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多部门整治虚拟货币再升级。9月24日,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同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天津海关联合京津多部门推进“京津冀通关便利化”区块链场景应用:记者15日从天津海关获悉,该关与京津两地商务、港口等部门联合推出深化通关申报监管改革、加快实现口岸物流和操作电子化等五方面18项措施,推进“京津冀通关便利化”区块链场景应用,促进京津冀三地海关通关、口岸物流数据上链共享,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中新社天津)[2020/4/15]
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动态 | 阿联酋卫生及预防部联合多部门推出基于区块链的卫生数据存储平台:阿联酋卫生及预防部(MoHAP)与总统事务部、迪拜医疗城以及其他相关卫生部门合作,最近推出了一个数字平台,用于存储负责卫生、制药的政府部门及相关私营机构、卫生从业人员以及药物信息的数据。公共卫生政策部门主任Lubna Al Shaali表示:“这一基于区块链的平台将有助于保护一个不可篡改、去中心的、加密的数据库,并提供高安全性保护,以验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Emirates News Agency)[2020/2/2]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声音 | 邓建鹏:打击区块链领域违法活动需多部门合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于中国银保监会主管刊物《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的《防范区块链领域违法风险任重道远》中写道:“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虽然区块链行业夹杂着一些金融风险,但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极具创新性,对社会发展将具有正面价值”。
邓教授在文中列出并详细介绍了区块链领域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
1.区块链融资项目“出海转内销”。
2.项目发起人隐含集资的动机。
3.为违法ICO穿上合法外衣。
此外,邓教授认为,在区块链领域实施严格监管的过程中,无论是ICO融资,还是规模的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现阶段均属违规或违法之例。打击区块链领域的违法活动,需要发挥监管部门、相关网络媒体与金融机构的合力。[2018/11/1]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切断支付渠道
在具体措施上,通知提出,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其中,“多维度、多层次”的防范和处置体系指的是,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挖矿”被列入淘汰类产业
与此同时,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该通知显示,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为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该通知强调称,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该通知提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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