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币圈”吸引无数关注。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大协会发布公告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重磅发声,再次阐明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严监管态度:“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炒币“热”从何而来?“币圈”乱象何在?“挖矿”如何耗能?区块链如何健康发展?带着这些问题,人民网“强观察”栏目特推出“四问比特币”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提起“币圈”,有人一夜暴富,有人血本无归。在有些人眼里,一边是“富矿”,一边是暴涨暴跌、爆仓、金融、“割韭菜”……如何看待“币圈”乱象?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走访了虚拟货币“资深玩家”和相关专家。
动态 | 经济日报:我国区块链在制造业有“四大方面”和“六个瓶颈”:经济日报今日刊文《区块链赋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文章指出我国部分企业当前已开始探索区块链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落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区块链+智能制造”快速崛起;2、“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方兴未艾;3、“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潜力巨大;4、“区块链+产品溯源”前景可期。此外,文章强调我国区块链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区块链在工业领域落地还面临瓶颈,包括:1、缺乏可规模化推广的区块链典型创新应用;2、节点规模、性能、容错性三者之间难以平衡;3、跨链系统互联仍存在障碍;4、链上数据与链下信息一致性难以保障;5、缺少统一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6、网络基础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2019/11/22]
“炒币”玩家讲述“币圈”乱象
声音 | 李冠宇:“四项举措”努力推动区块链相关产业研究:据贵阳网5月27日消息,在“区块链——数字文明的基石 链享时代 智建未来”高端对话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软司副司长李冠宇为推动区块链相关产业研究提出四项举措:
1. 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国际发展前沿动态、深入分析区块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2. 加快区块链核心技术能力建设,鼓励骨干企业加大研发力度。3. 开展区块链领域创新创业,继续通过区块链举办开发大赛,遴选解决方案,鼓励区块链企业与用户单位开展跨界融合。4. 建立健全区块链标准体系。[2019/5/27]
“从2017年进入‘币圈’,我陆陆续续投入了将近1000万人民币,但是被庄家收割后,手里的虚拟货币该‘割肉’的‘割肉’,该变‘空气’的变‘空气’,到最后账面数字连100万都没有了。”许先生是一名“币圈”曾经的“资深玩家”,他向“强观察”栏目分享了他的一个典型经历。
动态 | TRON将实现“四大发展” 包括将于2019年第二季度推出的zk-SNARKs:米莎·莱德曼(Misha Lederman)透露TRON的主要发展将在2019年第二季度实现,包括:
-比特流速度;
-对机构友好的多重签名和账户管理;
-USDT-TRON稳定币在TRX区块链上推出;
-保护交易流程的隐私[2019/3/22]
2017年6月,许先生经朋友介绍,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种名叫“狗狗币”的虚拟货币,数量超过了千万枚,价值在16万元人民币左右。因为入手价格低,许先生认为这笔买卖未来可期,于是他决定长期持有。
“狗狗币”的价格确实被人“炒”了上去。2020年底,到了“收获”的时间了,许先生不仅打不开当时购买“狗狗币”的网站,就连搜索也搜不出来了,许先生这才意识到,他已经被人“割韭菜”。
荷兰财政部长:加密货币需采用国际方式监管 提出“四部分”措施控制风险:15日消息,近日荷兰财政部长Wopke Hoekstra(基督教民主党)就加密货币的监督和管控问题向荷兰议会发表了一份六页长的信件。 财政部长解释说,虚拟货币缺乏由政府发行货币所能提供的基本担保,他还担心如果发生了如黑客入侵或盗窃等“不守信用”的行为,我们并没有通过中心化发行人来追索的权利。他强调了对和恐怖分子利用加密货币的担忧。为控制加密货币的风险,Hoekstra提出了一个包含“四部分”措施的方法:必须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分歧进行管控,但措施必须是相称的。必须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必须保留加密货币背后的创新性技术,例如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加密货币跨境的性质需要在国际层面寻求一种解决方法。[2018/3/15]
许先生向“强观察”栏目透露,被“割韭菜”的玩家远不止他不一人。在“炒币”的那段时间里,他结识的虚拟货币玩家大都经历过币价暴跌、交易通道关闭等等之类的“暴雷”事件,损失严重。
虚拟货币“登”上了法院裁决书
实际上,“币圈”乱象已构成了犯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开始,共有2130份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与虚拟货币有关,数量逐年增多,2020年达到最高量595份。今年到目前为止,有167份判决书与“币圈”有关,这些案件中涉及到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罪名。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虚拟货币充当着不同角色,例如,在有的案件中,虚拟货币是运用最新金融科技的“理财产品”;有的则是组织捏造出的“商品”和“积分”;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虚拟货币还充当了支付资、资以及的工具。这些案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对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从中国、韩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判决书来看,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的刑事案件,多集中在罪、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方面。”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例中,还出现了大量组织领导活动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之大显而易见。
在投资成为投机的“炒币”风潮中,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交易虚拟货币是非法活动,一旦产生风险,个人或企业的虚拟货币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表示,由于虚拟货币本身的不合法性,所以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各地法院能够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判处有关交易合同无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赵磊建议,投资者在接触一个新的投资产品之前,首先一定要确认它的合法性,其次要补齐相关的专业知识,避免有人利用理财的外衣,去干犯罪的事情。
打击虚拟货币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我国监管的连续升级,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虚拟货币玩家打起了把生意转移到海外的想法,认为这样就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即使自己违法犯罪,中国刑法也是“鞭长莫及”。
“事实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肖飒表示,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断升级,目的就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我国积极建设对于虚拟货币的有效监管手段和法律法规,是让部分资源要素回归生产的重要措施。同时,他还奉劝各位“币圈”玩家,正确看待虚拟货币,抛弃侥幸心理,丢掉“一夜暴富”的幻想,通过合法途径勤劳致富,创造美好生活。
“四问比特币”之一:监管为何接踵而至炒币风险有多大?
“四问比特币”之二:“挖矿”,到底有多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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