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的来源或有瑕疵 做钱包业务法律风险骤增

在前期的推送中,我们了解了虚拟币的法律边界。而业内有一种传说,虚拟币钱包在是合法的,可以任性发挥,然而,事情没有您想的那么简单,由于币的来源有瑕疵,导致钱包本身的法律风险骤增。钱包或区块链技术提供商,也有可能成为不法人员的共犯。

为防止好心好意办瞎事,我们撰写今天的文章与您分享如下要点: 

假使数字资产的来源或者上游的业务存在瑕疵,区块链数字钱包为上游业务提供帮助到底是无害的中性帮助行为还是应当予以处罚的帮助犯呢?首先,来看一下这两个概念。

中性帮助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不偏不倚,中性的行为却起了帮助的作用。学术上根据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中性帮助行为指的是不具有刑事违法外观,但实际上对犯罪活动产生帮助的日常行为,这类行为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日常性、可替代性、匿名性、帮助性等特征。

美众议院民主党议员成立专注于加密货币的工作组:金色财经报道,领导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众议员Maxine Waters正在将民主党众议院成员召集到一个专注于加密货币的新工作组中。Waters表示:“随着加密货币呈指数级增长,我组织了一个由民主党成员组成的工作组,与监管机构和专家合作,深入研究这个知之甚少且监管最少的行业。”据悉,Waters长期以来一直对加密货币感到不满,但最近几周,她加入了越来越多的民主党高级领导人的行列,就这一问题发表了批评性言论,尤其是自勒索软件上个月导致Colonial Pipeline关闭以来。[2021/6/16 23:39:30]

由于中性帮助行为的日常性特征,其所产生的风险一般是法规范所允许的,因而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而与之对立的帮助犯指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物质或精神支持等帮助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具备法益侵害性,应当被评价为犯罪。

Elliptic联合创始人:银行对比特币的兴趣日益激增:英国加密公司Elliptic的联合创始人Tom Robinson对媒体表示,他的公司看到全球银行对比特币的兴趣激增,这位高管指出,过去两个月,美国银行业机构出现了一波比特币相关需求。Robinson提到说,美国的几家金融机构正在认真考虑推出某种类型的加密货币服务,而英国银行是最保守的。(Cointelegraph)[2021/2/17 17:24:27]

从客观归责论的角度来看,单纯提供技术支持的中性帮助行为,很有可能没有强化和促进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不能仅凭借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就认定其成立帮助犯。在这一理论之下,只有当行为人对正犯行为具备特殊认知,且超越了业务活动的最大自由边界时才可能被归责。

声音 | 上海财经大学奚君羊:Libra的一些目标、设想,中国可以通过人民币的数字化来逐步借鉴:据中外管理杂志微信公众号,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奚君羊副主任接受“管理百家”专访表示,Libra对于我们的启示是:货币的未来形态未必是现在这种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电子货币,未来我们的法定货币或主权货币,也可以采取数字形式,也可以采用数字货币。就是关于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在不远的将来,有可能我们中国法定的人民币的数字货币也会应运而生。但是这种货币仍然是人民币,只不过它是数字货币而已。Libra的一些目标、设想,中国可以通过人民币的数字化来逐步借鉴,吸取它一些可以适用的元素,使得人民币作为一种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实现Libra想要实现的目标。从长远来看,未来全球各个国家都可能使得货币逐步数字化,使得实体货币最终消亡,等到各国都开始使用数字化的主权货币或法定货币,而货币的一体化程度又在不断的提高时,最后肯定有一种货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货币的数字货币,从而取代其他的。但是,这是要等到整个世界经济金融货币自然的一体化程度达到顶峰的阶段,才能水到渠成。[2019/7/6]

然而,当前实务中对中性的业务行为与帮助犯的区分仍主要采取主观说,也即只要中性帮助行为人具备故意心态,对正犯行为有所认知,并且积极帮助或者放任不法行为的发生,这一行为就已经突破了中性的界限,构成帮助犯。

泰国投资者请求财政部取消对数字货币的征税:据泰国媒体报道,该国诸多数字货币投资者和项目发行方开始请求财政部推迟或放弃对数字货币交易征收资本利得税。他们认为,征税可能成为初创公司及其筹资过程的障碍, 严格的法律法规会导致具有良好前景的ICO项目转至国外,投资者也将选择在免税国的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将泰铢兑换成其他数字货币或法币。此前,泰国宣布了针对数字货币的税收框架,数字货币交易将被征收7%的增值税和15%的资本利得税。[2018/4/17]

区块链钱包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虚拟币的其他业务更好地经营运作,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中性的业务行为。相关技术人员是中性业务行为的从业者,只要这些从业者是按照技术规程做事,未对上游瑕疵行为产生认知和帮助,即使产生风险,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当为法规范所允许。

但是,一旦技术人员对上游正犯行为进行帮助时是故意的心态,区块链钱包的技术支撑行为就不再是中性业务行为,应当成立帮助犯。

例如,在毛杰、肖某某集资案((2017)皖0104刑初577号)中,肖某某明知毛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然为其搭建平台、提供场所,这一行为已经不能被认定为中性的业务行为,应当被认定构成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在认识因素成立的基础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心态,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实践中,从业者往往忽略间接故意,以为只要没有“直接有意为之”或者“出于公心”就没有问题,其实,只要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有可能因为间接故意而被追责。

据此,如果区块链钱包业务的从业者认识到数字资产的来源存在问题或者他人进行的上游业务是法所不容许的,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进行数字资产的存储、交易等活动,技术从业者所提供的技术就失去了中立性。若他人构成犯罪,技术从业者成立对应犯罪的帮助犯。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非常容易混淆。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的态度是一种消极的不保护,行为人认为结果不会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态度则为积极的放任,行为人认为结果是否发生无所谓。

二者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在这两种责任要素下都预见或者认识到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因此,从行为来判断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进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要素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应当从认识可能性的角度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预见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认识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则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当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

在钱包业务中也是如此,如果已经采取了当下中等技术水平的网络技术,主观上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那么,司法实践中将按照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或者虽有技术防范但危害结果发生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思,那么,司法实践中将按照间接故意进行处理,换句话说,会按照犯罪处理。

写在最后

通常情况下,支撑钱包的技术是一种中性的业务行为。但技术不总是中立的,有时候中性的业务行为与帮助犯仅一线之隔,稍不留神就会站到法律的对立面。

因此,我们建议大陆的冷热钱包技术供应商,除却对增值业务的欲望要压制之外,也要做好反等工作,防止被当成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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