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借钱炒币?委托投资?法律意识不可缺

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借款炒币的现象不在少数。但币圈变幻莫测,行情难以预料,赔钱也是常事,由于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与朋友、同事签订借款合同或开具借条,当借款人投资失败时追回借款就成了难题。委托投资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自担,委托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借款人逃避还款的避难所,借款人将借款变委托从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数。鉴于此,从源头避免法律认定的分歧显得极为重要。

同事来“借款”,合意无证明

原告杨某称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王某以理财为由向杨某提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借据。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仅向杨某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杨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报告:加密市场对有关加密货币法律地位的新闻反应最为强烈:近日,达拉斯联邦储备银行发布有关监管消息对加密市场影响的报告。报告显示,有关加密货币法律地位的消息对加密市场影响最大;反和打击恐怖分子融资、限制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等信息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监管机构的警告、央行可能发行数字货币(CBDC)等消息对市场影响不大;在某些情况下,不同国家和监管辖区之间加密货币的价格存在差异,这表明加密市场是去中心化的。(coinpost)[2020/4/20]

争议焦点

01借贷or委托?

借贷与委托的定性决定了杨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须履行还款义务。若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杨某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若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投资失败,杨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声音 | Compound总法律顾问:加密评级委员会(CRC)应首先发布评级框架:针对“eToro、Radar和OKCoin US现已加入加密评级委员会(CRC)”一事,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发推评论称:“出于对CRC的尊重,我认为其资产评级框架应该在做出任何实际评级之前发布。没有这个框架,我们甚至无法评估其评级的可信度。在我看来,在框架发布之前不应该做任何更多的事情。”[2020/1/19]

在这一问题上,杨某与王某各执一词。

杨某坚持主张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王某“之前说的借款一个月”,保证杨某资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所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杨某委托自己对域等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润,其系根据杨某的指示买进“虚拟货币”,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抓波段”、“逢低买进”、“交易平台提现”等投资“虚拟货币”的表述,足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当属于投资款。而杨某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因政策原因导致贬值,贬值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承担。

亚利桑那州将区块链法案正式列为州法律:4月3日,一项允许公司在分布式账本持有并分享数据的法案由州长 Doug Ducey正式签署成为亚利桑那州法律。亚利桑那州众议院以56票赞成、3票反对和1票弃权通过了HB 2603法案。亚利桑那州参议院一致通过了该法案。亚利桑那州参议院将对HB 2602法案和HB 2601法案进行第三次审核。HB2602法案将禁止城镇限制居民家中的加密货币挖矿行为;HB2601法案将解决证券和众筹问题,承认“虚拟货币”为“价值的数字体现”,并授权虚拟货币作为数字交易的交换媒介。[2018/4/6]

王某是否还款完毕?

证据显示,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杨某的丈夫李某转账14000元,王某据此主张款项已全部还清。

Tezos创始人要求区块链非营利基金会帮助支付其ICO诉讼中的法律账单:据外媒报道,Tezos创始人正在转向有争议的区块链项目的非营利基金会,以帮助支付这对夫妇ICO诉讼中的法律账单。

正如之前所报道所说,这起诉讼源于Tezos在今年早些时候完成的2.32亿美元初始代币发行(ICO)。在令牌销售结束之后的几个月里,创始人凯瑟琳(Kathleen)和阿瑟·布莱特曼(Arthur Breitman)以及总部位于瑞士的泰索斯基金会(Tezos Foundation)的领导人约翰·盖弗斯(Johann Gevers)之间的内部权力斗争的细节逐渐被公布。[2017/12/2]

杨某对此并不认同。一方面,王某作为杨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存在日常公款转账行为,王某在转账时并未对款项进行备注或特别说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杨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表示,“我说就算真赔了,我可以工作赚钱给你啊,只是没有说具体罢了,没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盖章”。并未否认款项已还清,2018年5月16日杨某向王某要钱,王某也一直承认还欠款的存在。

法院认定

杨某、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认为王某使用资金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杨某并未对王某发出指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约定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提供银行转账证据证明后,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无不不当。

还款完毕不成立

微信记录显示,在王某向杨某丈夫李某转款之后,杨某仍就欠款事项与王某沟通,王某也未否认欠款事实。且王某在此期间作为李某公司员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账14000元的具体用途。因王某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意识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聊天记录的分析肯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出借人给予了一定保护,在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倾斜。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被告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此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弊端显露出来。

因此,现实中若再遇此类情形,若实为借款,仅有口头承诺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间借贷,需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条的方式体现,并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核心内容。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同样需具备以上核心内容。但应注意,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书面合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转款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借款合同作为践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若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借款,应注明款项的借款性质及实际用途,相应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注明款项的还款性质,出借人也应尽量出具收款凭证,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引发争议。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银河链

[0:0ms0-3:298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