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虚拟数字技术被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2022年1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再次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融合,拓展多领域应用,支持实体消费场所建设数字化消费新场景。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情速递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首例涉农区块链项目 股权在德阳成功转让: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全国首例涉农区块链项目股权在德阳成功转让。转让股权200000股,转让比例2%,转让价格100万元,估值5000万元。据悉,此次转让方为四川网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释放5至10%股权。成都农交所德阳所为四川网道科技、四川汉飞网络科技签约双方分别出具了成交通知书。[2020/4/17]
虚拟数字人Ada形象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福建首例涉虚拟货币案告破:4月14日消息,福建首例涉虚拟货币案告破。据悉,2019年9月,莆田市局秀屿分局网安大队民警经过4个多月时间的调查取证,成功抓获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许某航。同日,许某航被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并于今年2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据办案民警介绍,去年3月,莆田男子许某航,通过微信获取了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下载链接,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注册自己的账户。在交易过程中,许某航利用系统上的管理漏洞,采取“空手套白狼”的非法手段,套取该平台大量的USDT(又称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中新网)[2020/4/14]
被诉侵权视频截图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动态 | BCH网络出现首例Schnorr Multisig交易 交易捐赠给暗网创始人:据BitcoinCash资讯今日消息,BCH网络出现首例Schnorr Multisig交易。5月18日深夜,独立开发者Mark B. Lundeberg、BCH全节点BCHD的开发者Chris Pacia以及一个名为checksum0的独立矿工合作成功在BCH网络上进行了第一笔使用Schnorr多重签名(multisig)的交易。据悉,该笔交易是向倡导自由交易的丝绸之路的创始人Ross Ulbricht的捐赠。这笔交易携带的OP_RETURN信息解码后显示的内容是:“BCH的宗旨是给人们自由,让他们做出自己的选择,追求自己的幸福,不管他们个人觉得合适与否。”此前5月15日消息,BCH网络升级完成,启用Schnorr签名,允许隔离见证复原。[2019/5/22]
原告主张录像制品的视频截图
动态 | 韩国现首例加密劫持犯罪 4名嫌疑人已被捕:据hankyung消息,韩国警察厅网络安全局今日表示,韩国国内首次发现了“cryptojacking(加密劫持)”犯罪,网络攻击者通过劫持受害者的计算设备来挖取加密货币。目前,涉嫌犯罪的4人已被逮捕。据悉,嫌疑人金某和其另外3名同事从去年10月到12月收集了来自其所在公司求职人员的32455个电子邮件ID账号,并发送带恶意代码的邮件感染了638台电脑进行挖矿。[2018/11/8]
原告主张视频作品的视频截图
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
魔珐公司主张的虚拟数字人Ada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魔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结合虚拟数字人的生成方式和技术背景,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就目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在着眼于技术路径的选择时,较为常见的虚拟数字人类型包括:真人建模、真人驱动;真人建模、算法驱动;虚构角色、真人驱动;虚构角色、算法驱动。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强人工智能,还处在逐步发展阶段,相较而言,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强调“人机耦合”,更接近于弱人工智能,发展较为成熟。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应用和多个技术领域的集合产物,其本身运行的既定算法、规则以及所获得的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均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背后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动态 | 全国首例“区块链-供应链”融资业务落地中国交建雄安项目:近日,全国首例“区块链-供应链”分包商融资业务在中交一航局雄安新区容城容东片区截洪渠一期工程成功落地。中交一航局联合华夏银行,以容城容东片区截洪渠一期工程为应用场景,为分包商提供订单融资,授信金额400万元。该“区块链-供应链”产品是雄安新区乃至全国金融系统第一笔针对中小微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成功办理的订单融资业务,对后续相关业务的开展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2018/6/28]
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静态三维形象再通过真人演员进行驱动以展示动态的可视化效果,虚拟数字人Ada的面部表情及肢体动作能以贴合人体状态的方式呈现。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的标准化形象后,魔珐公司已结合多种行业需求,在贴合具体应用场景下进行多领域的商业化使用。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在真人驱动下,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Ada的独白、跳舞等行为并非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魔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虚拟数字人场景化应用落地和不断拓宽,在科技与创新波澜不息之间,虚拟世界掀起了一场科技革命,大有变革人类视觉体验之势,并在虚实结合、万物交互的虚拟生态中创造价值。虚拟数字人正处于产业风口,其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价值保护需求成为该新兴业态飞速发展过程中的聚焦点。
虚拟数字人的打造及驱动过程蕴含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从形象设计到运营变现有一整套完整的商业模式,其静态形象及展示可视化效果的固定载体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进行权利判明,而当存在权利聚合形态的展现时,还应注意厘清权利归属和行使边界。在审查虚拟数字人对应的中之人及虚拟数字人的开发主体、经营主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项下的法定权利时,应有必要先就虚拟数字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作出评价,这也是本案需要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虚拟数字人的设计运营主体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及技术成本打造了虚拟数字人,根据其可塑性和适配度,通过提供虚拟数字人的定制化产品服务,用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并进行具体的场景应用,是该类企业取得交易机会和实现创新的重要方式,可以就虚拟数字人享有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虚拟数字人承载着开启“第二人生”的无限想象,必然会朝着更加智能化、精细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未来从B端的行业场景应用到C端的普及,对虚拟数字人从建模、驱动、互动到应用集成等全链路技术提出新的机遇与挑战。智能、多样化的数字新技术加速了产业重构,面对虚拟数字人营销新赛道,本案判决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及虚拟数字人发展现状,从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归属等多层面分析虚拟数字人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不享有相关权利,首次对于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中之人、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归属,彰显了依法保护打造和驱动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有效打击商业化日趋发展壮大下的低质引流、虚假宣传的网络乱象,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下的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探索信息技术交叉融合的前沿领域相关权利的保护路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职能,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力求在司法层面保障和支持数字经济走向纵深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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