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2年6月16日,某数字藏品平台发文称,针对将发售的新一期数字藏品采取原价退款保护机制,以保证用户权益不受损失,玩家可在藏品开启赠与后15天内申请退货退款。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一般认为,基于区块链NFT技术协议的数字藏品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其与特定数字内容相联系,具有特定的权益。那么如何看待这种操作的法律属性及有关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我们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商品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花旗CEO:在提供数字货币相关产品和服务前,将谨慎评估监管进展:1月9日消息,花旗银行首席执行官Jane Fraser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加密交易所FTX的破产凸显了监管的必要性;加密货币运营商应遵循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的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在提供(数字货币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花旗将谨慎评估监管进展。
此外,Jane Fraser预测,美联储将在5月份前将利率提高至略低于5.5%的水平,经济衰退可能在2023年下半年的某个时候出现。(日经新闻)[2023/1/9 11:02:21]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火币揭露“杀猪盘”假冒真相 提示投资者谨慎: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名校女硕士自曝遭遇婚恋‘杀猪盘’4天被75万”事件,文中提及女硕士小丽下载“火币网交易所”进行交易。金色财经就此询问火币相关情况,火币方面回应称,从文章多处细节中可以看出,女主下载的是假冒火币的虚假平台。
比如,文章中多次表示小丽在“火币网交易所”进行交易,事实上火币交易平台应用系统名称是“火币Pro”,而不是文章中反复提及的“火币网交易所”;文章中称小丽用75万元人民币USDT后,“平台提示,需要24小时后方显示盈亏”,火币的交易系统中盈亏实时显示,不需要24小时后才显示;文章中称小丽亏损的交易对QTUM/USDT买卖差额只有0.0012USDT,但亏损额达到-103450USDT,这明显是虚假平台操控的结果。
火币郑重提示,希望投资者认准真正的火币交易平台,分辨假冒平台,不要相信任何必然会赚钱的承诺;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数字资产提取到自己不熟悉、没有品牌背书的平台地址,保护个人数字资产安全。[2020/6/12]
由此可以看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通常是基于网络等非接触式方式购买线下使用的商品;在线下载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并不属于无理由退货之列。
分析 | 市场达到量能突破前状态 谨慎注意回落风险:据链塔数据平台数据显示,链塔数字货币整体指数(BI)今日11时报1387点,相较昨日上涨27点,涨幅1.99%。24h内市值前10的货币8涨2跌,BNB上涨幅度最大,为7.22%,24h内加密货币市场市值上涨至2880亿美元左右。市场昨天震荡整理后继续上行,昨日晚间BTC山寨币首先启动拉升,虽然主流货币均出现小幅上涨,随后连续震荡上行。BTC最高触及9400点,再创新高,目前在9200点上下整理。后续如果能继续维持量能,本周内将有望触及9600点上方,但同时也要注意本轮拉升尚未踩稳7日线,快速上攻也带有快速回落的风险。
BTC已形成明显上行通道,本轮行情尚未看到结束的信号,每次震荡回调至9200点以下均可作为波段建仓位。平台币在昨晚的拉升中表现不一,BNB在拉升后继续上行,领涨主流币,很可能站上35美元,OKB稍有回调,后续可能继续回调,HT则缺乏有效突破量能,表现疲软,回落至拉升前位置。目前受关注的币种多上升至高位,如缺乏有效量能则可能出现明显回调,警惕追涨风险,尽量选择有足够量能支持的币种。[2019/6/18]
二、资产回购相关操作
央视提醒投资人应谨慎对待挖矿投资:近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指出,嘉楠耘智向香港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是目前为数不多的振奋币圈情绪的消息,由此引发矿机托管逐渐火热。但当前挖矿和矿机托管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入场投资人逐渐增多且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希望投资人谨慎进入。报道中还有专业人士认为,一般情况在180天左右或更短的时间能够收回矿机和电费的成本,但目前由于币价下跌,成本收回的周期已延长至400-500天甚至更长。[2018/5/17]
在金融资产操作或未上市股权投资中也有类似“退货”即回购的相关操作。一般回购由借贷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资产的安排。其中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CFTC专员:不会立刻发布有关ETH是否是证券的声明 做出决定需要谨慎和协调:金色财经现场报道,今日Coindesk 2018共识会议正式在纽约开幕。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专员Brian Quintenz发表了演讲,关于ETH是否是一种证券,他表示:“我在现在以及接下来还不会立刻发布声明,但我想说,做出这个决定需要谨慎和协调,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是不同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看法。”[2018/5/15]
通常来说,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在金融市场上,回购协议可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
在未上市股权中也存在股权回购,此时一般与相关对要求联系在一起。结合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对协议的定义,股权回购条款主要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并给予投资方收回投资权利的条款。根据股权回购条款,投资方即回购权人将在回购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或创始人即回购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本质上都属于资产回购。在资产性质的回购操作中,对于出售并承诺回购资产的出让方而言,其真正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
三、数字藏品回购相关问题
通过对商品无理由退货和资产回购操作的简要整理,我们来分析数字藏品无理由退货相关问题。
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商品?
目前对于数字藏品未取得比较公认的定义。但是多数意见认为,数字藏品应该是属于具有某种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如果也具有相应交换价值,应认为其具有商品属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资产属性。实际上在未来元宇宙应用中,这种融合性模糊性可能是一个趋势。
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无理由退货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也有除外情况,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数字藏品为什么可以回购?其逻辑在于什么呢?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述,对于传统购来说无理由退货也是有例外的,数字藏品与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数字化商品、书报期刊类似,似乎应该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当然如果属于用户对产品信息不透明不了解,则是另一回事。
数字藏品无理由退货是否构成资产回购?
从媒体报道该藏品无理由退货方案来看,与典型的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操作有所不同。
本着问题讨论交流角度,对该方案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什么开启转赠才能回购?因为如果属于无理由退货,理论上应该是购得之日起就可以。有没有可能,其逻辑在于只有开启转赠以后才开始进入“交易”阶段?
二是如果该操作对照的是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那数字藏品回购期为什么是15天而不是7天?
三是对照其业务有关规定,开启转赠需要30天,那为什么回购期不是30天而是15天呢?似乎其各个环节的逻辑并不太一致。
因此这种安排,已经有类似资产回购的嫌疑。当然数字藏品发行方当然不会认可,数字藏品的发行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但是如果无理由退货具体操作逻辑不清晰、依据不明确,司法机构可能会怀疑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数字藏品是否属于真实合法的商品销售。
针对类似相关情况,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NFT产品特征及风险提示
从NFT产品技术特征来说,其内在适合基于智能合约交易,这也是未来的趋势。而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其特征是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而且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
从NFT产品法律特征来说,数字经济和元宇宙应用发展使消费者与投资者、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的界限模糊可能将是一种趋势,但这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且与之伴随的是权利共创、利益共享和生态共治,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在具体场景和具体操作中,要深入分析和把握与具体产品相关的实质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内涵和法律风险特征,在不断创新数字藏品应用场景同时,注意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合理的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如此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