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特独家 | money≠法定货币,一文澄清BTC被美国法院定义为“货币”的3大误区

昨日,一则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的新闻在中国社区引起了广泛讨论。但目前来看,其中有不少误读,本文将为大家一一澄清。

源于反案的判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则新闻并非是更新的法律条文,而是源于一则反案的判决,而且发表这个观点的仅仅是联邦法院的某个法官。

此前,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LarryDeanHarmon被控以及无牌经营汇款业务,但辩护方认为比特币不属于范畴,因此提出撤销刑事指控。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BerylA.Howell认为,虽然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没有严格定义“货币”,但比特币仍然属于这一范畴。“货币通常意味着一种交换媒介、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比特币就是这样的东西。”

新火科技控股:与“Huobi Hong Kong”并无任何业务或股权上的关系:金色财经报道,新火科技控股(01611.HK):本公司注意到,加密货币交易所火必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推文,宣布火币香港“Huobi Hong Kong”准备为用户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服务。本公司董事会特此澄清,本公司与“Huobi Hong Kong”并无任何业务或股权上的关系。

此前报道,Huobi 创始人李林此前曾针对 Huobi HK 是否与李林个人有关,以及 Huobi App 重新使用“火币”字样等问题在社交媒体发文表示,2022 年 10 月 8 日后,其个人不再是 Huobi(火必) 股东,之后 Huobi(火必) 的任何经营活动与李林个人无关。同时要求 Huobi(火必) 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文“火币”、“火幣”的侵权行为。[2023/5/29 9:49:09]

联邦法院法院的判决一点也不让人意外,因为美国拥有几乎世界上最严厉的反法规,大量金融机构因执行反不力遭受巨额罚款。早在2013年3月18日,美国FinCEN就发布了一份指南,对《银行保密法》在创造、获取、分销、交换、接受或转移虚拟货币的主体和行为的适用问题上进行了明确。「1」

多个虚假钓鱼地址关联地址已将60枚ETH转至Tornado Cash:金色财经报道,据CertiK监测,与多个虚假钓鱼地址关联的EOA地址0xbb67b8已将60枚ETH(约12.53万美元)转至Tornado Cash。[2023/4/18 14:10:44]

“money”并非法定货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华盛顿法律,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原文用的是“money”,非“currency”。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意义上的货币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美国联邦法院界定比特币为‘money’并非法定货币。如何区分两者呢?‘money’是经济实质上的货币,其实就是流通量大、具有一定市场深度的通证,而法定货币的表述是‘fiatcurrency’。”商务部CECBC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数字经济商学院院长吴桐表示。

数据:全国各地政府对元宇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总招标金额超1.3亿元:10月26日消息,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政府对元宇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共有40余起,类型较集中在会展、智慧空间、数字人、媒体传播和软硬件集成领域,总招标金额超1.3亿元,单笔最高超3000万元。从区域分布来看,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项目招标较活跃,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上海、北京、浙江等地。从项目类型来看,采购项目较为集中在会展、智慧空间、数字人、媒体传播和软硬件集成领域。

截至目前,国内至少10个省市颁布了元宇宙相关的支持性政策或征求意见稿,政策文件名明确包含“元宇宙”一词的就有近20份,其中上海和河南是从省级层面印发的。同时,各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也在逐渐细化,部分实施方案对于元宇宙产业的引入、培育、补贴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财联社)[2022/10/26 16:39:16]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美国监管与立法机制的特殊性。美国是由50个州和1个特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所以在美国从事虚拟货币业务需要分别满足联邦层面和美国各州层面的法律监管要求。

以北卡罗来纳州为例,2016年7月修改后的《货币转移法》得到签署并成为法律,其中也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代表,可以用来交易和存储价值,也可以充当交换媒介或记账方式,但在美国并不具备法律地位,不能充当本国发币。”该法案同样将代别人掌管虚拟货币的行为视作“货币转移”,从事此类活动需要获得该州颁发的货币转移商许可证,其标准和传统货币转移商无异。「2」

综上所述,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州层面,比特币被定义为“money”都并不新鲜。

如何理解比特币被视为“money”?

随着比特币被视为“money”的广泛关注,大家很想知道这究竟意味着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锦炎博士表示:

首先,美国证监会早在2017年就将比特币视为“钱”,中国2017年“94”政策,也是把比特币当做“资金”,这不值得大惊小怪。

其次,把比特币看作“钱”,它的法律地位就有变化:募集比特币=集资这意味着比特币交易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可以对比特币适用反方面的要求。

最后,回顾比特币在各国监管方面的进程。最初各国都是先把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这是对于业界最有利的一种法律定性,因为比特币等币币交易就是“物物交换”,募集比特币也不是“募资”。可是随着它的金融特性被广泛认知,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把它认定为资金。

由此可见,把虚拟货币行业纳入“金融法”监管体系早已是大势所趋。

注:「1」「2」引用自《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邓建鹏、孙明磊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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