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前:加密资产审慎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的框架与逻辑

巴塞尔委员会加密资产审慎监管框架初现雏形,将为全球金融机构参与加密资产市场提供有益的监管指引。其秉持的技术中性、风险匹配、简洁谨慎、长期发展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哲学,值得各国借鉴。

近年来,加密资产快速发展。虽然与传统金融市场相比,加密资产的市场规模仍然较小,正规金融机构持有的加密资产风险敞口也非常有限,但这一新兴领域引起了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201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风险的通讯文件,对被授权购买加密资产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提出简要的最低监管期望。201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讨论论文,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提出初步考虑,以征求利益攸关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21年6月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更加完善的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建议,继续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尚未定型,但巴塞尔委员会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框架已初现雏形。

对加密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巴塞尔委员会沿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将加密资产界定为主要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的私人数字资产。数字资产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或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加密资产的价值与传统资产或资产池具有关联,除此之外的加密资产则为第二类加密资产,例如比特币。显然,后一类的加密资产具有链上原生的特征。

第一类加密资产与传统资产或资产池的有效价值联系建立在一系列保障基础之上。

首先是法律保障。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利益,在资产发行和赎回的司法管辖区都要有明确的界定以及法律上的强制执行。例如,对于数字债券、数字贷款、数字存款和数字股票,必须赋予与这些传统融资形式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权利,包括现金流的获取权利、破产索赔权等;对于数字商品,必须赋予与传统的基于账户的实物商品所有权相同水平的法律权利;对于托管的数字现金,必须赋予与传统托管的现金相同水平的法律权利。同时,还需要确保加密资产结算的法律最终性。

姚前:Web3.0是渐行渐近的新一代互联网:金色财经报道,3月17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中国金融》发表文章表示,Web3.0是渐行渐近的新一代互联网。随着当前各类信息技术的迭代创新,互联网正呈现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的趋势。这一演进或将引发新一轮的信息革命,进一步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Web3.0是用户与建设者共建共享的新型经济系统,将重构互联网经济的组织形式和商业模式。此外,Web3.0有望大幅改进现有的互联网生态系统,有效解决Web2.0时代存在的垄断、隐私保护缺失、算法作恶等问题,使互联网更加开放、普惠和安全,向更高阶的可信互联网、价值互联网、智能互联网、全息互联网创新发展。[2022/3/17 14:02:08]

其次是技术保障。加密资产的功能及其运行的网络,包括其基于的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须充分缓解和管理任何可能损害加密资产的可转让性、结算终结性或可赎回性的重大风险。为此,执行与这些功能有关的活动的实体必须遵循强有力的风险治理和风险控制政策和做法。

最后是监管保障。执行加密资产的赎回、转让或结算终结的实体受到监管和监督。

第一类加密资产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代币化的传统资产。它是传统资产的数字表示。传统资产往往是在托管人或中央证券存管的账户记录资产所有权,而代币化的传统资产则是使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记录所有权。例如,传统的无纸化证券登记在中央证券存管的电子账簿,若转为登记在分布式账本上,则变为数字证券。

二是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何为有效稳定机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一个量化指标:在一年的时间里,加密资产和基础传统资产的价值差异不得超过基础传统资产价值的10bp,且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将被视为不是有效的稳定机制。事后,只有当银行向监管机构证明价值差异突破门槛的原因已得到解决且不会再发生时,加密资产才可被重新评估为具有有效的稳定机制。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利用其他加密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或使用协议增加或减少加密资产的供应的稳定机制,不被视为有效的稳定机制。换言之,像Dai这样的稳定币不属于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属于第二类加密资产。

姚前:交易所丢币有可能是“监守自盗”,IPFS等是将来重要发展方向:7月12日上午,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腾讯研究院联合打造的 “明德为公,智达行果-2020公益数字经济直播讲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监管局局长,信息中心主任姚前进行了直播,谈及“盗币”时表示,“币丢了,(很大程度)是你把私钥托管给某一个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交易所没有保管好你的私钥,(甚至)很可能是监守自盗出现的资产丢失,对外就说数据被攻破、被破产。”

谈到IPFS时表示“金融科技实际上是算力突破某一个临界点之后,数据和算法的一个融合。一些技术完全可以融合。区块链链上数据非常宝贵,不可能存大量的数据。现在有人提出IPFS(分布式文件系统),怎么去和大数据分析结合起来,怎么通过区块链来让数据可信,怎么通过大数据分析来使得数据更具智慧,都是将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对于国内区块链产业发展,姚前表示,区块链应用在蓬勃发展,但代码抄袭现象严重,很多单位就复制了一个开源的东西改了改参数,就当作自己的独门秘籍来用,共识的方向、隐私保护的方向、安全的方向、跨链的技术,这些技术研究还是要深入,不能老抄人家东西。(吴说区块链)[2020/7/12]

上述两种第一类加密资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获得与直接拥有传统资产相同的法律权利之前,是否需要赎回或转换为传统资产。代币化的传统资产不需要,例如数字股票、数字债券本身就是股权和债权,不需要赎回或转换为传统的股票和债券,即可拥有这些权利。而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则需要,例如锚定银行存款的稳定代币需要先赎回或转换为银行存款,才能拥有相应的权利。

对加密资产风险敞口的审慎处理

第一支柱

1、第一类加密资产

相同风险、相同的活动、相同的待遇

如果两个风险敞口赋予相同程度的法律权利,以及按时向所有者支付到期金额的可能性相同,那么它们可能具有非常相似的价值,并构成相似的损失风险。在监管上,自然要给予相同待遇。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与传统资产相比,提供同等经济功能并构成相同风险的加密资产应受到与传统资产相同的资本、流动性和其他监管要求,但在审慎处理时应考虑到相对于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风险所产生的任何额外风险。根据这一原则,代币化的传统资产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传统资产,因此应给予与传统资产相同的监管待遇,但要考虑额外风险。

姚前:基于Libra发行“数字美元”可能性非常大:7月12日,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腾讯研究院联合打造的“明德为公,智达行果-2020公益数字经济直播讲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监管局局长,信息中心主任姚前进行开讲。在讲课中,姚前认为,在Libra上发数字美元要比以太坊可能性更大。美国有媒体认为,数字美元是基于以太坊发行,我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太大。以太坊是一条公链,你看Facebook做了多大合规改进,而以太坊远没有这些合规性改进,以太坊是币圈人的一个期待。和以太坊相比,在Libra上发行数字美元可能性更大,但我不能肯定他们到底怎么做。

如果在Libra上发行数字美元,会非常简单,Libra已经将基础设施架好,无非你只需授权一下,数字美元、数字英镑就出来了。Libra2.0进展非常快,因为代码开源,这个生态体系上应用会蓬勃发展,它不像各国央行做的数字货币试验,藏头露尾,想对接不知如何对接,想开发应用不知如何开发应用,等出来后大家全茫茫然。全球那么多有智慧的人在共建Libra生态,这个非常厉害。很可能Libra体系成为各国央行发行和流通央行数字货币的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平台,是挺让人惊讶的。

Libra从自己要做无国界货币开始,走到为各个国家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提供服务,这个转型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转型,从这个角度说,Libra和数字美元是可以结合的,按照Libra白皮书规划,其生产就绪状态并不遥远。在这种状态下,原来将Libra当作假想敌的货币当局,有可能将Libra当作合作伙伴。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性下,公私合营可能性在加大。(碳链价值)[2020/7/12]

对于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其可能不会被赋予与传统资产所有权相同水平的法律权利,但可以通过稳定机制寻求将加密资产的价值与传统资产或传统资产池的价值联系起来,因此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也构成了审慎处理时需要考量的重点风险。

操作风险

声音 | 姚前:稳定币与央行业务的潜在关联性更强: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姚前、孙浩梳理了数字稳定代币的分类,并剖析其背后的稳定机制和潜在影响,以及对央行业务的启示。其一,稳定代币希望“锚定”法定货币体系,以求获得代币价值的稳定,较之其他虚拟货币产品,与支付清算、货币市场、跨境资本流动等中央银行业务的潜在关联性更强。其二,稳定代币可能对跨境资本管理框架带来挑战。其三,政府监管的稳定代币与民间稳定代币或有质的不同。其四,在数字资产的世界里,数字法币的缺失是问题的根本,稳定代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这一症结的体现。[2018/10/9]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鉴于加密资产及其所基于的技术很新且在不断迭代发展,它们可能带来的意料之外的操作风险的可能性增加。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对第一支柱附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来解决。计提方式可以不同,例如,以风险敞口金额的统一百分比计提,或者随着技术成熟度和系统稳健性的提高,逐步减少操作风险资本计提。

流动性风险

持有代币化资产的潜在投资者群体可能与非代币化资产不同,因此代币化资产可能具有与传统资产不同的流动性特征,从而导致原本相同的代币化资产与非代币化资产的市场价值不同。此外,由于代币化资产的历史较短,可能没有足够的数据来模拟这些不同流动性特征对市场价值的影响,这将排除使用基于模型的方法来计算市场风险。

赎回的信用风险

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往往需要赎回或转换为传统资产以保障其与传统资产价值的有效联系,因此除了基础传统资产的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加密资产持有人还面临赎回对手方的潜在违约风险。这类似于银行借出证券时所面临的风险:银行除了面临着其借出的证券价值变化和潜在违约的损失风险,还面临着证券借入者违约的风险。对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计算这两种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还考虑了一种比较复杂的赎回情形:不是所有人可直接与赎回对手方交易,只有“会员”持有人才被允许与赎回对手方直接交易,将加密资产转换成基础资产,其他不能直接交易的非“会员”持有人依赖“会员”持有人,以维持加密资产与基础资产的转换。

声音 | 央行姚前:去中心化资产交易与中心化交易所并不冲突: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认为,去中心化资产交易具有低成本、准实时、系统稳健等优点,但在性能提升、安全增强、隐私保护、监管接入以及场景挖掘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如何为监管提供“接入口”,应是各种去中心化资产交易技术方案的“不可或缺”要素。应看到,去中心化资产交易与传统的中心化交易所并不冲突,两者并不是完全替代的关系,传统的中心化交易所也可以采用去中心化资产交易技术,从而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能量,更好地提升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2018/7/13]

银行若作为“会员”持有人,须考虑是否承诺从非“会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如果包含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那么银行将面临这样的风险:一旦赎回者违约,其将不得不从非“会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以履行其合同义务。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做出这种承诺的银行必须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考虑这种额外的“购买承诺”风险,而且即使银行没有从非“会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的法律义务,银行和监管者也应考虑在实践中成员银行是否有义务介入并购买这些资产,以满足非“会员”持有人的期望并保护银行的声誉。如果存在这种介入风险,银行应在风险加权资产中予以考虑。只有在明确不存在这种介入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例外。

当银行是非“会员”持有人时,其面临的风险取决于“会员”是否承诺从非“会员”持有人那里无限量购买加密资产。如果“会员”没有承诺无限量购买加密资产,那么银行将面临三种风险:基础资产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所产生的风险、赎回者违约风险、所有“会员”违约风险。而如果“会员”承诺无限量购买加密资产,那么银行则面临两种风险: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和所有“会员”违约风险。

2、第二类加密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第二类加密资产是高风险资产,因此对其审慎处理方法是简单和保守的。

第二类加密资产的RWA计算公式为:

RWA=RW×max。

其中,风险权重RW为1250%。1250%的风险权重确保银行持有的风险资本至少等于其第二类加密资产风险敞口的价值。也就是说,面对一块钱的第二类加密资产风险敞口,银行须持有一块钱的风险资本。从公式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不允许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风险敞口取多头头寸和总空头头寸的较大者。而且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对每一种第二类加密资产分别计算RWA。

对于以第二类加密资产为标的或以第二类加密资产单位定价的衍生品,还须计算相应的对手方信用风险敞口。风险敞口为重置成本加上潜在未来风险。其中,PFE按总名义金额的50%计算。计算RC时,允许在符合条件和可执行的净额结算组内进行净额结算,但不允许在不同加密资产之间进行净额结算。

对于涉及第二类加密资产的证券融资交易和保证金贷款,银行应采用信用风险标准化方法中关于信用风险缓解部分规定的综合方法公式,来计算其对手方信用风险暴露。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第二类加密资产在综合方法中不是合格的抵押品,因此与所有不符合条件的抵押品一样,银行在收到第二类加密资产以作为SFT的一部分时,必须采用与未在认可的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相同的扣减率。

简单起见,上述公式对空头头寸也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同多头头寸一样。但理论上,空头头寸可能会导致无限损失,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上述公式要求的资本可能不足以覆盖未来的潜在损失。巴塞尔委员提出,如果银行对第二类加密资产的空头头寸或衍生品有重大风险敞口,可能损失会超过1250%的风险权重所要求的资本,对此,监管者须考虑以第一支柱附加的形式收取额外资本。在适用的情况下,资本附加将在委员会修订的市场风险框架和基本CVA风险框架下进行计算和校准,如果结果高于基于1250%风险权重的资本要求,则使用这一数额。

第二支柱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对任何形式的加密资产有直接或间接风险敞口的银行都要接受巴塞尔框架中规定的监督审查程序。监管者应审查银行用于识别和评估最低资本要求未涉及的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是否适当,以及其评估结果是否充分。监管者应有权要求银行弥补其识别或评估这些风险过程中的任何缺陷。虽然具体的监管行动可能因情况不同而不同,但监管者可以考虑的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监管者可以决定要求银行将其风险管理框架中未充分识别和评估的任何特定风险纳入其压力测试框架或情景分析。二是拨备。监管者可能会要求银行考虑采取一些措施,如对其风险评估框架中没有充分识别和评估的加密资产风险进行拨备。三是额外的资本费用。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其管理框架中未充分识别和评估的加密资产风险向个别银行征收额外的资本费用,并根据促使这些风险产生损失的压力事件的假设进行校准。四是监管限制或其他缓解措施。监管者可以对银行施加一些缓解措施,如应用监管者设定的内部限额,以控制其风险管理框架中没有充分识别或评估的加密资产风险。这种方法将确保银行不会暴露在过量的加密资产风险中。

第三支柱

银行对加密资产的风险暴露或相关活动的披露要求应遵循巴塞尔框架中银行第三支柱披露的一般指导原则。除了定量信息,银行须提供定性信息,概述银行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活动以及与加密资产风险敞口有关的主要风险,描述内容包括:与加密资产有关的业务活动,以及这些业务活动如何转化为银行风险状况的构成;银行与加密资产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银行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报告范围和主要内容;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最重要的当前和新出现的风险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

根据一般指导原则,银行须定期披露有关任何重大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加密资产风险的信息,包括每一种具体的加密资产风险信息:直接和间接的风险敞口金额;资本要求;以及会计分类。

除了上述适用于所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加密资产的单独披露要求,银行必须将第一类加密资产的风险暴露纳入适用于传统资产的相关现有披露模板。

对加密资产的审慎监管理念

技术中性理念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作为起点,加密资产的审慎框架应采用“技术中立”的理念,其设计方式不应明确主张或不鼓励使用与加密资产有关的特定技术。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虽然新技术可能带来新型风险,但关键在于资产的风险本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加密资产与传统资产相比,功能相同、权利相同、风险相同,那么说明此类加密资产在本质上与传统资产无异,因此应受到同传统资产一样的监管要求。既不能低了,低了存在监管套利,也不能高了,高了则存在监管歧视,抑制技术创新。

风险匹配理念

巴塞尔委员会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秉持了其一贯以来的风险匹配原则。低风险低要求,高风险高要求。第一类加密资产的价值与传统资产具有有效联系,而第二类加密资产没有,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第二类加密资产视为高风险加密资产,使用1250%的最高风险权重。与传统资产相比,加密资产可能因应用新技术而引发额外风险,比如针对DLT平台的额外运营和网络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密钥被盗;登录凭证被破坏;以及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对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应确保持续评估、管理和适当缓解巴塞尔框架中未涉及的风险,比如可归因于操作风险和网络风险的风险、归因于基础技术的风险、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等。

简洁谨慎理念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银行来说,加密资产目前是一个相对较小的资产类别。由于加密资产的市场、技术和相关服务仍在发展中,简单和谨慎的处理作为起点是有好处的。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相对保守和谨慎。委员会规定的对加密资产的任何审慎处理将构成国际银行的最低标准。如果有必要,各辖区可以自由地适用额外的和/或更保守的措施。据此,禁止银行对加密资产持有任何风险敞口的司法管辖区也被视为符合全球审慎标准。

在现阶段,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不符合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条件,包括第一类加密资产,而且不建议在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框架或流动性比率要求下为加密资产规定任何新的监管待遇。在大额风险暴露方面,加密资产的处理须遵循与其他风险暴露相同的原则。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要求,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任何第一类加密资产必须遵循考虑到LCR和NSFR标准中规定的风险处理方式。第二类加密资产必须受制于LCR的0%流入和100%的NSFR系数,加密资产负债必须受制于100%流出和0%的NSFR系数。

长期发展理念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相对保守和谨慎,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原则上可以根据加密资产的发展情况在未来重新审视它。比如,调查第一类加密资产中等同于本身有资格被纳入HQLA的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是否可被确认为HQLA;可根据技术的发展,调整相应的操作风险资本计提等。

总结与启示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在2020年3月的文件中强调讨论论文不应解释为巴塞尔委员会对任何特定现有或计划的加密资产的认可或支持,并多次指出禁止银行对加密资产持有任何风险敞口的司法管辖区也被视为符合全球审慎标准,但无疑,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前述针对加密资产风险的审慎监管举措,为全球正规金融机构参与加密资产市场提供了有益的监管指引。

尤其是,其对加密资产的定义分类、监管原则和监管理念充分体现了务实、科学、辩证、圆融的监管哲学,值得各国借鉴。一是对加密资产的定性。不一刀切,而是穿透加密资产的底层,针对不同风险,区别审慎处理,科学严谨。二是技术中性理念。既不明确主张,也不鼓励使用特定技术,保持监管中立。三是短期风险应对与长期监管演进的统一。针对新型资产风险,从简单和谨慎起步,不断审视,逐步调整,持续完善,既避免了监管抑制,又避免了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

作者为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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