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虚拟货币OTC是否合法?

OTC是虚拟货币流转的常见途径,我国法律在提示风险并否定虚拟货币的法币地位后,

并未在流转环节设定独立的法律规制。

而在近期做法律研究时,今年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犯罪行为人因向特定主体出售加密货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将在下文结合案例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绍某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虚拟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决定向被告人曾某购买该虚拟数字货币,曾某承诺购买的数字货币需要一百天返还,每天返还1%。

马兆丰: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数字岛与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2020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6月20日成功举办。论坛由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主持,汇集“百校百人百媒”,探讨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

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及安全技术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及信息安全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导师马兆丰发表主题演讲《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表示区块链本质是分布式的基础设施,区块链相对于中心化的系统来讲,区块链的信用结构是分布式高阶。区块链恰好是提供了分布式的信用基础设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2020/6/21]

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金额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过银行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Telegram提供案例继续反驳美国SEC对其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指控:Telegram在3月6日致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法P. Kevin Castel的一封信中,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最近的一起案件。Telegram称,这起案件破坏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该公司的禁令。在Telegram看来,加州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案件的判决——“Siry Investment”——支持了Telegram对SEC的立场。Telegram认为,自己的Gram代币在购买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与Siry的合作协议中使用的语言有相似之处。Telegram写道:“在Siry案中,这些Gram条款表明,私募的经济现实并不是违反美国证券法向公众发行证券。”就SEC而言,它对Telegram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并于3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委员会指出,Telegram的论点“继续犯了错误,最终导致了致命的依赖于标签而非实质”,而且是两家公司“通过引用法律措辞的声明,试图掩盖本案交易的实际经济现实和条款”的又一例证。SEC则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于3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SEC指出,被告Telegram的论点“持续犯错,并最终导致了依赖于标签而非实质”。Telegram无非是又一家“通过引用法律措辞声明,试图掩盖本案交易的实际经济现实和条款”的公司罢了。(cointelegraph)[2020/3/10]

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

声音 | Ripple CEO:加密资产初始使用案例将主要发生在企业跨境支付领域:Ripple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最近表示,他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很快使用比特币和XRP这样的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初始使用案例将主要发生在企业跨境支付领域。人们不会在短期内大规模使用加密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但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可能会有例外,在这些国家,获得资本的机会通常更加困难。(Dailyhodl)[2019/10/18]

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金溪县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局执行逮捕。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曾某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

2.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赣10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赣10刑终2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赣1027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延伸拓展

如前所述,出售虚拟货币的OTC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但由于虚拟货币OTC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被某些犯罪行为人所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而出售虚拟货币的一方,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常常因此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发生OTC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巨额资金分散存放或频繁划转等情形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出售人的协助行为会被认定为“明知”,这是我们在OTC交易时需要注意的。

图|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写在最后

我国曾在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的发展上居于领先地位,只是在严格且保守的监管规范与执行之下,

虚拟货币的状况已经从茁壮发展回退到了维持存续即可。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被法律认可的虚拟商品与财产性利益,虚拟货币在私人之间的流通

不宜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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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链

火必从央视正面报道虚拟货币看国家相关监管规则

昨天CCTV2《天下财经》对加密货币的报道在朋友圈火了,这是让很多虚拟货币投资者非常兴奋的,因为央视作为国家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态度,未来对加密货币行业可能会越来越支持,这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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