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购买虚拟货币买卖外汇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虚拟货币买卖和非法买卖外汇,有一种案件是没争议的,即地下钱庄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现外汇-人民币的转换。

为什么虚拟货币交易会被大量地下钱庄接受?

因为传统模式下,单向业务容易导致流动性问题。

所谓单向业务,即地下钱庄在一段时间内只提供非法的外汇买进或者卖出业务。

比如地下钱庄帮助外贸商户换汇,在境外收取外贸商户外汇,在境内支付对应等额的人民币,以前的钱庄做法就是形成外汇和人民币的资金池,实现资金流平衡,钱庄收到美金后,需要把美金卖出去给其他客户,换成人民币,然后将人民币支付给外贸商户的国内账户,此种对敲模式下地下钱庄构成非法经营罪,是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明确的,此种模式下,地下钱庄需要时刻保持美金和人民币资金池平衡,或者实现业务对应上的平衡,即既要找到外汇的卖方,也要找到外汇的买方,不能在一定时间段内出现单向业务比例的过多,否则会导致自身流动性不足,比如长时间的只开展买入美金,支付人民币的业务,最终会导致地下钱庄人民币储备不足从而无法开展业务。

BitGo集成Stacks,允许机构用户通过STX赚取比特币奖励:10月25日消息,从周一开始,BitGo将为机构级代币持有者提供通过Stacks代币(STX)赚取比特币奖励的能力。STX代币持有者可以通过一个名为Stacking的流程直接在他们的钱包中获得BTC奖励。与其他收益赚取的服务不同,通过Stacking产生的BTC奖励并不基于借贷拍卖,这意味着STX代币持有者不需要出借资金。相反,Stacks声称,收益直接来自其与比特币区块链相连的质押机制。STX代币持有者还将获得BitGo的保险、资产保护和投资组合管理解决方案。BitGo最近将其加密保险计划扩大了6亿美元,使受保的资产总价值超过7亿美元。(Cointelegraph)[2021/10/26 6:12:31]

而虚拟货币的跨国界和便利性的特点,特别是稳定币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DFINITY通过CoinList空投的账户余额疑似出现错误,显示数量为空投数量的10倍:根据部分社区用户反应,去中心化计算平台DFINITY通过CoinList空投的账户余额疑似出现错误,显示数量为空投数量(119)的十倍,为1190枚。

此前报道,CoinList在Dfinity社区空投发行中支持DFINITY,ICP将通过CoinList分发给50,000多个社区成[2021/5/8 21:37:02]

比如某地下钱庄收到客户张三的卖出美金需求后,地下钱庄将美金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某个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坊或者泰达币,然后又通过交易所在一定的时间点将虚拟货币在国内卖出成人民币,由此实现了外汇-虚拟币-人民币的价值转换,期间地下钱庄不仅可以赚取帮助用户换汇的手续费,还可以通过虚拟币的买进卖出可能实现价差获利,既解决了单向业务的流动性问题,又因为资金优势让地下钱庄实现了新的赢利点,因此,大量的地下钱庄开始成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重要客户。

Nervos Jan:区块链要做的是通过互操作性2.0 让用户能够从任何入口操作任意资产,而非创建更多标准或入口:Nervos 首席架构师 Jan 在 2020 上海区块链国际周第六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互操作性 2.0:通往统一的数字经济之路》主题分享中表示,未来的区块链世界或者数字金融世界会构建在一个多链环境上,未来会有很多链。那么,区块链世界必须要解决互操作性的问题。

Nervos灵活的底层密码学原语使得Nervos可以提供互操作性2.0级的体验,使得它可以遵循现有所有链的标准,从而和现有其他入口打通,实现将他们融合在一起的愿景。使用户能够从任何入口进入区块链世界,去操作数字世界的任意资产,而这些问题都不能通过发明一个新标准或入口来解决。

另外,让区块链甚至互联网用户可以零门槛地使用 Nervos dApp,其他链上的资产可以通过 Nervos 自由地在多链间流转;其他链上的应用可以在 EVM 等虚拟机兼容层上在不改变任何代码的情况迁移到 Nervos。[2020/10/28]

此种行为如何定性?

动态 | BitTorrent将推出BitTorrent Speed,可通过BTT进行更快的下载: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点对点文件共享公司BitTorrent宣布将推出一款名为BitTorrent Speed的新产品。该产品目前正在开发中,预计将在今年第二季度发布,将通过使用BTT在utorrent Classic客户端上进行更快的下载。[2019/4/26]

对于此种模式,即虚拟货币+对敲外汇买卖型地下钱庄,有观点认为存在一定争议,即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曾律师认为,此种模式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9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将对敲模式定义为非法经营罪,就是将开展跨国资金兑付,同类币种在境外和境内只有单向流动的模式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原因就是开展这类经营活动的地下钱庄或者外汇经营者,本质上依然是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频繁开展外汇兑换活动,该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外汇本身,虽然在行为上人民币和外汇没有发生直接的交换,但是行为的性质依然是一种开展非法兑换外汇活动的业务行为。

对敲型地下钱庄和直接开展倒买倒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本质上并无区别,司法实践中区别就在于证据的呈现方式,即外汇的支付流水和人民币的支付流水会发生在不同的空间,而传统的倒买倒卖型地下钱庄,常见上世纪80.90年代的外汇兑换银行和外贸专营商店附近,特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证据呈现的物理空间可能是一致的,但这也并非绝对。两种模式,实际上是相伴相生的,即便没有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解释,对敲型地下钱庄定性非法经营罪也是没有争议的。

而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即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进行外币的转换,对外提供人民币-外币转换的服务,是否就影响了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犯罪定性?

答案是并非如此,丝毫不会影响,不管是前文讨论的对敲型地下钱庄还是倒卖型地下钱庄,都可能采用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资金转换和资金池平衡操作,而如果把虚拟货币替换成其他虚拟的资产,比如游戏虚拟充值卡,国际基金份额,贵金属持有份额等等,实际上都没有区别,实际上提供的都是一种流动性的解决方法,或者是的解决方案,而买卖虚拟货币,在此处,和买卖游戏点卡等虚拟商品行为也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本身都是不涉嫌犯罪的中性投资行为,但是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和解决资金平衡的工具。

但是,也要正确区分跨国买卖虚拟货币行为中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行为和本文讨论行为定性的本质区别,具体可见曾杰律师此前撰文《跨国搬砖是否会涉嫌非法经营外汇?》,该文对于虚拟货币与非法买卖外汇有更加深度的讨论,跨国搬砖和通过虚拟货币转换外汇,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两者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是在非法律人士眼里的相似性,甚至是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正常识别两者的区别。

但是,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包括未来对于虚拟商品交易的监管,相信会越来越严格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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