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评国内银行禁BTC交易

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中本聪曾发文证明比特币能源支出的合理性:Decrypt发文称,比特币因挖掘所涉及的高能耗而受到批评。此前比特币创造者中本聪曾在2010年发表了一篇文章,以证明比特币的能源支出是合理的。中本聪在早期加密论坛BitcoinTalk上写道:“比特币创造的交易的效用远远超过电力成本。因此,没有比特币是一种净浪费。”[2021/3/23 19:08:50]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声音 | 四川政协欧阳泽华:区块链发展应坚持理性、安全原则: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表示,BTC短线跌破690P2P在发展中存在“宣传过度”的情况,如今已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问题,区块链的发展不能重复P2P的老路。所以,希望从学术界到产业界、再到监管领域都全方位的爱护、关心、关注金融科技,坚持理性、安全原则。希望金融科技在全国,尤其在四川一路走好。[2019/11/25]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动态 | Prime Lite自由交易阶段开盘保护调整为2倍,火币:防止市场情绪过热非理性追高:据火币全球站公告,火币优选通道极速版Prime Lite将于20:00开始限价交易,于21:00开放自由交易,开放自由交易后5分钟内,设置了2倍开盘保护,5分钟后恢复正常交易。火币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开盘保护目的是避免因市场情绪带来非理性价格波动,“我们观察到市场情绪过热,为避免非理性追高给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进行了开盘保护的设置。”[2019/5/9]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动态 | 以太坊和比特币加密社区对于硬分叉比较理性 不会贸然实施分叉:据星球日报消息,区块链公司ConsenSys产品工程师Bernhard Mueller进行了一次调研,以探寻加密社区对硬分叉的态度。此次调研列出了十种可能引发硬分叉的方案和“代码即法律”场景选项,还调查了社区对以太坊和比特币的态度,旨在识别社区里的比特币极端主义者、以太坊极端主义者、以及中立者。调研结果显示,80%的加密社区受访者都是“中立”的,但以太坊极端主义者数量更多一些。同时,加密社区普遍认为,只有当关键协议出现漏洞、或是受到威胁的时候才应该实施硬分叉。

另外,此次调研还显示了以下结果: 1.如果加密货币交易所被窃的加密货币占到15%的供应量,大约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支持实施硬分叉来解决问题; 2.其他所有场景均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支持率也都低于10%; 3.对于“硬分叉可以用来逆转一些区块链上原本不希望发生的事情所带来的影响”这个问题,比特币和以太坊社区几乎获得完全一致的看法,即拒绝使用硬分叉来解决此类问题,不过比特币极端主义者比以太坊极端主义者的态度更加坚决。

总体而言,本次调研显示出以太坊和比特币加密社区对于硬分叉还是比较理性的,他们并不会因为一些“不靠谱”的事情就贸然实施分叉。[2019/3/24]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央行的数字货币能使区块链行业会更理性的发展技术: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向新京报记者分析指出,对于消费者来说,数字货币是一个新的支付中介的改变,原来大家都用纸币支付,同时会用刷卡或银行转账,后来有了移动支付、微信和支付宝等,实际上改变了大家的消费支付习惯。数字货币有一套完整的支付模式,会对承载终端和具体的形式都带来新的变化,比如每个人的手机里,可能需要装一个线上钱包,如果是大额支付,可能需要配备一个硬件钱包,用来保管数字货币和线下大宗交易支付。对于区块链行业来说,央行的数字货币,可能给诸多的区块链资产进行定价交易,一部分对虚拟货币的需求,就会转移到对央行数字货币的需求,区块链行业会更理性的发展技术,而不是一味的追逐炒作虚拟币价。[2018/4/10]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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