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关于“数字货币”的话题成为各界讨论的重点。此前,Facebook计划发行的Libra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介入使得该项目受到实质阻碍。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央行在2020年工作会议上也把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实际上我国在该领域具有先发优势,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专门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技术、系统开发、业务逻辑、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
据央行货币研究所负责人公开介绍,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上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它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而不是像纸币一样,由央行直接向社会公开。而基于现有IT基础设施、人才力量、服务体系下,究竟数字货币与纸币如何实现完美“切换”,为社会大众带来更加便利的体验,确实值得期待。
独家 | 陈云峰:对加密货币活动征税便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中伦文德陈云峰律师对金色财经指出:“从稳定法定货币系统、及国家监督经济活动角度来说,对加密活动征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经济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是政府介入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手段。由于加密货币交易的隐蔽性,其可能涉及的、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无法有效的得到防范和处理,另一方面,民事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目前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从防范和处理刑事、民事纠纷的角度来说,对加密货币活动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一经济活动透明化,便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2020/1/3]
1. 央行数字货币是什么?
央行数字货币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 DCEP), 由我国中央银行背书发行,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DCEP属于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具有无限的法偿性,是人民币的数字形式,其本质是货币。区别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DCEP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纸币,而电子支付是基于现有的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现金电子化,其本质是支付工具,实质上是通过银行对用户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结算。
声音 | 律师陈云峰:可区块链技术作为保护“商业秘密”:7月8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发表文章《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文章指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其技术基础是开源的(即开放源代码,用户可以利用源代码在其基础上修改和学习),企业通常会对基础性的技术进行修改,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生态应用。在此情况下,很难证明技术源代码的“秘密性”,因此,考虑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原理而构建的商业生态应用或计划作为经营秘密进行保护更为妥当。[2019/7/8]
央行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发行方式、管理模式,技术架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做信用背书,价值与人民币挂钩,可调节发行总量并处于银行体系监控范围之内。同时,央行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非纯区块链的技术构架。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且发行主体非有权机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等共识机制保证系统运行, 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价值波动较大,并且匿名性不易追溯。
现场 | 陈云峰:数字货币抵押需要谨慎进行: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2月26日,在由金色财经主办的金色沙龙上海站现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发表了演讲,他讲到了数字货币抵押的有效性,他说在法律文件里没有发现比特币不能抵押这件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不能抵押,但是这件事依然要谨慎进行。他建议量化团队在文件里要明文规定,币锚定一个法币的具体数字,因为在赎回时不确定因素很多,并且数字资产的波动性极大。[2018/12/26]
另外,DCEP并非加密数字货币,在目前技术实现过程中也并没有涉及区块链技术。DCEP作为货币仍然作为央行的一种负债,中心化的管理方式便于政府对货币的管控,防止、逃税及非法融资等犯罪活动。
2. 为什么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声音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区块链技术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据金融界消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峰发表文章提到,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得到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还可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区块链技术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如何解决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传统体系下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与其开源发展之间的冲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2018/11/5]
在电子支付较为发达的今天,为什么还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 维护法定货币主权地位。货币一般是指法定货币,即由一国有权机关发行的,具有的支付功能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发行涉及一国主权和经济政策,因此,当今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发行权均由政府牢牢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法定货币必须由一国有权机关发行,由国家信用背书,Facebook联合全球金融及非金融机构,目的在于打造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是归根结底,Libra是由Libra协会发行的,当然不能等同于法定货币,虽然短期内Libra可能并不会威胁一国或地区有权机关的货币发行权,但Libra架构本身所带来的跨境风险、外汇管制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仍然值得警惕。
独家 | 陈云峰: 加密货币监管不可一概而论 需区分具体权益类别:加密货币的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近日泰国全新法律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日本金融厅拟将虚拟货币划分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约束。对于加密货币的属性问题及适用的监管法律问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接受金色财经独家采访时指出,实际上各个国家对于虚拟货币地位的认定一方面是基于本国已有监管框架体系和监管主体而对虚拟资产角色进行的重新的划分,毕竟虚拟货币属于新生事物,它的属性的认定依赖于各方主体的认知,而认知不同,则会导致最终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定性的区别;另一方面,对于虚拟货币,各国的认知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相关应用的普及,监管主体也会逐步更新以往的认知,从而对虚拟资产进行重新定性。这就是我们一贯的观点:市场、技术是动态的,监管是也是动态的。
陈云峰进一步表示,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加密货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有所区分,以国家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会更加广泛,而以市场主体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可能受到商业模式的限制;根据加密代币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资产型代币,代表某种实体利益,如享有某个物的份额;证券型代币,这个类型实际上代表了分红权益,根据各国证券法律的监管而受到相应约束;功能型代币,这个类型仅作为某些商业环境内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证。实际上,不管何种定性,最终是和加密货币对应的底层资产相关,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权益,则会受到证券法律监管;如果仅作为交易买卖标的,类似于黄金、有色金属等,那么它可能归类于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法律监管,因此,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并非是一概而论,而是要针对具体项目的加密代币代表的具体权益类别,从而确定是否纳入已有监管体系,还是重新定性为单纯的投资工具。[2018/7/4]
(2) 纸币、金属币的发行、印制、保存成本非常高。由于印制纸币所需的技术和材料都非常特殊,且为了提高防伪成本,我国在纸币、金属币上投入了很大成本,此外,这些纸币和金属币上也容易传播细菌。
(3) 完善现有支付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仍属于市场主体,其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合法问题、隐私问题等都不容忽视,央行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及数字钱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前述问题,为我们在使用电子支付过程中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数字货币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复杂的技术、以及特殊的发行方式,以及前面国家战略层面的需求,这些似乎都不能直观说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好处,毕竟技术最终都是为人服务,我国央行筹备5年多的法定数字货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究竟会带来哪些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法币,具有无限的法偿性,所以接收方不可以拒收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电子支付的平台,就可以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支付,而不会像第三方支付平台那样,因商业竞争面对排他性的限制。与电子支付类似,数字货币的交易应该会涉及快捷支付、扫码支付、数字钱包间转账等操作。同时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法定数字货币采用的“双离线技术”使数字钱包不需要网络就可以完成价值转移,适用范围更广,小额零售或将成为高频应用场景。
(2) 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实行可控匿名,为了防止数字货币的匿名性被利用于或恐怖主义活动融资,当大数据识别出特定交易特征时,数据挖掘技术能够快速地进行身份比对并锁定账户地真实身份。同时,法定数字钱包的交易会按照现行的现金管理规定设置一定的限制,并根据不同级别钱包设定交易限额和余额限额,例如直接兑换大额的现钞等可能需要提前预约等。
(3) 预防犯罪。由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自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产生以来,就不断地吸引着避税者、者的目光。尽管我国监管部门已经禁止加密货币的交易,但是一些投资者仍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进行交易,给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司法管辖方面。在有权机关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一方面,通过监控额度及流向,可以有效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另一方面,更有利于重新树立老百姓对于使用数字货币的认知。
目前,由于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在研究阶段,对于一些冒用央行名义发行数字货币或者散布虚假消息的情况,央行在2019年11月13日便已经出台《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提到:“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因此,我们应当随时关注官方发布的消息,在央行未公开宣布使用法定数字货币之前,不盲目相信任何形式的推介及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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