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机构分析:加密货币暴跌为避险资产提供了支持:1月24日消息,机构分析,交易员权衡美联储政策问题,金价保持稳定,因为投资者在评估美联储收紧宽松政策的可能性,而加密货币暴跌为避险资产提供了支持。机构的经济学家预计,美联储将在3月份发出信号,准备进行三年多来的首次加息,并在不久之后缩债。
高盛经济学家认为美联储今年收紧货币政策的力度可能会超过华尔街目前的预期。此前,金价从两个月高点回落,因债券收益率上涨削弱了无息资产的吸引力。不过,机构投资者对黄金的看法可能会变得更加乐观。全球最大的黄金ETF SPDR gold 上周五吸引了16.3亿美元的净流入,以美元计为2004年上市以来的最高水平。(金十)[2022/1/24 9:09:24]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主力复盘:暴跌前24小时火币主力卖出1.1亿美元:AICoin PRO版K线主力大单统计显示:8月1日13:45-8月2日12:15,火币BTC季度合约主力大单委托频繁出现并成交。其中,一共成交了110笔,共计1.1亿美元大额委托卖单;成交了76笔,共5155万美元大额委托买单,成交差-5846.7万美元。[2020/8/3]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行情 | 加密市场复苏了50亿美元 但ETH和BCH依旧暴跌:据CCN报道,在过去24小时内,加密市场的估值增加了50亿美元,显示出从1,060亿美元小幅回升至1,110亿美元。尽管市场复苏,Ethereum (ETH)和比特币现金(BCH)的价值仍在下跌,两者兑美元汇率均下跌3%。今日,ETH价格下跌约3%,从97美元跌至93美元,未能维持其在周六意外复苏中获得的短期动能。比特币现金的短期价格走势也表现疲弱,在两周内贬值近一半。自11月6日以来,比特币的现金价格从200美元下降到100美元,下降了整整50%。[2018/12/9]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INS价格暴跌,今日跌幅达96.89%:根据币安交易平台数据显示,INS最新成交价格为人民81.38元,24小时最高价达人民币2616.72元,最低价格为人民币70.49元,24小时成交量为1890.64BTC,跌幅达96.89%。INS生态系统将成为第一个全球去中心化杂货市场,消费者可在其中从制造商那里直接购买产品,同时享受较低的透明价格并节省直接促销。[2018/1/15]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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