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间,暴涨暴跌的比特币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成为他们竞相追逐的目标,许多投资者因此赚到了不菲的收入,也有人从巅峰跌到谷底。然而,由于比特币交易仍未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暴利的比特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由此引发的争端也从未平息。
2018年7月12日下午2时,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代理的由比特币分叉引发投资者诉交易平台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地法庭开庭。本案件的被告是知名的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本案中暴露出来的该平台诚信问题也引发关注。
分叉的意外之喜
2016年11月以来,由于看好比特币行情,本案的原告--投资者冯先生在网络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币行注册后,陆续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2017年7月18日,OKCoin币行发布了《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预告投资者,其持有的比特币可能将进行分叉,并就分叉时间进行了预测公告。
观点:对于加密货币市场来说,与比特币挂钩的ETF可能比集中式交易所更糟糕:金色财经报道,批评者认为,对于加密货币市场来说,与比特币挂钩的ETF可能比集中式交易所更糟糕。因为持有者永远无法利用比特币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无需信任任何人就能控制自己的资金。这并非空谈。在加拿大等市场,这些投资工具的潜力已经显现。例如,Purpose比特币ETF在推出后的短短两天内就募集了超过4亿美元的管理资产。加密货币是否是一种资产类别已不再是一个问题。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行动,为以加密货币ETF为起点的金融格局的地震式转变奠定了基础。[2023/8/14 16:24:29]
2017年7月25日,OKCoin币行又发布了《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的处理方案公告》,并在公告中承诺,若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用户账户内持有比特币,OKCoin币行将按照用户拥有的比特币金额提供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OpenNode将为巴林央行监管沙盒建立比特币支付基础设施:9月14日消息,比特币基础设施提供商OpenNode宣布,将在巴林中央银行(CBB)监管沙盒中测试比特币支付处理和支付解决方案,届时OpenNode将在巴林提供第一个比特币基础设施。
金色财经此前报道,今年5月,币安巴林(Binance Bahrain)已获得巴林中央银行颁发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类别4许可证,允许Binance Bahrain提供加密资产交易服务。(Cointelegraph)[2022/9/14 13:28:35]
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发布了《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承诺将进行比特币权益结算,要求投资者在OKCoin币行账户内领取比特币现金,并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的承诺,此次比特币分叉后,冯先生应获得38.748个比特币现金。冯先生起诉时,比特币现金价约为1019美元每个,38.748个比特币现金总价值约为24万5千元人民币。
Square CEO:正在建设开放的比特币挖矿系统:1月14日消息,Square CEO Jack Dorsey表示,其支付公司Block(前身为Square)正在建设开放的比特币挖矿系统。Block的硬件总经理Thomas Templeton指出,Block致力从购买、设置、维护到挖矿各方面都更加分散和高效,目前开始组建由Afshin Rezayee领导的系统、ASIC和软件设计师的核心工程团队。(cnbc)[2022/1/14 8:47:52]
钱袋里的“鸭子”飞了
然而,2017年12月,在冯先生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发现由于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OKCoin币行承诺冯先生可以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领取失败后,冯先生第一时间咨询了OKCoin币行的客服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比特币现金领取通道已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比特币现金,之后也无法领取。此后,冯先生又多次与OKCoin币行进行沟通,但依然未领取应得的比特币现金。
中东石油巨头沙特阿美否认将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沙特阿美表示:关于最近声称本公司将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报道完全是虚假和不准确的。[2021/8/2 1:29:08]
无奈,冯先生找到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亚律师,将OKCoin币行的所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诺给予的38.748个比特币现金。且由于OKCoin币行关闭了领取通道,导致冯先生失去了在高点卖出比特币现金的交易机会,因此要求OKCoin币行赔偿冯先生由此造成的交易损失。
OKCoin币行号称国内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也是一个面向全球的比特币交易平台,2013年10月上线,拥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用户,是比特币领域较受用户欢迎和较具影响力的比特币交易所。2017年9月15日,OKCoin币行发布公告称,正式接到了监管部门的通知和指导,将于2017年9月15日21:30起,暂停注册、人民币充值业务,将于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户即将停止交易,充币、提币、提现目前均不受影响。
火币大学方军:不能因为比特币在全球金融崩溃时大跌,就否定它的避险资产地位:3月24日21:00,在火币大学直播大课上,火币大学顾问合伙人方军以“金融风暴下重新认识区块链与区块链创业机遇”为主题进行直播,方军表示,避险资产并不会在全球金融危机时大涨,避险资产只是在所有资产配置中的一项,并且是相对收益较高的一项。但这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金融市场有自己的规律和法则,万无一失的资产是违背金融市场规律的,所以,不能因为比特币在全球金融崩溃时大跌,就否定它的避险资产地位。详情点击原文链接。[2020/3/25]
虽然OKCoin币行在公告中一再强调,仅停止人民币交易业务,其余业务不受影响。但是,用户在该网站上对自己账户中的比特币进行提币、提现操作时,却发现事情好像并没有那么简单。在OKCoin币行官网的客户服务---投诉建议板块中,大量的用户反映OKCoin存在“提币24小时仍不到账,耽误时机”,“提现一直等待验证,客服电话打不通”、“因网站问题导致无法交易造成巨额损失”等等问题,再加上冯先生的近期遭遇,不禁让人对该币行的诚信产生了深刻质疑。
焦点一:冯先生是否有资格领取比特币现金?
庭审中,被告认可了无法提现比特币现金的事实,但同时对于原告是否拥有提现资格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公证书中仅能表明,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拥有了38.748个比特币,但被告平台公告中规定的领取条件是:2017年8月1日20:20前账户内持有比特币。原告应提交2017年8月1日前后的账户信息证明持有情况,原告举证有瑕疵。
对此,投资者冯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存在逻辑瑕疵。2017年1月12日符合“2017年8月11日20:20前”之约定,应当具有领取条件。如被告认为原告仅提交了部分交易记录,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焦点二:我国禁止比特币交易政策是否成为OKCoin币行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
此外,被告还辩称,根据2017年9月4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已全面禁止比特币在中国的交易,因此原告无法提取比特币现金责任不在平台方。
对此李亚律师认为,出于金融监管需要,我国禁止了比特币的交易,但提取行为不是交易行为。比特币现金的产生相当于股票市场中的配股行为,比特币现金是自动生成的,提取仅仅是从OKCoin币行的钱包内提取至原告的钱包中,不产生交易,因此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且经被告方证实,被告平台用户未提取成功的比特币现金仍存放于平台钱包内,本案具有可执行性,被告不应以政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焦点三:比特币现金的价值如何认定?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Coinbase网站上比特币现金的价格走向用以证明原告因此遭受的差价损失,但被告认为不同交易所的比特币现金差价较大,这一数据没有参考价值。
对此李亚律师认为,由于OKCoin币行目前处于关闭状态,原告无法查询被告交易所当时的比特币现金价值,且被告否认其与OKEX网站的关系,因此选取了全球最大数字货币交易所之一的Coinbase网站上的比特币现金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如被告承认其与OKEX网站之间的关系,要求使用OKEX网站的比特币现金交易价格数据,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
尽管目前我国已叫停比特币交易,但叫停前的比特币交易仍然有效。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资产,合法持有人对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比特币现金是比特币的分叉,可以说是比特币在一定时间内的兹息。OKCoin币行的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属于OKCoin币行对于比特币投资者可以获取兹息行为的确认,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中未说明领取时限,说明投资者有权随时领取分叉的比特币现金。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OKCoin币行在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中未载明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期限,也就是说,冯先生可以随时要求领取比特币现金,只需给予OKCoin币行合理的处理时间即可。
尽管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我国境内比特币交易已全部暂停,相关政策走向仍不确定,但在相关部门叫停比特币交易前发生的比特币分叉出的比特币现金,投资者仍对此持有合法的财产权益。随着比特币和加密货币在主流金融科技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会逐步完善,相关案件的判决对后续类似纠纷的处理、对于规范我国虚拟金融秩序,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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