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正朝着创建数字货币的方向快速发展。换句话说,我们获悉的各种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央行在实现官方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但是,事实上,世界上近 80%的中央银行要么根据现行法律不允许发行数字货币,要么相关法律框架不明确。
为了帮助各国做出这一评估,我们在一份新的 IMF staff 报告中审查了 174 个 IMF 成员国的央行法律,结果发现只有大约 40 个(约占 23%)成员国在法律上获准发行数字货币。
IMF敦促全球共同监管加密货币:金色财经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敦促所有国家共同努力应对加密货币和其他新形式金融资产激增的影响,因为储备银行降低了将很快提供自己的数字货币的预期。IMF表示,有必要采取全球方法来监管新兴技术,并且需要包括与处理法币类似的法规。IMF在其三位最资深的金融和资本市场专家的一份声明中表示,提供关键功能的加密资产提供商应获得地方政府的许可或授权。此类法规应涵盖此类资产的存储和转移,并针对加密资产和稳定币提出要求。这些行业的运营商将面临与传统证券经纪人相同类型的许可规定,并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他们表示:“迫切需要跨境合作,以应对技术、法律、监管方面的挑战。为加密建立一个全面、一致和协调的监管方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如果我们现在开始,我们可以在受益于底层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实现维持金融稳定的政策目标。”[2021/12/10 7:29:14]
IMF总裁:比特币不能被视为货币:在意大利博科尼大学组织的一次虚拟活动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表示,比特币不能被视为货币。格奥尔基耶娃表示,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太不稳定,无法发挥这样的作用。此前在7月,格奥尔基耶娃曾预测比特币仍将是全球储备货币。(路透社)[2021/10/6 20:08:12]
任何货币发行对央行来说都是一种债务形式,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坚实的基础,以避免这些机构面临法律、金融和声誉风险。归根结底,这是为了确保一项重大且可能引起争议的创新符合央行的授权。否则,这项举措将面临潜在的和法律挑战。
IMF何东:单靠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国际货币使用格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资本市场部副主任何东在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从量变到质变的角度而言,央行数字货币不会从质上改变推动货币国际使用的基本经济力量,但从量上可以增强货币替代和货币国际化背后的动因。单靠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已有的国际货币使用格局。因此,各国面临的主要政策挑战是:在实现更高效的跨境支付结算的收益的同时,需要思考如何维护货币和金融稳定。(一财)[2020/10/25]
现在,读者可能会问自己:如果发行货币是任何一家央行最基本的职能,那么为什么数字货币形式如此不同呢?答案需要详细分析每个央行的职能和权力,以及数字工具不同设计的含义。
声音 | IMF代理总裁:尽管数字货币存在风险,但不应完全压制这种创新精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代理总裁David Lipton表示,监管机构以及IMF需要加强监管以遏制与数字货币有关的任何危险,例如Facebook的Libra,但不应压制这种创新精神。风险包括新垄断、非法活动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等问题。但这种由私人(非政府)支持的稳定币正在彻底改变数字支付系统,可加快支付速度并降低成本。这些新工具可能会使交易安全、即时,并且交易费几乎为零。
有些人直言Libra有风险似乎太草率了,这种简单的看法会“压制”并阻碍创新。他表示,没有人一开始就能知道技术的价值,通常这需要很多年,比如几十年的实验和适应才能找到答案。这些用在支付业务上的新工具,就像过去互联网给信息所带来的创新一样:使交易更安全,即时,而且几乎免费。[2019/7/19]
为了在法律上具有货币的资格,一种支付手段必须被国家法律视为货币,并以其官方货币单位计价。货币通常享有法定货币地位(legal tender status),这意味着债务人(debtors)可以通过将其转让给债权人(creditors)来偿还债务。
因此,法定货币地位通常只给予大多数人容易接收和使用的支付手段。这就是为什么纸币和硬币是最常见的货币形式。
要使用数字货币,首先必须有数字基础设施,诸如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但政府不能强迫其公民拥有这些,因此授予央行数字工具法定货币地位可能是一个挑战。如果没有法定货币(legal tender)的名义,实现完全货币地位(full currency status)同样具有挑战性。尽管如此,发达经济体广泛使用的许多支付手段既不是 legal tender,也不是 currency,如商业账面货币(commercial book money)。
数字货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我们的分析侧重于各央行正在考虑的主要概念的法律含义。例如,什么地方应是“基于账户(account-based)”,什么地方应是“基于代币(token-based)”。第一种是将当前在中央银行账簿中的账户余额数字化;第二种是设计一种新的数字代币,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持有的现有账户不相连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差异存在于数百年的传统和未知水域(uncharted waters)之间。第一种模式与中央银行本身一样古老,由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Exchange Bank of Amsterdam)在 17 世纪早期开发,被认为是现代中央银行的前身。在大多数国家,它在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地位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理解。相比之下,数字代币的历史很短,法律地位也不明确。一些中央银行被允许发行任何类型的货币(可能包括数字形式),而大多数(61%)仅限于纸币和硬币。
另一个重要的设计特点是,数字货币是只供金融机构“批发”使用,还是供公众“零售”使用。商业银行在其中央银行持有账户,因此是其传统的“客户”。但央行支持公民个人账户,就像在零售银行业一样,将是对中央银行组织方式的结构性转变,需要进行重大的法律变革。在我们的样本中,目前只有 10 家央行被允许这样做。
这些特征和其他设计特征的重叠可能会产生非常复杂的法律挑战,并很可能影响每个金融管理局的决策。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创建还将引起许多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包括税收、财产、合同和破产法;支付系统;隐私和数据保护;最根本的是反和恐怖主义融资。如果它们要成为“货币演变的下一个里程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以确保与金融体系的顺利融合、可信度以及各国公民和经济主体的广泛接受。
本文来自 IMF Blog,原文作者:Catalina Margulis & Arthur Ro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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