钥。
当用户购买功能型代币以交换将来的商品或服务时,其支付的金额将被视为预付款。根据税收减免规则,当代币用于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所产生的相应金额可在报税时进行抵扣。
3、证券型代币
证券型代币则与新加坡其他的证券一样适用较为宽松的政策,不会对属于资本资产的证券型代币征税。根据证券型代币发行人的不同,而对股息等属于收益资产类别的收益进行征税。
二、加密货币ICO的课税原则
ICO即首次代币发行,通常以交换其他支付型代币或法定货币的方式作为新项目筹集资金的方法。
一般情形
ICO收益的应纳税额取决于发行给投资者的代币的权利和功能:
1、发行支付型代币
发行支付型代币所获取的收益需要根据其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征税。一般而言,此类代币发行会被视为发行方进行的代币交易,这些代币会被视为发行方的“股票交易”,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会被征税。
2、发行功能型代币
发行功能型代币是发行方对购买方提供未来商品或服务的提前承诺,所获得的收入通常被视为递延收益/延迟收益,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课税。
3、发行证券型代币
发行证券型代币获得的收益类似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其本质上是资本,不征税。
特殊情形
1、ICO失败
如果将ICO收益退还给投资者,则公司不会对其退还的金额征税。若未退还,收益金额的应纳税额将取决于ICO属于资本资产还是收益资产。税务评估将考虑ICO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ICO的原因以及代币发行产生的合同义务等因素。
2、开展业务前所支出费用的课税原则
公司可以在其业务开始之前进行ICO。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4U条,开展业务前所产生的税收可以按要求进行税务抵扣。
3、创始人持有代币的课税原则
ICO可预留一定比例的ICO代币用于奖励创始人。
若将代币作为服务报酬,将被视为创始人的自然收入,即收益,应当纳税;否则,代币将作为创始人的资本资产,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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