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币进行外汇兑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获得判决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系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新型犯罪案件。

动态 | 韩媒:两名中国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据howtotoken消息,有两名中国人利用中韩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涉案金额达300亿韩元(约合2683万美元),目前仁川地方警察厅国际犯罪搜查队已以违反《外汇交易法》的嫌疑对这两人进行了不拘留立案。[2018/11/8]

案情简介

人民日报:利用虚拟经济进行新型金融集资的非法集资案件增多:《人民日报》今日发文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套路也在不断更新。与早期“发传单—投资—高息—六月付本”的传统集资不同,新型金融集资披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名目,组织集资活动,活动范围突破了地域限制,下线发展也超越了熟人圈子,呈现出蔓延广、迷惑强、诱惑大等新特征。集资标的也呈现虚拟化,集资的产品由传统的化妆品、资源开发等“实体经济”向资本运作、虚拟货币等虚拟产品进化。[2018/5/29]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通过在境内搭建所谓“跨境电商网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换汇客户通过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支付外汇,网站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并通过虚拟币买卖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被告人王某明知网站从事上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虚拟币账户供网站使用,并与虚拟币承兑商对接,帮助网站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经查,上述网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欧盟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强调需要制定规则来防止恶意利用虚拟货币:根据24号日本経済新聞的报道,欧盟执行委员会副主席Valdis Dombrobskis最近在一次欧洲联盟财务长官理事会之后的发布会上表示“我们需要确保虚拟货币不被用作非法活动。”并且Valdis Dombrobskis副主席关于虚拟货币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强调到“欧洲希望能够接受使用这个区块链的机会,但是另一方面,有必要防止犯罪和恐怖主义的滥用。”[2018/1/24]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因为掺杂了虚拟货币买卖、网络代付、代充值等所谓跨境电商业务元素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早期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前从事“站桩黄牛”非法换汇,以及后来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对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以虚拟商品交换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其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货币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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