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四大管辖原则
哔哩哔哩海外授权NFT项目Cheers UP Period系列地板价以近0.9ETH创历史新高:金色财经消息,据NFTGO数据显示,哔哩哔哩海外授权NFT项目Cheers UP Period系列地板价以近0.9ETH创历史新高,目前地板价为0.8978ETH,24小时涨幅49.65%。24小时交易额为301,134美元,增幅571.52%。
此前报道,哔哩哔哩为海外用户授权发布Cheers UP NFT。[2022/6/6 4:05:48]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人民日报海外版:加快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化: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人民币国际化仍有较大空间”。文章表示,近几年数字货币发展迅速,在跨境结算上数字货币可能会对传统货币带来挑战,对人民币来说在货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增加。加强人民币国际化、提高人民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显得尤为迫切。未来在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包括,加快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化。数字货币提高了跨境交易的速度,要加快推广在跨境支付中人民币的使用,以此提高人民币的流通度和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地位。[2020/8/25]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人民日报海外版:未来数字货币应与主权货币、黄金储备建立适当的比例关系:6月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称,目前,中国在数字货币方面处于加快研发阶段,在技术层面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未来,随着央行数字货币的接受度提高、公信力增强,数字货币应与主权货币、黄金储备建立适当的比例关系。[2020/6/8]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数据:4月国内区块链应用市场降温,海外应用回暖:4月份,国内区块链应用市场“降温”,而海外应用则开始回暖。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全球共披露区块链应用项目44个,数量与3月份基本持平。其中,中国披露区块链应用项目29个,环比下降了25.6%。而海外披露区块链应用项目在4月份出现了较快增长,由3月份的4个项目,增长至15个项目。从地域分布来看,海外应用项目涵盖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主要以美国、韩国和日本为主,三国项目数量占比超过一半。从项目主体类型来看,4月份44个项目中,仍然是政府部门主导的项目数量最多,其次是外企。数据显示,44个项目中主体类型为政府部门和外企的项目各有15个和9个,二者占比分别为34.1%和20.5%。从行业分布来看,4月份披露的应用项目覆盖了12个领域。其中政务和社会公共类应用项目最多,二者合计占比超过50%;其次是贸易物流和金融项目,占比约为25%。数据显示,2020年4月,政务和社会公共类应用项目数量分别为12个和11个,占比分别为27.3%和25%。(互链脉搏)[2020/5/9]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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