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15日讯对于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今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价值特征是理解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使其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
穆长春同时指出,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数字人民币如何体现价值特征?
穆长春:
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数字人民币由加密前置系统生产,并由分布在运营机构的加密前置机将用户的所有者标识及相关字段,添加至数字人民币的核心域,形成币串,发送到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实物人民币的价值多少并不是由作为载体的实物纸张决定的,同样,数字人民币的价值也并不在于币串本身,而在于被赋予的国家信用,是一种“抽象价值”,也是数字人民币货币职能实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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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是一般等价物,以“元、角、分”为基本计价单位,可以衡量司法管辖区内一切商品的价值,体现其价值尺度的特征。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持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它进行财物交换、债务清偿等有价值交换的活动,体现其交换媒介的特征。此外,加密算法等技术增强了数字人民币的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赖等特性,保障了币串作为数字人民币价值载体的可靠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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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的物权特征如何理解?
穆长春:
正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通过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
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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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是否适用“占用即所有”规则?
穆长春:
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即任何占有货币的人都将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该规则强调以货币的现时占有状态判定其所有权归属。货币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高度流通性和替代性,不适用特定物的法律规则,不应在法律现实占有货币之外再创设对货币支配的所有权。
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数字人民币以币串体现价值,储存在用户在运营机构端开立的钱包内,并通过钱包进行支付结算。用户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通过对钱包的占有和控制实现对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公示。
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付款人为购买货物或劳务等原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通过向收款人转移数字人民币币串的占有完成交付,同步发生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在支付和结算中如何体现?
穆长春:
在实物现金交易中,收、付款双方间直接进行点对点交易,付款人支付现金和收款人接收同步完成,债务得以清偿,因此,现金交付同时具有支付和结算两方面的法律意义。而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保障结算最终性。
因此,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确立用户享有所有权的基础。用户通过交付币串的方式完成支付,在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完成结算,不仅明确了交易用户间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交易的结算最终性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保障,避免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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