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观察 | 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一文看懂要点

2020年11月3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香港金融科技周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公布全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以防止任何类型的虚拟资产平台。

2020年11月4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文件“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就加强香港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立法,向公众征询意见。建议包括在《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a)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 (b)建立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两级注册制度;以及(c)作出杂项技术修订。

《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新增3项修改的其中一项,就是欧达礼提到的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条例》附表2 所订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金色财经合约行情播报 | BTC大涨15%,市场积极情绪激活:据火币BTC永续合约行情显示,截至今日16:00(GMT+8),BTC价格暂报9188美元(+15.50%),20:00(GMT+8)结算资金费率为0.043840%。

昨日下午,BTC放量突破8000美元平台,一路强势上涨,24小时涨幅高达15.50%。根据火币交割合约数据,BTC季度合约成交量大涨2倍,持仓量震荡上升,精英多头占比减少,季度合约开始明显升水。随着整个市场全面大涨,整体情绪被彻底激活。

USDT于火币全球站OTC的报价为7.09元,溢价率为0.55%。USDT保持微幅溢价。[2020/4/30]

金色财经记者总结了咨询文件中“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要点,包括对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的定义、获取牌照资格、监管机构及其权力、以及惩罚规则。如下:

金色晚报 | 3月19日晚间重要动态一览:12:00-21:00关键词:数据泄露、信息安全、反、通票

1.微博安全总监回应用户信息暗网出售 取证后已把相关信息递到。

2.蚂蚁区块链应用地铁“通票”覆盖长三角 可实现异地结算。

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反/打击恐怖融资指南。

4.印度财政事务部部长:《公司法》中没有列出“加密货币公司”相关内容。

5.Telegram上出现信息贩卖灰色产业 可付费查询隐私数据。

6.推特CEO申请成立金融服务公司Square已获批准。

7.Ripple聘请前富达高管Kevin Lee主管亚太地区业务。

8.USDC市值现已超过6亿美元。

9.比特币日内大幅上涨,目前最高涨至5855.55美元。[2020/3/19]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虚拟资产具体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其目的(或拟议目的)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以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作投资用途;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金色晨讯 | 部分ICO项目套“洋马甲”逃避监管:1.加拿大央行:区块链证券结算可提供适度市场收益。

2.捷克区块链联合组织与IBM、普华永道等联合打击欺诈并推动数字化。

3.印度联邦内阁:允许印度进出口银行与金砖国家银行合作研究DLT及区块链技术。

4.OKEx首席运营官Andy Cheung:徐明星与WFEE及公司没有股权关系。

5.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金砖国家银行签署关于区块链的谅解备忘录。

6.软银完成区块链POC验证,允许跨运营商进行P2P移动支付。

7.吴忌寒入围财富杂志中国40岁以下商业精英名单。

8.Mt. Gox将在线索赔申请系统扩展到企业用户。

9.经济参考报:部分ICO项目套“洋马甲”逃避监管。[2018/9/13]

虚拟资产的定义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根据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分析 | 金色盘面:BTC/USD 箱体震荡 多空僵持:金色盘面综合分析: BTC/USD 在探底6200美元之后,多头护盘积极,快速将价格拉升至6400美元附近,短线看多空双方都无心恋战,再次陷入僵持局面,我们判断随着消息面进一步明朗,市场应该会恢复到自身运行轨迹中去。而短线应该尽量保持理性,谨慎看待市场波动。[2018/8/23]

参考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及评估香港虚拟资产活动风险,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打击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并规定任何有意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向香港证监会领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挖矿事关电力 也关于预期:今日《证券时报》刊文指出挖矿受到电力成本、硬件成本的影响;摩根士丹利分析师也指出了8600元的挖矿平衡点。金色财经分析,电力作为挖矿成本的可变成本是决定挖矿收益的主要因素,所以挖矿赚不赚钱主要看电费。其次硬件成本,作为固定投入,硬件迭代更新太快,设备的投入已经开始从一种资产慢慢变成一种“低值易耗品”。整个挖矿的行业也不能完全以传统行业标准来审视了。需要指出,矿工挖矿确实受到币价的波动的影响,但是作为加密货币生产商来讲,价格短期涨跌对于产量幅度影响还是一方面,在亏损的时候,还是可以继续生产的。而且矿工有理由在价格不利生产的情况下囤积货币,在行情有利的情况下卖出获利。[2018/4/20]

私人交易平台(即只提供平台让虚拟资产买家和卖家展示买盘和卖盘(不管是否设有自动对盘机制),然后在该平台外进行买卖)若不会在任何时间管有客户的金钱或虚拟资产,而实际交易在该平台外进行,则不属规管范围内。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并不普遍。以独立业务模式在香港运作的虚拟资产付款系统或托管服务的公司,数目有限。过去几年, 首次代币发行在香港亦未再有出现。香港有少量场外交易活动和加密货币柜员机。但是,有关交易需涉及金融机构 (以兑换至法定货币),因此可透过金融机构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掌握有关交易的资金流向。会定期检视有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并在适当时考虑是否将有关业务纳入规管。为此,发牌制度会提供一个框架,以便有需要时可将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纳入规管。

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具规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需有合适的架构以确保延续性。因此,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要求申请人有固定营业地点,可确保香港证监会以此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操守和合规情况。

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文件建议赋权香港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施加发牌条件,监管事项包括只限专业投资者、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业务稳健程度、风险管理、分割管理客户资产、挂牌和交易政策、财务汇报及披露、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预防利益冲突等方面。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可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

香港证监会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打击条例》下的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规管要求的合规情况,包括进入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调查违规情况、及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行政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香港证监会获赋权,在有理由相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有违规的情况时,委任核数师查核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状况。此外,香港证监会亦可在必要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防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继续违规。

具体而言,建议赋予香港证监会以下权力:(a) 禁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进一步参与任何交易 ,以及╱或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相关实体只可以指定的方式运作其业务;(b) 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财产(包括客户资产和其他财产);以及(c) 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以指定方式持有财产,以确保财产可偿付债务。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500万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元。

任何人士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具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和罚款100万元。

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他们亦要面对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或因违反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的不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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