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等“冻结”银行卡的法律依据(上)

近年来,“币圈”、外贸圈等大量的银行卡被“冻结”,形成了“冻友圈”,“冻友们”很疑惑怎么莫名其妙的银行卡就被冻结了呢?、司法机关等实施冻结的法律依据究竟有哪些?今天团队小伙伴就给你们唠唠什么是“冻结”?那些机关依法有冻结权限?冻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以及解除冻结的法律规定?

冻结,是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存款、汇款账户内的全部和部分资金的行为。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财产所有人转移资金、处分财产以逃脱制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就地封存、限制资金流动扣押、保管的强制性措施。

徐州摧毁“CDBC数字货币”特大团伙 抓获16名嫌疑人:据徐州市局消息,徐州市局日前成功侦破一起“CDBC数字货币”特大民族资产解冻类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扣押电脑、手机、银行卡60余件,冻结涉案资金150余万元,打出了省内侦办此类案件一次性逮捕人数最多的战绩。据悉,此团伙宣称“CDBC数字货币”是央行发行的第一批数字货币,100元1单,每人限制7单,将来会翻100倍、1000倍;“文化产业代言”是国家领导提出的为文化产业代言,70元1单,每人限制10单,称可分红100年,能分三代人,是世世代代的产业,永远不会过期。目前,1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0/10/25]

在刑事、民事及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冻结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从三个领域的法律出发,对于冻结措施的法律依据一探究竟。

动态 | OKCoin集团创始人徐明星将从上海浦东分局移交到北京海淀区分局:据财新报道,9月10日晚,OKCoin集团创始人徐明星因卷入炒币维权纠纷被上海带至上海市局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目前得出的结论是,案发地点在北京而不是上海,徐明星虽然在上海也有公司,但是上海公司与数字货币无关,因此会将投资人提交的报案材料移交到上海浦东新区经侦,然后经侦部门会移交给北京海淀区分局。[2018/9/11]

行政管理领域的冻结

法律?依据

在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冻结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和行政管理领域较为常见,即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纳税/管理义务,或者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冻结机关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包括机关、税务机关等。

潍坊市局通报了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代币发行融资在内:潍坊市局召开2018年度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去年以来全市机关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情况,并通报了潍坊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提及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很多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汇报,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美国富达复利理财等等,以及马来西亚MBI公司以游戏理财MFC为幌子实施的虚拟币。[2018/5/15]

重庆破获非法获取数字货币新型案件,抓捕3名黑客:据报道,重庆近日展开了“净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重庆合川区局破获一起非法获取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新型案件,赴黑龙江、山东等地抓获3名黑客。[2018/5/3]

冻结?期限

行政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需要在存款、汇款冻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对冻结财产进行处理,则必须作出解除冻结措施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协助执行冻结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立即解除冻结。

解除?冻结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协助执行的机构即银行只认可冻结机关解除冻结的通知书。一般而言,只要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积极缴纳罚款或者税款等,行政机关就会解除冻结措施。

民商事领域的冻结

法律?依据

民商事领域,冻结通常发生在起诉之前、诉讼进行中或者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而实施冻结。涉及财产保全以及民商事裁判执行查封财产,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及执行章节、《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财产保全及执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由法院作出裁定,银行协助执行。

冻结?期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冻结期限即为诉讼期限。待诉讼结束,法院的判决中会对被冻结财产的处置进行明确,或直接执行,或解除冻结予以返还。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同时规定,到期后冻结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延续冻结,并且对于续冻次数没有限制规定。

解除?冻结

民事诉讼中的冻结,通常是纠纷双方在诉讼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的保全措施,或者在执行阶段被法院判决确认需要履行相应的执行义务。冻结原因明确,解冻思路也比较清晰,满足申请人、法院的要求即可解除冻结。

第一,提供同等价值的、有利于执行的财产,对于冻结的资金进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除作出裁定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可以决定接触以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私自解除。但是,如果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不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认定货币即最有利于执行的财产,难以以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替换。

第二,积极与财产保全申请人沟通;或等待诉讼程序终结。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通常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提供其它财产作为担保,请求对方撤销保全申请,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当然,也可以等待法院判决,如果我方没有责任,自然而然就会解冻,甚至可以向对方主张一定的损失赔偿。

第三,及时履行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

第四,案外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对冻结财产享有合法权利,不属于诉讼双方的争议标的。

下期会继续为大家总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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