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暗时刻”,这是对当下加密矿业的真实写照,从内蒙古开始,政策的靴子一只只落地,最终一则关于四川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成为了不少矿业者的生死判书。
今年以来,针对加密资产监管已相继出台了多条政策。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三协会联合发文?《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此前,类似的风险警示公告也发布过数次。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中明确表示:「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明确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
7月6日,央行营业管理部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表示「辖内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伴随着不断收紧的监管以及政策风暴,越来越多的普通用户也开始担心,未来交易加密资产是否也会不合规甚至是违法?
美国华盛顿州奇兰县比特币挖矿业务电力成本将增加近30%:6月9日消息,美国华盛顿州奇兰县的比特币挖矿业务将很快面临电价上涨。根据NewsRadio 560 KPQ 6月8日的报道,本周,该县PUD专员批准了该政策变更,这将导致比特币挖矿所需电力成本增加约29%。(Finbold)[2022/6/9 23:02:46]
1.缺少法律上的界定,比特币属虚拟商品
就5月18日三协会所发布的公告,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昊东律师认为「三协会发文属于行业的自律规则,并不在法律效力位阶之内」,也就是说公告更多的是风险警示作用。
关于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中的内容,陈昊东律师则表示「会议精神是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并不在法律位阶之中,但在政府行政体系内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前,对于交易行为的监管整体态势是禁止炒作和不鼓励普通用户参与,其本质是对金融风险的防控,交易行为与挖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都存在着很大区别,交易行为被一刀切,在实际层面的可能性较小」,就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会面临与矿业类似的监管局面,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郭亚涛律师这样认为。
美国比特币矿业公司Stronghold Digital Mining寻求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数字资产矿商Stronghold Digital Mining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计划在纳斯达克上市并募资1亿美元。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Stronghold目前运营着大约3000台矿机,总算力约100PH/s,挖矿成本约为2500美元,且已与多个供应商签订最终协议购买了超27300台矿机,总哈希容量逾2600PH/s,其中92%计划于今年内交付(第一批计划于2021年8月交付),其余8%计划于2022年交付。此次IPO发行的大部分收益也将用于再采购27900台矿机,预计到2021年12月总算力将达到约3000PH/s,到2022年12月将超过5300PH/s。
注,Stronghold主要将从煤矿开采中遗留下来的废煤转化为用于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挖矿的电力,属于利用相当于大型水电站的替代能源挖矿,相比传统综合电力挖矿对环境更具可持续性。[2021/7/27 1:18:55]
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制加密数字货币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提到:
Oklo将为比特币矿业公司CompassMining提供150兆瓦清洁能源:比特币矿业公司CompassMining已与核动力初创公司Oklo签署了一项为期20年的协议,Oklo将为CompassMining提供150兆瓦的清洁廉价能源。Compass首席执行官WhitGibbs表示,第一批Oklo核反应堆将在2023年或2024年部署。(Coindesk)[2021/7/14 0:52:40]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比特小鹿COO:全球挖矿电力超50%位于中国 矿业目前尚未饱和:3月15日消息,比特小鹿COO叶杰杰表示,目前中国仍是比特币挖矿产业的中心,去年全球9.6GW挖矿电力中50%以上位于中国,第二位美国占大约14%。叶杰杰指出,比特币矿业虽然能耗巨大,但现今的电力系统在能源合理利用上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比特币矿业只有两个要求,电和网。基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恰恰可以合理利用那些本已经被浪费的电力,为一些落后地区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和税收。矿业目前谈不上饱和,随着比特币市值的提高,所能容纳的矿业规模也在显著提升。但目前新的企业或投资人会比较难进入,主要由于市场上矿机缺货严重,一机难求。(21世纪经济)[2021/3/15 18:44:31]
一直以来,国家对比特币的认知都比较统一,即“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目前虽然监管有所收紧,但主体界定还是没有改变。
既然是商品,就有可交易的属性,也就是说商品与商品之间可以进行交换。陈律师表示「比特币是商品,那么通过专业承兑商的方式购买虚拟商品,当然合法,至于专业的承兑商是否合法,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为专业承兑商是否符合政策中“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目前还是模糊的」。
中国矿工转战布局加拿大,后者或成下一个全球虚拟货币矿业之都: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挖矿组织,原本总部位于北京的比特大陆,如今在魁北克投入运营。亦在同时,据其创始人称,最大的矿业集团BTC.Top也在加拿大开设工厂。另外,在全球范围内经过考察后,总部位于阿姆斯特丹的Bitfury Group Ltd. 发现加拿大艾伯塔省的Drumheller是全世界最为适合开展挖矿业务的地区之一。据投资人介绍,这个最大的比特币挖矿组织在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建立起五十八兆瓦的数据中心,占全球产能的三分之一。[2018/2/3]
针对机构与个人交易监管,链法郭亚涛律师认为「目前为止,在政策和具体落实的措施上,多对机构采取禁止性措施,而对个人主体的态度是不鼓励、风险自担,对交易行为打击的态势会使得各部门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并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个人用户需要警惕的是远离非法集资活动、远离高风险产品」。
此外,在《通知》文件中,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界定,只是针对“比特币”进行规范,而没有对其他的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规范,这也造成了现在各个地方对于加密资产态度的天差地别。
陈律师则认为「目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币与数字货币交易属于不合规,币币交易则属于真空地带」。
2.各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
目前,加密资产依旧属于一个新兴领域,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国对待加密资产本身的态度和政策也有所差异。
美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对待比特币的态度差异很大。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将比特币视为一种“货币”,美国联邦税务局认为比特币并非是货币而是财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比特币视为“大宗商品”,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货币。
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不符合经济或者法律中对于“货币”的定义,它没有同时满足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价值储存和记账单位这三个条件。但是,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会对中央银行功能的发挥产生影响。因此,欧洲央行认为应设立机构监管加密数字货币,评估风险,审慎监管,保持金融系统完整性。
早期,俄罗斯对比特币是全面禁止的,但2016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宣布比特币“并非违法”,但在交易上依旧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双方在特定交易中使用加密数字货币而非卢比进行交易,无论是视其为外币或者外部担保手段都属于违法行为。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德国联邦财政部均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属于记账单位,可归入德国银行业法中的金融工具种类。由于加密数字货币可以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为多方结算的手段,因此它可能替代法定货币,也是全球第一个认可比特币合法的国家。
据韩联社报道,目前,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在商讨制定受《资本市场法》约束的证券型代币标准,如果属于《资本市场法》所定义的证券,即使发行形式是数字代币,也需要遵守《资本市场法》的规定。
日本金融厅将比特币定义于“资产”或者“财产”,与美国国税局的分类一致。在英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加密资产注册,否则将构成违法经营。新加坡中央银行在2014年就表示“比特币属于商业考量,不会干涉比特币的交易与使用”,甚至其三大银行之一的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在2020年底,推出数字交易平台DigitalExchange,提供四种法定货币和四种主要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
丹麦金融监管局与法国中央银行申明,比特币不属于法币,比特币相关交易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丹麦金融监管局还认为,比特币系统可以视为某种应纳税的电子服务,比特币不受存款保险等本国法律机制的保障。
总的来看,国际上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各不相同,有认定为证券或者金融工具,但更多都是认定为一种资产或者商品。
3.未来监管,何去何从?
在地方的执行上,对比特币等加密资的态度差异很大。
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数字资产可以被视为具有价值的“财产”或“虚拟商品”。例如,在浙江省台州中院作出的一个刑事裁定中,法院认为“被害人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尚未接受数字货币是“财产”,比如:西安市中院就认为数字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地方认为,“虛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
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区别,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准入门槛和和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对于数字货币法律定义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各个法院自然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国内在加密资产的监管上,监管部门更多的是通过约谈、风险提示和发布公告等柔性方式规范与加密资产相关的发行或者交易行为,也是这个原因。
如果未来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话,明确司法解释或将是未来监管的第一步。
就加密资产的未来监管重点,郭亚涛律师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对利用加密资产从事的犯罪行为的执法深度和广度,都会超越以往,对行业的高强度监管也会成为一种常态」,特别是对一些危害到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产品和行为将是监管主要的关注对象。
总之,针对加密资产的监管,目前正在一步步明确,而作为个人,也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提高自己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各种借助区块链噱头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自己的钱袋安全负责。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正。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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