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
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三被告全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及合理支出33万余元,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小米相关负责人:小米关注元宇宙周边相关机会:11月23日,小米相关负责人回应公司对于元宇宙的布局。公司表示,小米关注元宇宙周边相关机会,已经进行了不少相关技术储备,在手机、视频、显示等方面都进行有相关投入,进行过相关准备。(e公司)[2021/11/23 22:12:15]
鉴于两案仅有涉案侵权产品不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合并审理,并合并考虑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
小米金融科技总经理姜永强:小米正在进行区块链新基建应用的研究:金色财经现场报道,8月5日“2020Cointelegraph中文大湾区·国际区块链周 ”在深圳举行。小米金融科技总经理姜永强在“机遇·抉择 新基建浪潮下,产业如何搭乘区块链快车”圆桌论坛上表示,小米正在进行区块链新基建应用的研究,也制定了比较好的方案策略,希望帮助实体经济,包括银行等机构解决目前中心化金融的问题和困局,基于小米的开放平台,更多的赋能新基建、帮助区块链产业发展应用。[2020/8/5]
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在被告覃清兰申请“小米”商标的2013年12月12日之前,第8911270号
动态 | 媒体:小米生态链企业华米科技正研发运动即挖矿的区块链项目:据碳链价值消息,小米生态链企业华米科技正在开发区块链技术和运动大数据相结合的项目。据悉,华米科技将在现有的运动云端服务中引入区块链技术,该项目上线后,小米手环及 AMAZFIT品牌产品用户将可以根据每日的运动量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简单来说,就是运动即挖矿,通过运动获得的虚拟货币将可以直接用来在华米商城购买商品。截至目前,华米科技方面未对此作出回应。[2019/7/8]
图形商标在2017年4月2日之前均属于驰名商标。
2、关于商标侵权定性
被告方在生产销售抽烟机、燃气灶产品,在其产品等处以及在招商加盟和展会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小米”、“MI”标识的行为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MI”图形商标专用权。
动态 | 莫斯科公司发行通证 认购小米香港首次公开募股:数字货币金融公司Blackmoon通过发行通证,向大众募资,所得款项用于认购小米在香港的47亿美元首次公开募股,小米股份的交易将于7月9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开始。该代币类似于股票衍生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基础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如果小米股价上涨,投资者将获得回报。如果小米股票表现不佳,那么代币的投资者将会亏损。小米发言人表示,Blackmoon的通证销售尚未得到批准或认可,并不知情相关事宜。[2018/7/3]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同时侵犯了小米公司:
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MI”图形、第8911272号“XIAOMI”商标、第8298568号“小米”商标、第10272735号“XIAOMI”商标专用权。
3、关于不正当竞争定性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小米电器公司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使用诸如“小米,13亿国人都熟悉的品牌”、“携手小米、复制成功”、“找到有风口的地方,做一头会借力的猪”的宣传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责任承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覃清兰、被告云米生活公司、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关系,并且,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所使用企业名称、所注册、使用www.xiaomicw.com域名以及其利用网站、“小米厨卫”微信公众号所作营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是围绕使用侵权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因此,无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均构成共同侵权。
5、关于赔偿额
考虑到被告的宣传获利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利,且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获利查清的基础上方可适用。故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确定赔偿额时,考虑到小米公司所举证的如下因素:
原告商标、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三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既包括商标侵权也包括不正当竞争。既包括擅自使用小米和MI图形商标,也包括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不正当竞争既包括将“小米”注册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也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侵权的恶意非常明显,包括覃清兰自2011年至2019年围绕原告商标的大肆恶意抢注,且即便在相关商标被裁定无效后,仍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并对裁决提出行政诉讼、上诉,包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故意拖延诉讼;
三被告采用了网上大肆宣传,加盟连锁经营的侵权模式,致使侵权范围广,影响大,获利多,后果及影响均极为严重。自2017年,原告5次实地、网上购得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起诉后仍然大规模、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直至2020年1月开庭,被告仍未全面停止所有侵权行为;
原告维权费用较多。
综上,深圳中院判决三被告因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03990元。
案件资料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