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成都“西控”区域发布《高质量发展机会清单》 鼓励区块链等技术与农业融合:7月9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动员会暨“西控”工作推进会在崇州召开,总结“西控”三年的经验成果,对下一阶段“西控”高质量发展再动员再部署。会上,成都“西控”区域首次发布《高质量发展机会清单》,对企业投资领域、重点产业方向和项目进行引导和鼓励。《清单》鼓励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融合,支持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等业态,培育“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业态,绿色产业的能级在提高。[2020/7/10]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BitMart创始人夏尔特:区块链可能是一个重新解构金融的方向:金色财经现场报道,7月5日,由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指导,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巴比特主办的2020杭州区块链国际周在杭州举办。在《合规化突围之路:寻找数字市场新距离》圆桌论坛中,BitMart创始人夏尔特指出,区块链本身具备天然监督的特性,它的天然的可抗审查性是容易被监管的。现在看来,区块链可能是一个重新解构金融的方向。在区块链与传统金融结合时候,我们要看资金流和数据流。金融科技与区块链结合是最好的方向,Defi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2020/7/5]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声音 | 韩传峰:在更高层次和更大规模上推进区块链创新发展:金色财经报道,同济大学可持续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智库主任、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韩传峰发表《未来已来,区块链如何守正创新、间不容穟》文章,文章表示,发挥制度优势,做好顶层设计,在更高层次和更大规模上推进区块链创新发展。某种意义上,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区块链应用试验平台,要系统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非政府组织等,加强区块链前瞻性理论研究,突破关键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丰富应用体验,培养行为习惯,抢占用户心智,促进商业落地,以此厚植区块链生态。此外,加快完善区块链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区块链产业技术标准、应用标准等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引导区块链应用场景落地。提高产业标准化水平,减少企业“重复造轮子”现象,汇聚发展合力,增强我国在世界区块链产业体系中的制度话语权。[2019/12/30]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动态 | Tezos基金会宣布将为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研究提供资金支持:据Cointelegraph报道,近日Tezos基金会宣布,将为康奈尔大学、贝拉内里大学、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和France-IOI四所机构的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2018/8/11]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区块链概念股LongFin再跌44% Longfin代表或违反了联邦证券法:金融科技公司、区块链概念股LongFin今日股价下跌了44%。当地时间周四,Glancy Prongay & Murray 宣布对Longfin的投资者代表进行调查,因担心该公司及其高管可能违反了联邦证券法。此前Citron Research曾在周一表示LongFin是纯粹的股票计划,其新闻稿充满了不准确性和欺诈。周一盘后,富时指数表示将在3月28日收盘后把从富时指数中除名。据在2017年末,Longfin的公司,短短两个交易日,涨幅超2000%,且由于涨幅过猛,多次触发交易所熔断机制。目前据纳斯达克数据,Longfin股价为15.20美元,跌幅为45.09%。[2018/3/30]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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