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盯上数字人民币 律师建议消费者提高反诈意识

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昌校宇

“不法分子怎么知道消费者参加数字人民币红包预约活动了”“感觉个人互联网行为都被犯罪分子隐秘监控了”“要分清楚数字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区别,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数字人民币名义行,要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近期,关于数字人民币套路的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

数字人民币试点“多地开花”。在消费者踊跃报名参与之下,数字人民币带来了群众热度、引发了行业关注,但同时也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数字人民币缺乏了解、想积极参与的心态,打着“数字人民币”的旗号进行活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不法分子欲通过”虚拟货币“遭逮捕:3月9日当晚7时许,南安市局水头派出所民警发现在逃人员郭某松(男,40岁)正活动于水头镇区时代新城附近。经查,郭某松曾于3月5日在河南冒充乡镇书记进30余万元,欲通过中间商利用“虚拟货币”,目前该不法分子已被逮捕。(闽南网)[2021/3/11 18:34:28]

监管部门出手“打假”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消保局联合数字货币研究所,借“3路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之际,推出了数字人民币“打假”图文,列举了假推广、假理财和假短信三种形式,并呼吁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火币:警惕不法分子冒充火币人员:近日,有社群用户反映有不法分子冒用火币工作人员名义在各类微信群以高价收USDT等名义公开行。

火币在此郑重提醒,凡是打着火币投资炒币、高价收USDT等名义联系用户的,皆视为行为。此外,火币致力于保护用户隐私,火币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任何用户信息,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在非官方渠道向用户收售代币。火币坚决打击网络,请各位用户警惕虚假宣传,仔细甄别推销,所有与火币相关的活动、社群信息,务必以官网公告为准,以免造成资产损失。

火币全球站现已上线官方验证通道,详情点击原文链接,供用户辨别虚假行为,用户可随时通过该验证通道确认联系您的电话、微信等是否为火币官方渠道。[2020/10/19]

其中,假推广为借数字人民币推广之名开展活动。有不法分子建立所谓“数字货币DCEP学习群”,在群里宣传数字货币由“商业银行和私人机构同时进行推广”,私人机构“有多层推广收益”,使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码就可以参与推广。还可以向朋友和其他商家推广,只要推广成功,就可以获得“两层收益”。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盗用数字央行人民币试点活动中的官方素材,甚至编造新闻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会议场景等,通过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淆消费者的视听,取消费者的资金后跑路。假理财为冒用数字人民币名义在资产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有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假短信为假冒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

声音 | 复旦大学教授斯雪明:区块链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有两个原因:据央视新闻消息,近日,复旦大学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委会主任斯雪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去年有一个统计,到2018年3月份,中国以区块链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是456家。但同时另外一个数字令人震惊,在网络上打着区块链旗号进行的网络平台达到了3000多家,那这就充分说明了区块链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来用老百姓。他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区块链是一个非常新的技术,二是区块链技术来源于这个数字世界,不太容易给老百姓解释清楚,所以不法分子利用这样的一种心理来老百姓。[2019/12/10]

对此,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不法分子建立所谓的“数字货币学习群”,实施假推广,混淆消费者视听,或者假冒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利用假短信的方式取消费者资金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期出现不法分子冒充EOS联盟EOS事件:EOS主网络临近上线,同时越来越多的分子也出现了。近期发现有冒充EOS联盟(EOSUnion)的信息,号称发行联盟链并要求人们将EOS转到所谓的“联盟社区”。EOS联盟(EOSUnion)不会要求成员将自己的EOS存到社区里,您钱包里的区块链资产仅属于您自己,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自己钱包的私钥发给别人,也不要将EOS转到他人钱包里。提醒EOS Token持有者:EOS主网上线在即,所有的糖果空投的登记行为都不需要持有者提供钱包私钥、预先转账、发送邮件等。[2018/6/5]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不法分子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不仅涉嫌,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数字人民币正处于试点阶段,监管部门出手‘打假’,显示消费者确实对数字人民币参与热情较高但了解程度不够,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的情况存在。”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适时加强教育宣传说明相关问题很有必要,后续相关监管措施有望不断加强,从而保障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专家建议监管应疏堵结合

谈及接下来监管部门在“打假”方面还应做哪些工作?消费者又该如何提高反诈意识?董忠云认为,监管应疏堵结合。一方面,堵住不法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实施犯罪行为的渠道,如加强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协同网监部门加强对网络上涉及数字人民币的不法信息的监控等,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增加针对相关违法措施的举报渠道等。另一方面,可适当加快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的正规渠道和机会,让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中加强对数字人民币的认知。

董忠云建议:“对于消费者而言,应积极主动从官方渠道了解数字人民币的相关信息,强化自身认知,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上关于利用数字人民币获利的各种宣传,不轻易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在朱奕奕看来,监管层应当加强对利用数字人民币“造假”消费者行为的监管。考虑到所谓“数字货币学习群”以及相关资产交易平台等的隐蔽性,监管层还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接受消费者的举报,并加大对举报者的奖励额度,鼓励举报。同时,消费者也应及时关注监管层以及银行等官方发布的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信息,甄别数字货币学习群以及相关资产交易平台的合规性,选择正规的平台交易,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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