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案的三个疑问 以及最新《电诈意见二》对OTC的影响

赵东案,一直牵动币圈人的心。官方消息一直未公布。

日前,欧科链讯消息,称赵东案庭审已结束。

总结下消息内容:

1、赵东等人为跑分平台提供OTC服务,所涉交易达2kw+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服务上游黑灰产,涉案金额31亿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3、赵东获利3w+元,已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量刑2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4、检察机关对赵东团队其他人建议量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中周光楷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赵鹏、余晓菡拒不认罪。

消息一出,热议不少,主要集中以下3个问题。

1、赵东团队涉案金额、获利数额这么少?

声音 | 赵东:100% 准备金将于近期上线:DGroup创始人赵东发微博称,100% 准备金将于近期上线。其微博信息显示,RRB在昨日下午两点结束预约,认购总额达2100万USDT。另外,其在微博中谈及关于@AlbertTheKing 开收费群的事情,其表示,从一开始就和我没啥关系(我14年就声明过)。我也不认为开收费群是好的。但就像好多人认为ICO不对一样,认可的人认可就好,不认可的人也不是你的客户。我没啥可以说的。[2019/7/25]

刑事案件对证据认定的苛刻程度较高,以至于多数案件很难完全复盘查清,往往最终查实的金额远低于实际犯罪数据。

以罪为例,按照传统的认定罪的做法,需要对所得逐笔核对,并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还要一一对应。现实是,一些被害人没有报案、一些被害人没有留存转账记录或者现金交付,对于这部分的金额多半只能从犯罪金额中去除。此外,网络又呈现“一对多”、“多对多”模式,犯罪链条复杂,犯罪分子又“与时俱进”,有时很难将全案各个环节都查清楚。任何一笔资金,一个环节查不清,很可能就只能从总金额中去除了。

声音 | 赵东:比特币底部可能在2500美金:12月18日消息,DFund资本创始人赵东在接受访谈时表示,其内心对于比特币底价极端可能在2500美金上下。但这些预测只是概率问题,没人能保证一定会发生。仍然长期看好比特币,现在价格很好,买了之后两年不要卖,可以流通,可以投资项目,投出去,未来还要换成比特币回来。[2018/12/18]

题外话,也正是以上原因,侧面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尤其是初期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情况下,不是不想认,是不知道司法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自己该认多少,万一不当心认多了呢。

2、量刑两年,轻了吗?

帮信罪,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无论涉案多少金额、获利多少,顶天了,也只能判3年。

这和当初的立法思路有关,专业术语称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大白话翻译,对一些外围助攻行为,单独进行刑法打击。意图是斩断核心犯罪行为的“手手脚脚”。某种程度上属于降维打击,所以在刑法设定中属于轻罪,严格控制最高法定刑。

波兰媒体:波兰执法机关冻结了Cooperative银行账户2.7亿兹罗提资产 赵东此前表示Bitfinex已撤出资金:2018年4月7日,波兰媒体报道称,波兰执法机关冻结了Cooperative银行的两家公司账户,以及涉嫌、贩、,冻结账户名下共计2.7亿兹罗提。两家公司法人分别是持加拿大护照的巴拿马裔公民和持巴拿马护照的哥伦比亚公民。其中一位法人是一家在线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股东。但并未证实该在线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为Bitfinex。随后,赵东在微博对此传言进行转发评论,他表示:”Bitfinex的CEO JL已经否认。”他补充道,此前Bitfinex因银行政策原因,亦被迫撤出资金。[2018/4/7]

此外,刑事政策鼓励被告人坦白供述、鼓励认罪认罚、鼓励积极退赃等,被告人如果做到上述任意一项,原则上都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多项相加,刑期便更低了。3年降成2年,也在法律框架内。

知名数字货币投资人赵东:链上交易本就不适合小微支付:知名数字货币投资人赵东今日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短文,他表示:链上交易(OnChain)本就不适合小微支付!假设非要在区块链上实现小微支付,以支付宝、微信为例,设计上要使得日交易要达到6亿,则需要每秒钟处理6944笔交易。假设每笔交易占用区块字节数1K,则每个block所需要的大小是4.2GB(每10分钟),每天的数据大小是600GB,每年数据量需求是220TB而且对带宽要求也非常大,这样的系统只能中心化放在大数据中心,放在区块链上本身就非常低效而且没有必要。[2017/12/25]

题外话,回想当年在体制内,最痛苦不过计算刑期,想按爆计算器。

3、为什么团队多人不认罪?

盲猜一通。OTC+帮信罪,最核心的辩点一定是“主观是否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圈内普遍的共识是,OTC体量大,被动遇到黑钱几率高,但主动碰黑钱,不会。

实践中,关于“明知”,并不是“非黑即白”,即要么明确知道、要么完全不知。更多的是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隐隐不安又觉无事。这也是最难评判的状况。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情况、既往经历,交易对手之间往来情况,获利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

OTC行业,涉及虚拟货币,本就天然不利。不少司法机关人员认为,正因为遇到黑钱几率高,更应该提高注意义务,防范风险。而当前严打的政策背景下,“主观明知”的认定,放的比较宽。风口行业更应提高警惕。

此外,腹黑下。认罪认罚,2年,可能缓刑。拒不认罪,量刑1年半。事实上已经羁押了1年,真判实刑,再半年也出来了。缓刑的期限绝不低于2年,从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期间社区矫正、各种监管,最早也要2023年结束。要是有人上诉,时间更久了。不排除有这方面的考量。当然,有人会说累犯问题,见仁见智,多数人不会认为自己会再犯罪。

说一些正经话。

最近两高一部公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媒体称为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明确提及“虚拟货币”的有2条。

第十条,结合上述第三个问题,明确了司法机关认定“明知”的一种方式。第一次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是犯罪,提示一次,再次发生就直接入罪了。事实上,在实践中不少地区早已如此操作,尤其是“断卡行动”以来。

第十一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认定。简单的可以理解为,洗黑钱的几种手段。其中可能引起疑问的是,何为“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民法概念上,存在上下30%的区间,即“低于市价的70%”或者“高于市价的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空间未必那么大,需要结合案情和市场状况综合分析,更取决于被告人对于价格能不能给到合理解释,令司法机关信服。

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火小律

注:一切以官方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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