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分叉币第一案:谁动了我的BCH?

OKCoin币行发布公告:责任不在平台方

今年7月12日,国内首起“比特币分叉案”开庭,原告方申请OKCoin币行赔偿比特币分叉的38.748个BCH以及相关差价合计人民币169969.22元,法院并未当即宣判。

昨天上午,OKCoin币行回应“比特币分叉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关于此案,OKCoin币行作出如下回应:

1、OKCoin币行给用户领取BCH的时间长达四个月,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用户进行了告知和指导。

2、在长达四个月的领取期间,平台中99.9%的用户都领取了相应的BCH,唯独该用户迟迟未进行领取。

3、得知该情况后OKCoin币行表示,仍愿意帮助该用户,如数领取其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个BCH。

4、OKCoin币行停止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同时也是对国家监管部门通知和指导的积极响应。

5、在此期间,BCH的价格下跌是市场行情波动的正常结果,OKCoin币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6、但该用户却提出,OKCoin币行应以BCH的最高价格对其进行差价赔偿。OKCoin币行认为这种无理要求属于恶意勒索,所以将此案诉诸法庭。

梳理OKCoin币行此番回应,几个重点是:平台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平台仍然愿意偿还原有数量的BCH;平台不会进行差价补偿。

案件始末:分叉币不翼而飞

2016年11月,当事人冯先生在OKCoin币行进行注册,从事数字货币交易。截至2017年1月12日,当事人共持有比特币38.748枚,并始终持有直至当年11月27日。

2017年7月25日,OKCoin币行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并提示用户持有的比特币可能将进行分叉,用户如在8月1日20:20时之前持有的BTC,OKCoin币行将按拥有权提供等额的BCC。

比特币挖矿难度已升至29.79T,创历史新高:金色财经消息,据BTC.com数据显示,比特币挖矿难度已从之前的28.23T上调5.56%至29.79T,创历史新高。距离下次难度调整约还有13天,预计下次挖矿难度上调0.39%至29.91T。[2022/4/28 2:37:34]

2017年8月1日,官网发布《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将对用户账户快照,并根据账户持有BTC数量进行权益核算,所有领取的BCC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提醒用户领取后查收。按照领取公告,此次比特币分叉后,冯先生可获得38.748个BCH。

2017年9月4日,OKCoin币行正式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和指导,暂停注册、人民币充值业务,并在此后续的3个月时间内,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并通知和指导所有用户,领取其存放在平台的数字资产,完成清退工作。

2017年11月25日,冯先生按照BCH领取公告进行BCH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BCH已无法领取。领取失败后,冯先生咨询了OKCoin币行的客服人员,得到答复为BCH领取通道已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BCH,之后也无法领取。此后,冯先生又多次与OKCoin币行进行沟通,但依然未领取到。

2017年12月11日,OKCoin币行发布了关于BTC等公有链的分叉币处理方案的公告,并告知所有用户,存放在OKCoin币行账户内的数字资产将不再支持领取对应的分叉币。

在此背景下,今年4月28日,冯先生将OKCoin币行的所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8.748个BCH以及相关差价合计人民币169969.22元。

6月13日,第一次庭审开庭,OKCoin币行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到场,法庭默认传票送达不成功。一个月后的7月12日,第二次庭审开庭,OKCoin币行方面派人来到庭审现场,法院并未当即宣判,提议庭下调解。根据冯先生代理律师所言,第二次庭审结束后,OKCoin币行给出的调解方案是——赔偿38.748个BCH,但不会赔付差价;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法院最快将会于今年9月宣判。

比特币开发套件已更新至0.2.0版本:金色财经报道,比特币开发套件(BDK)已更新至0.2.0版本。最新版本引入了一些新功能、bug修复和改进,例如“分支和约束”算法。该算法使开发人员可以减少区块链上交易数据的大小、降低费用并通过最小化额外的输出来提高隐私性。[2020/12/24 16:19:06]

据悉,数字货币交易所OKEx是OKCoin币行海外版交易平台,OKCoin币行在去年“九四通知”后已停止交易,目前该平台仅提供数字货币新闻。

多方发声,谁该为损失买单

当事人冯先生:OKCoin币行回应不符合实际情况

当事人冯先生今日通过核财经APP独家回应如下:

1.针对贵行回应中所提出的“在长达四个月的领取期间,平台中99.9%的用户都领取了相应的BCH,唯独该用户迟迟未进行领取”。

事实上,我对于OKCoin发布的BCH分叉处理和领取BCH的通知公告并未疏忽或置之不理。我一直在关注比特币系统的改进升级情况,在BCH分叉产生前,就已大致了解了分叉发生的原理和将要产生分叉的时间。在OKCoin平台发布领取BCH的公告后,我很快就进入领取操作界面实际查看了领取的操作方法。由于当时我并不急于提现,而OKCoin的公告中又没有领取BCH分叉的截止时间,考虑到领取后账户总资产增加还可能加大资产被盗风险,因此我在当时并未点击“领取”按钮。在我的理解中,既然公告中未说明截止时间,就是可在任意时间领取,我从未得到OKCoin平台上领取BCH有截止时间的信息。

2.针对贵行回应中提到“平台在了解到情况的第一时间,一直与该用户沟通……并表示愿意协助完成其对应的BCH清退工作”。

事实上,我于2017年11月下旬想要领取BCH时,发现已无法领取,此后我与OKCoin平台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在数次致电OKCoin客服反映问题后,我还于2017年12月27日在工作时间请假至OKCoin的办公地当面沟通,尝试解决此事,并在此后继续以致电客服和平台服务工单的形式跟踪问题处理进度。

Gemini宣布与开源基金Brink合作资助比特币开发者社区:11月25日,加密货币交易所Gemini官方宣布与开源基金Brink合作,支持和资助比特币开源开发者社区。11月24日,比特币开源开发者John Newbery宣布成立开源基金Brink。而在该基金中,John Newbery和另一位开发者Wences Casares将提供组织资助,而包含Gemini和Square在内的机构则向两位开发者提供资助。[2020/11/25 22:02:09]

OKCoin的客服人员在我反映问题的初期,对我的答复是“BCH的领取通道已关闭,之后能否将领取BCH的程序重新上线,打开领取通道,我们需要与技术人员沟通”,而在2018年初,我继续致电客服询问此事时,答复变成了“BCH的领取通道已完全关闭,当时没有领取BCH,现在就无法再领取了”。我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和与OKCoin平台的沟通中,是本着善意和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的态度来进行的,并且消耗了我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在沟通无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我出于无奈才诉诸法律。

3.最后,针对贵行回应中提到的“市场行情波动的结果,不应由OKCoin币行承担”的问题。众所周知,比特币的价格涨跌起伏巨大,我于2017年11月末想要领取BCH时,其价格约为1300美元,至2017年12月的价格高位时,其价格已超过3000美元。虽然OKCoin平台在此时已关闭了交易功能,但若当时我可以顺利领取BCH,我完全可以将BCH转入其它平台,或者直接与个人进行交易,在价格较高时卖出这些BCH。

OKCoin平台关闭BCH领取通道的做法,使得我丧失了在价格高位时卖出BCH的可能性。现时BCH的价格约为700美元,相比我想要领取BCH时的价格几乎腰斩,与价格高点相比更是有4倍差距。OKCoin平台声称由于其交易功能关闭,无法找到上述时点的BCH价格作为依据的说法是不公允的,因为全球正常运作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众多,而且相互之间价差并不大,这是众所周知的情况。OKCoin平台关闭BCH领取通道使得我未能及时领取BCH的做法,客观上确实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加密交易员:2015-2017年比特币牛市期间有9次重大价格调整:资深加密交易员Peter Brandt发推称,在2015-2017年比特币牛市期间,有9次重大调整,其平均值如下:

1. 从高到低下降37%;

2. 从一个历史新高(ATH)到下一个ATH的14周;

3. 自9月初低点以来,已有两次10%的回调。[2020/11/16 20:56:48]

比特币交易平台运营的基础便是诚信,OKCoin币行所做的相关回应,模糊事实,推卸责任,让我对贵行的诚信产生了进一步的质疑,希望贵行尊重事实,承认失误,妥善解决问题。

代理律师李亚:当事人不负有责任

核财经记者:整件事情进行责任划分,您觉得两方责任各占多少?

李亚:我觉得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责任,其实主要责任在OKCoin。

首先比特币现金持有方式就有两种,一个是放在个人的钱包里边,第二放在交易所里边。

当事人将BTC放在交易所里,分叉出的BCH,理所应当分叉到交易所里,如果说我在我自己钱包里边分叉,就会直接分到钱包里边,就不用再提取,也没有再提取的行为。这本来就应该属于当事人的东西,那你不让当事人提取,我觉得肯定显然是OKCoin平台有相应过错。另外一点,OKCoin平台打出国家现在监管,拒绝给付当事人提取相应的BCH,我觉得显然是不当的,因为那个文件其实主要是禁止相应的交易行为,禁止相应的对价行为。其实我们提取东西应该属于自我的行为,其实它是不禁止的。

核财经记者:平台方8月1日出了公告,当事人也是在8月1日看到,等于他自己已经知晓这件事,他自己是否应该是承担一部分责任?

李亚:公告当事人确实看到了,但是它也没有说一个确切的结束时间节点;其次,BCH本来就属于当事人所有。从这两点来看,你不能说我看到公告后不提币,这个币就属于你平台了,这是说不过去的,就像我们在银行存了一笔钱,放在那放一辈子不动也永远是我的钱,永远不能属于银行的钱。

动态 | 数据显示:上周比特币链上活跃度有所下降,算力趋于稳定:据Tokenview数据显示,上周(2019.10.14-10.20)比特币链上活跃度有所下降,算力趋于稳定。七日日均活跃地址数为538555?,环比下降14.06%;新增地址数为345397,环比下降1.2%;七日日均链上交易笔数为318316?笔,环比上涨4.28%,七日算力均值为94.96?EH/s,环比下降1.44%。[2019/10/21]

核财经记者:数字货币存在波动性,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考虑系统性风险?

李亚:这个系统性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作为当事人来说都是考虑到的,但是关键这一个风险是谁造成的,如果说是我们当事人本人造成的话,我觉得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是完全没问题的。

但事实上是它(OKCoin)刻意的行为导致当事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损失应该由OKCoin来承担。因为如果说它当时让我们提取相应的BCH,那之后的系统性风险,或者说投资性风险,我觉得这个当事人自行承担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它的问题导致我们当时无法提取,现在BCH币值贬损,因此我觉得OKCoin平台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核财经记者: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资产,法律是否会支持当事人诉求?

李亚:数字货币属于资产,因为我们新的民法总则这一块其实也明确了数字资产的价值,属于物权的范围。

目前来说没有,因为比特币分叉是比较新的东西,其实法律关系不是特别复杂,只是涉及到比特币以后,从法院作出判决的角度,或者如何来履行的角度,他们觉得也比较新。一般法院判决,比如说对方返还什么物,他是有形的东西,直接交付就可以,或者返还你钱,要不然现金交付,要不然就是通过转账支付也可以。

但是这次是要求履行返还相应的数字货币,法院一看这么一长串地址,他不知道,他就会问几个问题,第一是不是通常交易都是这样的,第二如果说我法院判决,对方能不能履行这个行为,第三就是履行以后能不能收到。我们跟法院沟通以后,这三个行为都是可以的,也能履行也可以收到。

核财经记者:您觉得当事人胜算有多大?

李亚:我觉得要求返还给我们BCH这一块应该会获得支持,但是能不能获得赔偿或者说支持多少赔偿,那就看法院来做裁决了。

核财经记者:如果败诉,当事人是否会继续上诉?是否有庭下和解意向?

李亚:也不一定,有可能会上诉。也接受庭下调解,但是具体的金额,还有调解的具体的方式,肯定要跟当事人做充分的沟通才能确定。但是一个基础就是,首先OKCoin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出来,因为这个东西毕竟是它的责任造成的;其次,38.748个BCH肯定是要给我们;最后就是损失的相应的金额补偿多少,这个肯定要跟当事人沟通以后确认。

法律人士观点亦有分歧

核财经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肖飒表示:“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生效,其中第127条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宽容,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持有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是合法的。但是,分叉币能不能被认定为虚拟财产有赖“鉴定结论”等证据,当下学界对除比特币之外的虚拟币是否认定为虚拟财产还是数据,有很大争议。分叉币是不是虚拟财产还不确定,更谈不上赔偿或补偿。对于此案,由于目前没有看到证据全貌,不能评论其他律师代理的案件,但这个案子法官会很慎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表示:1.比特币按照央行2013年通知,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比特币及其分叉币比特币现金应当为虚拟财产受到保护。

2.鉴于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用户应当举证其相应数量比特币在指定期间内存放于该平台账户;平台应当对于该笔比特币现金是否被平台自行占有、用户对于后果是否有过错等负有举证义务。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对平台来说,平台在公告中没有注明领取比特币分叉的截止时间,这是其责任所在。对当事人冯先生来说,在长达四个月的领取期间平台中99.9%的用户都进行了领取,唯独他没有领取,冯先生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比特币现金是比特币的分叉,可以说是比特币在一定时间内的兹息。平台的现金领取公告属于平台对于比特币投资者可以获取兹息行为的确认,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中未说明领取时限,说明投资者有权随时领取分叉的比特币现金。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冯先生可以随时要求领取比特币现金,不过要给平台合理的处理时间。因此平台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平台不兑现,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资产,合法持有人对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根据2017年9月4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已全面禁止比特币在中国的交易,但是对于叫停前的比特币交易仍然是有效的。《民法总则》第127条也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例如QQ币、游戏币等本身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也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冯先生提交了比特币现金的价格走向用以证明他因此遭受的差价损失,但也正是因为数字货币的波动性极强,不同时期、不同交易所的比特币现金差价较大,这一数据没有参考价值。另外,投资有风险,冯先生无法确保自己能在价格高点进行交易,价格下跌是市场行情波动的正常结果,因此,平台无需对出现的差价承担赔偿责任。

核财经就当事人回应采访OKCoin,截至发稿时,OKCoin并未给出新的回应,我司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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