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案件详情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Hooked:正积极实施用于质押/消费HOOK的实用案例:1月10日消息,Web3社交网络Hooked Protocol在其社交平台分享其长期愿景,表示团队要在Hooked社交基础设施、Hooked生态系统以及Hooked元宇宙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此外,HOOK是协议的通缩型治理和实用Token,将作为Hooked生态系统的经济媒介,充当Hooked的财务支柱。项目方正在积极实施用于质押/消费HOOK的实用案例,以推动其元宇宙中的经济流动。[2023/1/10 11:04:29]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澳洲联储: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8月9日消息,澳洲联储表示,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金十)[2022/8/9 12:11:07]
法律“明知”的认定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广州有39家41个案例入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名单:中国经济导报今日刊文《广州多管齐下发展区块链产业》,文章指出 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第130场广州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区块链发展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专题)上明确将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胡志刚表示要在完善顶层设计、打造产业载体、构建产业生态等方面多方发力,并透露在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三批共730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名单中,广州共39家41个案例入选,居全国前列。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依已集聚区块链企业约400家,涵盖金融、政务、民生、制造业等多个领域。[2020/6/19]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声音 | Ripple CEO:加密资产初始使用案例将主要发生在企业跨境支付领域:Ripple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最近表示,他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很快使用比特币和XRP这样的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初始使用案例将主要发生在企业跨境支付领域。人们不会在短期内大规模使用加密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但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可能会有例外,在这些国家,获得资本的机会通常更加困难。(Dailyhodl)[2019/10/18]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构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结语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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