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某自治区组织起草了《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当日起至6月1日,共五天时间,意见反馈邮箱地址:nmgfgwhzc/img/20230515201006676207/0.jpg "/>
日媒:G20拟为数字货币交易开绿灯,将探讨监管措施:7月11日消息,多名G20相关人士透露,二十国集团(G20)已朝着事实上允许代替现金的结算工具“数字货币”的方向,启动了协调,预计10月将全面开始探讨防止等监管措施。G20此前担忧美国社交网站巨头脸书计划发行的“Libra”的影响力,一贯制约民间企业的动向,但由于各国央行也加速了导入计划,因此将转换方针,国际上围绕数字货币的讨论也开始进入新局面。脸书去年发布的Libra计划受到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对,曾表态参加的主要企业陆续退出。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开展了“数字人民币”试运行,柬埔寨央行争取年内导入等,国家层面的行动变得具体起来。曾经态度谨慎的美国也启动了讨论,G20不得不进行应对。日本央行2日发布了关于数字货币的报告,计划将开展实证试验。若能实现,被期待会减少汇款手续费等;但如何应对不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等终端的老年人们,也将成为课题。据报道,G20财长和央行行长18日将在线召开定期会议,确认数字货币等主要议题的今后的讨论安排。(日本共同社)[2020/7/11]
一、出台措施的底层逻辑:环境保护
动态 | Facebook曾与 Basis、Algorand、Keybase 等明星区块链项目接触探讨收购事宜:据 The Information 报道,Facebook 上周正式确认收购智能智能合约平台 Chainspace 之前,曾经最少与 12 家区块链初创公司接触,探讨收购事宜,Facebook 的收购目标中包括 Basis、Algorand、Keybase 等明星项目。The Information 报道称,Facebook 在稳定币项目 Basis 于去年 12 月宣布停止项目开发之后,曾专门联络该团队探讨收购事项,但是未能达成协议。[2019/2/8]
从行文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公告里对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描述,还是第一条关于“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以及法源《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都表明对于虚拟币挖矿引发的环保问题进行了关切,并且制定严厉措施予以打击惩戒。
动态 | 韩国当局探讨加密货币交易所处理个人数据:当地新闻媒体Chosun报道,两家韩国监管机构已宣布联合调查加密货币交易所处理个人数据的问题。这两家机构分别是韩国通信委员会(KCC)和韩国互联网安全局(KISA)。KCC和KISA将调查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共同侵犯数据隐私权的潜在可能——例如,设计用于房地产,购物和旅行等服务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据报道,该调查将检查与用户个人数据相关的技术和行政保护措施的状态——包括数据访问控制措施,防篡改措施,个人数据加密和恶意软件防护。[2018/7/8]
世界货币组织总裁拉加德与马云就区块链技术作出探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世界货币组织总裁拉加德在与马云对话时表示,区块链会影响现有的政策制度,但是你不能否认这种技术,所以相应地监管需要进行调整,与时俱进。[2018/4/9]
二、不限于BTC比特币,范围扩大至虚拟货币
从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但某自治区拟惩戒措施,将打击比特币挖矿扩大为打击虚拟币挖矿。比特币的能耗问题是客观事实,至于有些学者、业内人士提出,风电运输消耗大,不如直接在本地挖矿变现,有不同的观点。
同时,从矿机的实际情况看,有些币种的家庭挖矿设备消耗极小,甚至在办公桌上即可使用。是否要区别对待,将决策建立在对各主流虚拟币矿机能耗的调研基础上进行,更稳妥。否则,措施一旦落地,发现某些矿机耗能还不如一台手机,就尴尬了。
Genaro出席一带一路高峰论坛 与40多个国家企业代表探讨数字经济:Genaro出席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与众多上市公司、政府机关以及40多个一带一路的国家企业代表探讨数字经济,今天上午10点半,Genaro首席战略官Jason Inch会在论坛会议上发表为时30分钟的Opportunities Along the Digital Silk主题演讲。[2017/12/20]
三、吊销挖矿企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可能引发行政诉讼
第三项措施是对于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电信条例》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通过检索,我们查到《电信条例》中关于吊销许可证的相关条款即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并未找到涵摄到法律规范之中的情形。作为公法,行政法规主要是约束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要想制裁,必须有明确规定,否则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风险,虽然现实中行政诉讼并不多,但是可能会影响本地营商环境和口碑,建议慎重考量。
四、对于“未经报批私自介入动力电源”的挖矿主体,能否按照盗窃处理
盗窃罪,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罪名。这个罪保护的法益,不是经济管理秩序,不是社会秩序,而是单纯的老百姓的财产权。而未经报批,这种行政批准权并不是盗窃罪保护的内容。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与是否报批无关,而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关。鉴于此,“罪刑法定”和法律的严肃性,需要各方共同维护。
五、利用虚拟币进行非法集资,根据非法集资条例从严处置
关于虚拟币是否是非法集资的手段或对象,学界有争议。2013年我国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最高院研究室出台过《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将虚拟币认定为“电磁数据”,实务中,虚拟币是否可以被当做“资金”是有争议的。
而非法集资,向不特定人吸纳的是资金而非实物,所以,在尚未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将虚拟币当做资金,而使用非法集资条例处理,法律依据不够扎实,建议谨慎,等待立法或最高司法机关定性后再行处理。
六、挖矿人员之处理
笔者请教了研究党内法规的人士,“对于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虚拟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和保护,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个问题要拆解为两个小问题:1.挖矿是否违法或犯罪;2.提供方便和保护的边界。
目前,挖矿是否属于违法或犯罪,尚有争议,各地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甚至相互抵牾;关于提供方便和保护,挖矿即便构成犯罪也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不涉及保护伞问题,使用“提供方便和保护”这样宽泛的字眼,并不妥当,建议调整。
写在最后
树立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口碑,很不容易,但影响口碑,很容易。我们相信,出台八项措施的初心是好的,为了保护青山绿水,值得赞许。然而,行政措施的研判,需要坚实的法律支撑和科学调研数据。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刚刚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5月25日省级措施就指定出来,时间短,且扩大了国务院要求打击的范围。但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八项措施并不是定稿,而是给了社会大众五天时间反馈意见,这种胸怀值得肯定。
希望从业人员不要自怨自艾,将一线的真相反馈给监管者,才是守法公民应当做的。法律虽然滞后,但因为其稳定性而得到广泛尊重。我们行走在追求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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