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长的一篇文章 坏了多少套路区块链创业者的生意

1.少谈些趋势,多解决些问题

最近两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阮国恒的一篇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标题为《迎接Web3新机遇,应对开户》。

核心内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来,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香港金融管理局积极与银行讨论,希望银行须秉持「风险为本」的原则进行客户尽职审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应「一刀切」拒绝开户申请,从而解决虚拟资产创业者在香港银行开户难的问题。

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陈维民:以数字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工具在香港进行测试:金色财经报道,4月2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陈维民在第五届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论坛论坛上表示,香港金管局加快金融科技发展,支持数字化经济建设,通过科技手段推动数字化金融创新、增加支付速度效率,有利于支持资源要素跨境流动。

陈维民举例称,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正合作,在香港以数字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工具的测试,提升跨境支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未来相信可为两地居民在大湾区跨境生活、旅游、零售消费等提供多一个安全、便捷和创新的选项。(上海证券报)[2023/4/22 14:20:31]

讲问题、摆法理,给方案。这一波操作如此丝滑,务实、给力、接地气。

解决好一个Web3.0从业者的小问题,胜过喊十次区块链革命的口号。有时候,我们可能太喜欢宏大的历史叙事了,却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历史瞬间,只是历史长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个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金融管理局探索使用区块链技术为中小企业融资: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和BIS创新中心启动了Project Dynamo,旨在利用DeFi、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帮助中小型企业 (SME) 获得更好的资金。他们打算探索对资金成本的影响,以及可用的资金池。[2022/9/16 7:01:47]

香港若是真要成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类似这样的问题解决型事情可以多来一些。

当然这篇文章咱不是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这位阮总裁的观点,和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和逻辑。

区块链行业的很多从业者们,深陷这个逻辑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给别人交了很多学费。

2.三个朴素的法律道理

作为Web3.0的法律服务律师,但凡周围的朋友聊到区块链在中国的发展,往往会发表一番观点:这个行业目前还是有点乱,要是有法律出来管一管就好了。

以色列央行正与香港金管局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测试零售型CBDC的可行性:6月17日消息,以色列央行周四表示,它正在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国际清算银行 (BIS) 创新实验室合作,测试央行数字货币 (CBDC) 用于零售的可行性。此次由国际清算银行创新中心(BIS Innovation Hub)香港中心牵头的Sela项目,计划于今年第三季度启动,研究结果将于今年年底公布。

以色列银行表示,该测试将在网络安全的保护下进行,在拟议的模型中,中介机构不会因客户持有或转移CBDC而面临金融风险,从而降低了风险和成本。

据悉,以色列央行在2017年底首次考虑发行CBDC。此前5月份消息,该银行表示,虽然已获得公众支持,但尚未就发行数字谢克尔做出最终决定。(路透社)[2022/6/17 4:33:50]

这话虽然说的很是正确,让你挑不出毛病,但这话真要较起真来也不对。

香港金发局行政总监:数字人民币推出 香港可作为一个很好的沙盒试行:香港金融发展局(金发局)行政总监区景麟8日出席香港离岸人民币中心年度论坛时指出,香港是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当跨境理财通及数字人民币推出,香港将在人民币国际化上扮演更重要角色。

另外,区景麟表示,目前在中国以外使用人民币,要面对相关资产不足的问题。若跨境理财通开通,加上市场现正进行数字人民币的研究,将对人民币国际化有很大帮助。他认为,数字人民币运用简单,所有交易都可追溯,香港可作为一个很好的沙盒试行。金发局未来亦会进行主题研究。(中国新闻网)[2020/10/8]

原因是什么?还是太小看法律这个古老的游戏规则了。

虽然法律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学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条是现代法治社会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条文理解为一个摩天大楼,那这三条就是成千上万条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这三个基本共识而成立。

动态 | 腾讯与香港科技园签署谅解备忘录 用区块链等技术促进香港金融科技的发展:据《南华早报》报道,腾讯与香港科技园签署谅解备忘录,以促进香港金融科技的发展。腾讯将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安全、支付和云计算方面应用技术能力,以帮助园区企业。[2019/1/30]

第1条:关于刑事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并没有被写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罪,法律规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你对一个男性做了一些违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构成罪。

第2条:关于民事权利,法无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性的明确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国内经营NFT数字藏品这事,很多朋友在国内不能干,但这并不对,因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条:关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想作恶,那简直太容易了。所以本着权力要关在笼子里面的原则,现代主流的法治国家,从法律上对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确说了这事政府你能干,否则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条基本的法理,任何一个上过法治教育的朋友应该都知道的,更别提那些读了四年法学本科的律师同行们了,可我发现,越是这样简单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点不论是在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还是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都是一个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长这篇文章,说的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区块链创业公司在香港开户,你们银行作为商业服务的乙方,凭什么拒绝提供商业服务?

说小了这叫银行的风险防控,说大了这叫客户歧视。

3.不要套路Web3.0创业者

同样的道理,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区块链创业公司应当享有银行开户的权利。对应的,区块链创业公司自然也有自由“发Token”的权利。

注意,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号。因为Token直白一点来说,他只是一种权益凭证,至于存储它的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发Token”这事有风险、不能做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对Token背后权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锚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务的积分,那完全没问题,你随便发。只需要遵守法律关于积分的法律规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们出售的虚拟商品或者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你也可以随便发,只要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锚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项目的股权或者类似股权的权益,那这就属于“证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区块链行业所说的不能发币,原本意思是对于证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确否定或正向引导,但现在好像愈发的扩大化解释了。

有朋友会说,事情真的这么简单?答案是: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

2022年中国NFT数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会过来问这事能不能干?我的观点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然能干。

那行业里面大家谈到的ICP、EDI、文网文等是什么情况呢?真相是:这些东西是商业经营互联网都需要去办理的,跟你经营的是否是NFT数字藏品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更残酷的一个真相是,因为中国内地历来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有持股的限制,导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联网公司没有办法办理ICP证,所以不少互联网公司都处于无ICP证的状态。相较其他互联网行业,国内NFT数藏行业不是资质不够齐全,而是相当的齐全,至少已经超过了80%的其他行业的选手。

你在中国经营NFT数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内发行积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至于商品之间的用户流转,只要不违反积分和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自然也不会触犯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Web3.0绝大多数的创业者而言,你的创业项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准入资质。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禁止的情况下,创业是你的选择,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准入资质前,你不需要去申请任何所谓的牌照。

你说这篇文章的内容,那些圈内的“资深合规服务商、法律工作者们”不知道吗?

他们知道,但他们不想让你也知道。

来源:?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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