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DCEP进程从2014年开始启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遇,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行将面临多方面挑战,针对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央行数字货币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具有与纸币一样的功能和属性。
央视财经:我国企业申请元宇宙商标数量超1万件,部分元宇宙产品蹭概念:4月18日消息,据央视财经官方微博,央视财经天下财经栏目报道称,自“元宇宙”成为互联网的焦点,众多互联网企业也开始纷纷布局。在手机的应用商店里输入“元宇宙”进行搜索,立即跳出各种各样的元宇宙应用,有利用工人智能技术打造的聊天软件,有沉浸式的虚拟游戏等等,但是这些打着元宇宙旗号的产品,用户满意度似乎都不高。尽管如此,追风元宇宙的企业却络绎不绝。一年来,我国企业申请“元宇宙”商标的数量超过1万件,涉及各行各业1500多家公司。科技文娱、企业服务类企业是申请主力,零售、汽车、教育、物联网公司紧随其后。但是除部分企业所处行业与元宇宙相关的支持技术有关外,大多数企业蹭概念的痕迹明显。有的企业要打造“元宇宙的空间体验场景”,实际上就是文旅行业早已流行多年的VR(虚拟现实)展馆、数字景区;有的企业宣称布局元宇宙,主要动作只是开发虚拟偶像;还有企业提出了“企业元宇宙”解决方案,结果是开发生产可视化平台。[2022/4/18 14:30:58]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正因为这些区别,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网: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具有现实层面紧迫性:中国社会科学网今日刊登文章《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研究初探》。文章表示,各国的宏观经济结构、央行数字货币设计方案不尽相同,我国难以直接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结论。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将如何影响金融体系,其经济收益与经济成本应如何度量,结合我国国情与我国的设计方案来分析上述问题,不仅具有理论层面的重要性,还具有现实层面的紧迫性。[2020/10/14]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声音 | 盘和林:相信我国定能赢得在数字货币领域的国际主动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在《上海证券报》上发表题为“央行数字货币设计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上周介绍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DC,数字货币;EP,电子支付)的实践。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采用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并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对此盘和林表示,看穆长春此番阐述,无论角色定位、投放模式还是技术路线的竞争基调,均体现了监管部门在跟踪研究国内外虚拟货币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对安全底线的把控和技术细节的推敲。面对新一轮变革浪潮,央行主动适应调整,敢于激励创新,为数字货币的探索和成长保驾护航。相信我国在移动支付领先优势的基础上,定能赢得在数字货币领域的国际主动权。[2019/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声音 | 卿苏德:我国在发展区块链过程中过于浮躁和偏重应用:据财新消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区块链主管卿苏德发文称,中国的区块链企业数量仅次于美国,一批东南亚区块链新势力在区块链2.0时代陆续崛起,有可能争夺未来区块链领域话语权。公链的开源代码方面,中国的代码贡献量仅是美国的三分之一,中国自主技术平台不多,超过80%的区块链技术平台是使用国外开源技术(如超级账本、以太坊)的产品或者衍生产品。从专利申请机构来看,美国更加务实,中国更加务虚。相比之下,除了央行之外,中国的金融机构专利布局相对落后。我国区块链人才增长速度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2018/12/20]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声音 | 吴宇:从发展程度来看 我国仍处于区块链2.0时代:据凤凰网消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智能制造业区块链中心首席科学家吴宇近日表示:从现在发展的程度来看,我国仍处于区块链2.0时代,很多技术没有落地。3.0时代定义应该是区块链的技术突破传统领域,向更广阔的领域外延,目前首要的任务是让技术尽快落地。[2018/10/22]
因此,若要响应DCEP的全面推进,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将数字货币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但是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无法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限制,使用人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将来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有义务接受的法偿货币,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货币单位,经济主体需要知道对于特定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时,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收数字货币的,应兼顾实际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央行作为唯一能够提供中央银行货币的最终性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References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16(1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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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的机遇及其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构想.特区经济,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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