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认可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我国数字货币发展进入新纪元?

数字货币在我国一直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地位。一方面,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非常严厉,这在世界上都是出了名的。但另一方面,我国又是加密货币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在比特币挖矿及交易活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2018年末的一份数据显示,大约60%的比特币现金全球哈希率来自中国。

即便如此,我国严厉的监管制度还是让数字货币行业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尤其是2017年加密货币禁令的颁发使得数字货币在我国一度沉寂。

但在最近,受Facebook推出加密货币Libra项目的影响,我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似乎发生了变化。本月早些时候,央行行长王欣在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对Libra的回应,央行正在开发自己的数字货币。

国家电网首个区块链工程服务结算平台在杭州应用: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推出的区块链工程服务结算平台在杭州应用落地,这也是国网系统内首个区块链工程服务结算平台。据悉,该平台将工程财务结算的线下多方处理流程转变为链上数字化处理流程,将线下人工盖章转变为数字签章,将源到端结算全流程转变为全过程可视化追溯,构建多方互信、业务协同的运营环境,实现了业务流程数字化、业务协同可交互、信息共享可追溯的新型工程财务结算模式。(杭州网)[2020/10/22]

"如果Libra被广泛应用于支付,尤其是跨境支付,那它是否会像货币一样发挥作用,从而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货币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王欣随后强调,央行之所以决定创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主要是因为Libra一旦发行,那美元所扮演的角色就很难明确:

声音 | 杭州西湖区检察官:区块链技术可以辅助检察官对证据进行提取和制作:据山东卫视《早安山东》栏目日前报道“区块链技术助力检察官取证”,浙江杭州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姜琪表示,对于区块链技术大家最熟悉的就是比特币,比特币具备不可替代、一次交易的特点,我们利用了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来保证我们提取的电子数据永远不被篡改,且数据永远是完整的。即便电子证据有所改动,像图片被翻转这一简单操作,都会被一一记录在链上,这不仅保证了取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还促使办案人员自身的取证行为更加规范合法、公正透明。同时,这一技术的应用使得基层检察官不再需要专门打印一些材料进行签字盖章,可以直接提取相关的取证材料,节省了检察办案时间。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对证据进行验真,另一方面可以辅助检察官对证据进行提取和制作,对提高工作效率有帮助。[2019/2/19]

"如果这一数字货币与美元密切相关,就极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我国主权货币与以美元为中心的数字货币并存。但从本质上讲,只有一个老板,那就是美元和美国。这样的话,将会给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金融甚至是问题。"

动态 | 杭州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收到提案537件 涉及布局区块链等技术:据杭州日报消息,1月23日,杭州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正式落下帷幕。截至1月20日17时,大会共收到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537件。提案中,有关经济、科技、农业、农村类提案94件。主要内容涉及布局5G商用、区块链等未来产业,培育更多新兴优势产业集群。[2019/1/24]

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国务院批准央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央行数字货币。我国政府的这一举措,标志着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声音 | 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技术专家:区块链技术在资管行业可以解决的最大问题是信任:据21世界经济网报道,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技术专家张帅表示,区块链技术在资管行业可以解决的最大问题是信任。区块链通过把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数字化、票据化,借助区块链全程可追溯、无法篡改、抵赖的特性,在整个链条进行转让。这与原来银行的承兑汇票有点类似,区块链解决其难拆分,难转让的痛点。区块链很容易做拆分和转让,最后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背书得到票据的兑现。[2018/8/21]

尽管目前Libra项目的发展还面临着来自各国监管部门的打压、社会各界的质疑等重重阻力,但近日,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在公司的电话会议中表示,未来不管需要多长时间,公司都会尽一切努力去消除监管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对Libra的担忧,然后找出Libra项目发展的最好路径。由此可以看出,Facebook对发展Libra项目是抱了势在必行的决心的。

不过话说回来,即使Libra项目最终在各方的压力下流产,但我国未来在数字货币方面的大体政策也不大可能再会出现重大变化。因为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发展主权数字货币的重要性,在我国,主权数字货币已经渐行渐近。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虽然在之后的庭审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

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一定意义上属于劳动成果,它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所以,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它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给予肯定。

尽管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监管形势对本地数字货币持有者来说并非完美。即使近期政府的种种举措对我国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在大家对境内交易所交易产生安全感之前,数字货币市场是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举措而产生大的波动的。

虽然如此,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Libra项目的推进以及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落地应用,未来,我国政府可能不会再对数字货币做出强硬、悲观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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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借助密码学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准确性和隐蔽性,通过区块链结构保证了比特币账本信息准确性,但是中心化交易中由银行记录就可以完成余额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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