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细节:上币标准有哪些?过渡期要求?衍生品不被允许?

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咨询。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在长达100多页的咨询文件中,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1、

随着《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草案》在2022年12月获立法会通过,专为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将在2023年6月1日生效。待新制度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正计划培训持牌加密货币交易员:7月10日消息,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HKSII)主席Colin Shaftesley透露,该学会将在未来几个月内举办一系列有关虚拟资产的培训计划和研讨会。同时,在HKSII日历中已列入数字资产如何在传统金融的IT架构中共存、用于投资组合管理的数字资产两场网络研讨会。

6月1日,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新许可证制度生效,同日,HKSII在其网站的最新动态中发文表示,正在与考试委员会和教育与发展委员会密切合作。此外,还成立了虚拟资产工作组,帮助制定相应的CPT计划和考试,以支持市场从业者的新许可制度。即将推出的考试和培训计划的详细信息将很快公布。许多申请参加HKSII计划中的新项目的人,都对加密货币交易员的职业感兴趣。

HKSII是香港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发牌机构,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KSFC)有着密切联系,负责为香港的经纪商和资产管理人提供培训和执照考试。[2023/7/10 10:45:39]

2、

香港证监会将引入投资者识别码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8月10日消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有关为香港证券市场引入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规定的建议,发表咨询总结。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预期分别于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实施,但仍需视乎系统测试及市场演练情况而定。[2021/8/10 1:46:25]

由于虚拟资产市场波动不定及FTX倒闭,各主要司法管辖区正将监管方针从宽松转为较全面。

3、

平台营运者应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款项及客户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储存在线上钱包内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多于2%。平台营运者不应存入、转移、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客户虚拟资产,或就客户虚拟资产产生任何产权负担。其亦须备有保险,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

历史上的今天丨香港证监会发布针对持牌虚拟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条款:2019年10月6日,香港证监会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监管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持牌企业的备考条款及条件(proforma set of terms and conditions),这是继香港证监会于去年 11 月发表《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之后,正式发布更加具体的针对持牌虚拟资产管理人的监管条款。香港证监会表示,这些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管理虚拟资产的基金经理,这些受监管的虚拟资产管理人或者有计划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 10% 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2020/10/6]

平台营运者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并且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动态 | 香港证监会立场书及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警告要点一览:香港证监会官方刚刚发布《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警告》。以下为关注要点:

香港证监会立场书:

1.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虚拟资产平台批牌照。

2.即使在持牌平台上购买卖虚拟资产属于证券型代币,但只要该代币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中专业投资者定义),则不会受到香港投资要约认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记制度的规定限制。

3.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平台可自由选择,只要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

4.证监会欢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警告:

1.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具有虚拟资产价格极端波动、估值难度大、高度杠杆化风险增倍、产品复杂等风险;

2.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违法。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未获得牌照或认可发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及提供交易服务,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条例》(第148章)。

3.迄今为止,未有任何人或平台获得证监会牌照和认可在香港交易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投资者需注意风险,任何在香港交易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均属违法经营。[2019/11/6]

平台营运者应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在证监会提出要求时,就其业务活动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

独家 | 香港区块链协会创始人:预计三种力量可推动香港证券通证交易平台取得更好进展:香港区块链协会创始人暨联合会长、东方亿泰资本合伙管理人梁捷扬先生向金色财经表达了其对香港证监会刚刚发布的《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看法,他表示:

预期未来三种力量的推动,可以让香港的证券通证交易平台取得更好进展。

首先是政策制定者,政策制定者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立法局,必须要对现行的证券期货法规进行修改,取消现有港交所对证券资产的垄断交易地位;第二个是证监会,也必须要意识到未来的业者可以利用科技来进行监管、自律,并且交易的产品也得到品质上的大幅提升。

第二种力量则是从业者必须要高度自律,同时以科技推动监管,也是在自律的基础之上,与科技充分结合起来,避免所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种力量自然是来自于发行证券通证的企业和创业者,只有高质量的企业也采取证券通证的方式来推动自己企业投资,或者相关的资本运作。

只有这三种力量充分地结合,才能够推动虚拟资产在香港交易产业的大步发展。[2019/11/6]

4、

证监会已根据该制度认可了三只虚拟资产期货ETF。因此,零售投资者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虚拟资产。

证监会希望强调,虚拟资产本身并不受证监会的监管,意即证监会从未审核亦未曾审阅虚拟资产的要约及推广文件。证监会拟采取更审慎的方针,即引入持牌平台营运者在厘定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某特定虚拟资产时须遵从的一系列客观准则,包括:

a)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

c)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

d)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援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

e)发行人所发出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f)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g)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采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h)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

i)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

5、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19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

“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市场上最大型的虚拟资产20的表现,并且符合以下准则:

a)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意味着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b)该指数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

c)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

d)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在两个指数中至少有一个由在发布传统非虚拟资产金融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获证监会认可指数基金跟踪的指数的指数提供者。

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

证监会理解,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尤其是希望可向机构投资者销售。证监会明白,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作为促进虚拟资产领域与传统金融市场之间连系的介面,有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能让机构投资者更有效地对冲风险。

尽管如此,证监会希望透过是次咨询,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采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继而进行独立检讨并据此制订政策。

7、

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过渡安排旨在为现时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以便申领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结业。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合资格交易平台将包括现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平台营运者,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已于香港就非证券型代币展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符合《打击条例》附表3G所载列的条件,才可于不违反期间内继续于香港营运,并将由2024年6月1日起受限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

8、

平台营运者须时刻维持不少于5,000,000港元的缴足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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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咨询。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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