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肖飒lawyer,作者:肖飒,原题《PlusToken案,没那么简单?!》
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图时,就有嫌疑人家属联络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小岛寻找靠谱的代理律师。他们回国后,又有其他家属来咨询过本案。
因此,飒姐对于案情细节不便多说,今天主要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够要回投资的BTC、ETH等发表几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罪?or罪?
XRP支持律师抨击美国SEC前主席,称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缺乏透明度:8月28日消息,加密律师John Deaton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Jay Clayto发表在华尔街日报上的讨论加密货币监管的文章,抨击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缺乏透明度。
在文中,Clayto表示美国应该努力建立加密领域的监管透明度,并在全球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中位居首位。而Deaton表示Clayto在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时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认为Clayto故意制造监管混乱,并且严重影响XRP。
此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于2020年12月对瑞波币提起诉讼。(Dailyhodl.)[2022/8/28 12:54:03]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等设立PlusToken平台,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人员交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即获得会员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入资金量,将玩家划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根据等级高低颁发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律师尹继涛:很难说詹克团成功干预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变更:针对詹克团通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成功干预了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民商律师尹继涛对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作出了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日作出的准予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复议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尹继涛认为,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体系内部的一种上级监督下级的行政监督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对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比特大陆公司法人变更的工商登记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只能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淀区政府,海淀区司法局无权对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第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自治原则,只要比特大陆公司内部有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比特大陆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代表比特大陆的意志,行使对内和对外的权利。因此,詹克团能否成功干预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阻却比特大陆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对比特大陆公司的内部和外部权利,关键在于比特大陆内部变更法表人的有关决议是否有效。詹克团要想成功阻止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变更,只能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比特大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撤销比特大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在比特大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被法院撤销之前,很难说詹克团成功干预了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变更。[2020/5/8]
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奖励10%,推广奖励无层级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会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多达3000层,累计收取比特币、以太坊数百万,涉案金额400余亿元。
现场 | 律师李振英:从资本市场法来看 加密货币很难被看作一种金融投资商品:金色财经现场报道,4月25日,韩国著名律师李振英(音)在由金色财经和cointime主办的金色沙龙韩国站第四期现场进行演讲时对最近比较火热的IEO进行了解读,并解释了其法律地位。他说,无论是ICO还是IEO,作为一种募资的手段,比较接近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从资本市场法来看,加密货币很难被看作一种金融投资商品。加密货币交易所也不能适用资本市场法。但是有可能适用商业法,可以将其看作商业法中的委托买卖方或者与其相似的主体。[2019/4/25]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提币,7月12日,江苏盐城在《关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况说明》称,有人报警称该平台正在进行犯罪,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8月,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
声音 | 律师Jake Chervinsky:交易所伪造交易量或承担“欺诈诱导”责任: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和证券诉讼律师Jake Chervinsky发推表示,“欺诈诱导”是指一方故意歪曲事实,诱使另一方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例如,如果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所伪造交易量以说服ICOs支付其上市费用,其可能要承担欺诈诱导的责任。[2019/3/24]
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罪,将主犯和从犯逮捕的,也就是说官方认为PlusToken的经营模式是行为。理由比较明显,即: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与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罪状描述相符。
但是,plus币是ICO出来的非主流原生币,在法律上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是应该认定为犯罪工具,况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还在社区里写:我们已经跑路,一切都结束了,这种行为表现出主犯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
印度律师对比特币提起诉讼:一位印度律师提起公共利益诉讼(PIL),要求对加密货币监管采取强硬措施。律师在请愿书中说,由于加密货币与暗网上的,贩和其他非法活动有关,因此需要制定规则。他补充说,“缺乏控制权”也导致了最近加密货币价格的“剧变” 。该律师认为,政府应该禁止比特币或成立监管机构来控制市场。[2018/1/8]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案,对于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罪或合同罪论处。审判参考里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集资还是和合同,这就有一个前提,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起码应当是类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罪。
这就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同一行为既触犯A条款又触犯B条款,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一重处罚。在组织领导罪与类犯罪中,显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类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充公?or返还给投资者?
既然咱们把案子分析透彻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担心财物是否会被收缴的问题,我认为案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人手和技术能够一对一将币再打回原地址。还是将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变现为人民币,按照集资的通常做法,将变现的人民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如果确实人力和技术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组织领导罪上,也未可知。
还有读者朋友担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准备,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会优先还给他们?
别着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罪判决,则作为被害人,投资者们可以享受到第二顺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层,到底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写在最后
本文是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就可以被阅卷。届时,也许案件的真实情况才会更加细致,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的证据材料还是保密文件。
还记得币圈的老友,总是喜欢弄多国身份、多国绿卡,从本案可以知晓,即便是逃匿到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大概率会被“猎狐”,还是要严守刑法红线,诸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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