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研究之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活动罪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新事物、概念的出现,金融犯罪领域逐渐出现了新的犯罪模式。在犯罪中,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名义的原始犯罪比例下降,随之增加的是型犯罪,比如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概念行之实。基于此,这类虚拟货币也被称作“币”。

经总结,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基于严格的区块链技术,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共识,有一定实际应用场景的“主流币”,如比特币。第二类是在比特币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良而发行的“山寨币”,这类虚拟货币在发行总量、出块速度、安全性等方面较比特币有所改进。第三类是空气币、币。空气币只有一个虚拟币的名字和高大上的包装,无实际应用场景,无实际价值,这类虚拟货币有基于区块链项目的白皮书,以智能合约形式发布代币,但实际上没有技术团队按照白皮书所言进行开发维护,其发行只是为了圈钱。这类虚拟币多涉嫌等犯罪活动。

河北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重点为以“虚拟货币发行”等为幌子的网络:4月7日消息,河北省打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作出安排部署,决定自4月起至10月底,在全省开展2021年“打 保稳定 促和谐”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此次行动重点打击以“消费返利”、“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及“虚拟货币发行”等为幌子,通过缴纳入门费、注册会员或代理商,进一步发展下线的电子商务类、金融类等网络。(河北新闻网)[2021/4/7 19:54:38]

本文通过案例来分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特征,并分享刑事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该如何辩护,借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保护财产,远离。

一、案例

杜某、陈某荣等犯组织、领导活动罪案(2016)苏03刑终154号

案情:2014年8月开始,刘某找他人制作了“暗黑币”交易网站,在香港尖沙咀设立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网站交易“暗黑币”的相关规则,以向会员提供三种不同级别“暗黑币”矿机租赁服务,使会员获得所谓挖矿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暗黑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并公布网站系统内所谓“暗黑币”的实时价格,用于确定参加者加入会员时购买“暗黑币”支付的费用、会员收益“暗黑币”向公司兑换变现的价格。网站内提供V0.5、V1、V2三个级别会员账号,后又于2014年10月升级为V1、V3、V9三个级别会员账号,分别需购买1000、3000、9000个“暗黑币”,费用按照该网站公布“暗黑币”的实时价格确定。参加者购买相应级别会员账号所需数量的“暗黑币”后,通过网站将“暗黑币”划转公司,注册成为相应级别会员,会员账户内“暗黑币”为零,随后则可以获得以“暗黑币”为载体的返利回报,亦即享受网站实时派发的所谓挖矿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该网站每一会员下线分为三条线,每条线下可以发展无限层级,参加者由发展其的上级会员安置成为该上级会员下一层级会员或该上级会员已发展下线会员的线下层级会员。

复旦大学教授:币圈线下有所收敛 网络传播较多:3月15日消息,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教授、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文君表示,币圈行为还是新瓶装旧酒,实质没有太多变化,大多是在形式上增加了套路。在她看来,大多的币圈机构被打击后,线下有所收敛,而网络传播比较多,老年消费者是被的重点。(北京商报)[2021/3/15 18:44:37]

杜某、陈某荣及全国各个地区的负责人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进行网络推介。该公司通过举办启动大会及各种活动,在网络进行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针对中国内地大肆发展会员。截至2015年3月19日,全国各地参加者在该“暗黑币”网站注册会员账号34000余个,建立了若干个分支,层级达60余级,形成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组织体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陈某荣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案:7月30日消息,近日,按照部统一指挥部署,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组织。

该案系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部官网)[2020/7/30]

判决结果:组织、领导活动罪

二、案例分析:如何判断虚拟货币犯罪是否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广东一起特大“虚拟货币”网络案宣判:7月10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杨某、崔某旭伙同他人以发行AGR积分币为噱头,大肆发展下线1万多人,收取资金近亿元,因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反网)[2020/7/13]

根据该规定,再结合虚拟货币犯罪的模式,要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虚拟货币犯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3.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返利或计酬与人头挂钩;4.参与者的获利来自其发展的人员;5.引诱或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主要考虑了以下事实和因素:

1.本案中,要求参与者交纳注册费用获得会员资格,符合“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安徽省厅召开新闻发布 将集中打击以“虚拟货币”等为幌子的网络犯罪活动:近日,安徽省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安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总体情况。2018年,安徽经侦部门将集中打击以“金融互助”“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爱心慈善”等为幌子的网络犯罪活动。安徽经侦部门将集中打击以“金融互助”“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爱心慈善”等为幌子的网络犯罪活动,稳妥打击大宗商品、文化艺术品等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的经济犯罪活动,精准打击涉及金融机构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力争今年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持续开展好“猎狐2018”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开展境内基础工作和强化境外执法协作,着力防逃控逃,全力开展“猎狐2018”境外追逃追赃专项行动。[2018/5/17]

2.本案中,参与人员组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截至2015年3月19日,全国各地参加者注册会员账号34000余个,建立了若干个分支,层级达60余级,符合罪状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且已达追诉标准。

3.本案中,“暗黑币”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和特征,不具有实际价值。

4.作为新型犯罪,主要是通过各种返利模式来引诱参与人员加入。法院认为,该组织所设计的下线三区发展,以大区、中区、小区总体业绩比例计算返利的模式,其实质是诱使参加者继续积极发展下线,对下线人员进行组织和掌控,以实现三区发展平衡,从而获取最大利益的规则引诱。除了本案中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有的案件还以交易佣金和管理佣金为名,但本质上还是从参与人员的入会费中抽取瓜分。

三、律师对虚拟货币犯罪如何辩护

针对虚拟货币犯罪,刑事律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大致总结出这样一个辩护思路:

一是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所描述的罪状。如参与人员是否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了层级,若人员之间并无这种上下线关系,而是彼此独立,那就不符合犯罪的特征。如是否以下线人员的数量为计酬依据,以下线的入会费为获利来源,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真实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这属于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若当事人参与的活动是以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销售为目的,不具有取财物的要件,则也并不构成犯罪。

二是该行为是否已达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检和部发布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活动,只有达到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规模,才立案追诉。实务中,需要借助各类证据来查清其活动人员的数量及层级数。

三是分析当事人是否系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因本罪处罚的对象是型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若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当事人是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则应认为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判无罪。Billions项目组

以上是本文对网络虚拟货币案的经验总结和研究成果。刑事律师辩护应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这一点是根本性的、是出发点。辩护人可以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立场,选择辩护方案,但是所有的辩护均不能脱离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刑事辩护技术都不能越过这个基本点。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追求通过案件公正审理,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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