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今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确立用户享有所有权的基础。用户通过交付币串的方式完成支付,在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完成结算,不仅明确了交易用户间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交易的结算最终性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保障,避免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数字人民币由加密前置系统生产,并由分布在运营机构的加密前置机将用户的所有者标识及相关字段,添加至数字人民币的核心域,形成币串,发送到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同时,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
人民银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生态要坚持开放和开源:金色财经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撰文《智能合约与数字人民币》,其中支持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生态要按四个方向和原则来建设: 一是坚持中心化管理和双层运营架构。二是保证合约模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开放和开源。四是持续进行技术升级,防范技术风险。[2023/3/27 13:28:27]
“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穆长春认为,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通过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
央行数研所与蚂蚁集团共同推动建设数字人民币技术平台: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蚂蚁集团签署技术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基于蚂蚁集团自主研发分布式数据库OceanBase和移动开发平台mPaaS,共同推动建设数字人民币的技术平台。接下来,蚂蚁集团将积极响应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及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继续巩固与央行数研所在技术领域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新技术在数字化升级中的落地,服务实体经济。(36氪)[2021/4/25 20:56:20]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央行数研所发布首期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研究开放课题:3月26日消息,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对外发布“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研究开放课题(2021年度)”。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牵头并组织实施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旨在构建法定数字货币协同创新研究体系,促进法定数字货币产业生态蓬勃发展。开放课题立足“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鼓励协同创新,聚合各方优势力量,对数字人民币的理论体系、前沿技术、应用和功能创新等进行开放研究。
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制定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拟定开放课题参考方向,对课题申请、立项、考核与结项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财联社)[2021/3/26 19:20:56]
“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赋予数字人民币货币的法律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穆长春介绍,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同样适用于作为特殊动产的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变动。
他进一步解释,付款人为购买货物或劳务等原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通过向收款人转移数字人民币币串的占有完成交付,同步发生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此外,穆长春还表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穆长春指出,用户享有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不属于运营机构资产,不计入运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因此,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结算最终性。
编辑陈莉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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