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币圈的民事纠纷,做了一个系统的回应。我看全网很多律师也第一时间做出了解读,但是前段时间刘律师一直在外地办案,又不想草草回应网友,本着“人人皆能读懂”的原则,刘律师将在下文中给大家分析《会议纪要》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Part1.?《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影响接下来的审判工作吗?
关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影响接下来的审判工作吗?这一问题是大家问的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从《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说起。在2023年1月10日,最高法组织了一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在该会议中专门提到了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委托投资”纠纷的法律问题。
于是,会上征求了来自全国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审理意见,并且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讨,最终法院内部形成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意见稿的第三章第83至第88条进行了体现。该文件相当于是最高法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针对币圈投资等民事纠纷的问题,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最终达成的意见。所以,肯定对今后的全国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都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新华社: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5月29日晚,新华社发布题为《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的文章,再次对虚拟货币表示关注。这是新华社在两天内第3次发问虚拟货币。
文章表示,让众多投资者一夜之间账面清零的背后,是“币圈”的期货合约交易。近年来,除了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逐步成为虚拟货币交易的重要衍生品。此类合约具有双向交易、高杠杆等特征。从表面上看,此类合约可以对冲风险,但更多投资者把其视为“一夜暴富”的工具。因为,加杠杆后,随着“币值”涨跌,收益也会成倍变化。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远不止价格剧烈波动,在交易炒作的背后还常常伴随着“庄家”操纵市场价格。业内人士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没有实物依托,价格容易被操纵。尤其是不少“空气币”发行技术模糊,发行上限不确定,存在巨量持有者,极易被“庄家”操纵价格。高杠杆下的爆仓,众多投资者两手空空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却在其中稳赚收益。
此前消息,5月28日晚,新华社发布了《1万台“矿机”一个月能“吃”4500万度电!挖的是“币”还是“坑”?》,就比特币“挖矿”带来的巨大能源损耗提出质疑。29日中午,新华社发布《加密货币,是金融创新还是“庞氏局”?》,再次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问。[2021/5/30 22:55:57]
Part2.?承认了人民银行的文件会影响币圈民事纠纷的法律效力,并主要以“94公告”作为分水岭。
币圈的老朋友都知道,币圈有三大文件: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7年的《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分别表达的重点是“比特币不是货币,应该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ICO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以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禁止,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借钱挖矿是目前币圈既赚钱又赚币的方法:2020年11月15日,由58COIN主办,华夏产业经济研究院、币世界、金色财经和币小白协办的2020产业生态论坛暨58COIN三周年在成都隆重开启。会上,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进行了题为《如何在本轮牛市,不仅赚钱还赚币》的主题演讲。他表示,目前币圈既赚钱又赚币的方法是借钱挖矿,即借场外(不会爆仓)的钱或拉投资进行挖矿,并且把挖矿当做一个经营行为,而非投资行为,然后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由于牛市会越来越漫长且矿机遭受物理瓶颈限制,所以挖矿的低风险优势已经越来越明显。[2020/11/15 20:52:16]
然而不得不说的是:这三个文件并没有清晰回应,币圈的哪些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认定民事行为无效之后虚拟币还能不能退回?如果不能退回,法院能不能给虚拟币定价折现?不还虚拟币的,能不能上“征信黑名单”?对于这些问题,三个文件都没有回应,再加上三个文件效力层级也不够,就导致了全国不同法院对文件的理解也不一样,过去几年的判法也五花八门。此次《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出台,等于是进一步的“打补丁,修Bug”,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从多因素考虑,研究不同时期国家的金融监管、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这一做法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当下Web3大潮风潮涌动、虚拟货币共识在全球范围增强的流行趋势。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Part3.?以17年“94公告”为分水岭,对币圈的哪些事儿,哪些时间的事儿有影响?
假设你自己在交易所注册了账号,交易所上也有虚拟币,或者你直接把人民币、虚拟币给别人,让人给你进行投资,无论是“币币交易、ICO打新、合约或者量化”等等,如果这个委托投资的事项发生在2017年9月4号之前的,那么该委托投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将会予以支持。如果法院支持合同的效力,那么就看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有没有违约行为,如果违约了,违约责任是什么?
如果这个委托投资的事项发生在2017年9月4号之后,那么这个委托投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这个委托投资行为无效是什么情况呢?到底是法院将一切诉请拦在大门之外,不给立案了?还是可以立案,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概不支持?亦或是说合同虽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三种责任:第一,归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追缴财产。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第三种的情况还是比较大的。这也是对投资人的重大利好!
币圈大佬提醒你在投资时要警惕几个方面:今天在纽约举行的区块链无国界峰会上,众多大佬对于筛查市场机会时要警惕什么迹象这一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Celsius创始人Alex Mashinsky表示,警惕短期投资项目,作为投资者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对平台建立长期的健康管理,对于一些公司短期投资的行为应该警惕,并认为并不是创建社区的正确方式。Pantera Capital投资副总Lauren Stephanian表示,区块链公司管理层要有技术团队,很多区块链公司并没有思考自己的架构,他们在更多程度上是参考被人的架构,这是值得警惕的地方。Block VC创始合伙人Kevin Hsu表示,区块链是技术支撑的产业,很多初创公司的动力来源有可能本末倒置,他们并没有对区块链有一个自己的见解,只是把区块链当成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认识到区块链发展的真正目的。[2018/5/13]
Part4.?偶发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少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买卖、劳动关系的支付,合同有效。
《会议纪要》明确,偶发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少量的虚拟货币作为买卖、劳动关系的支付,合同有效!法院可以保护。
刘律师认为,这一点还是相当创新的!打个比方,我去二手车市场购入一辆二手车,付给老板一个比特币,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老板把车给我了,我没有给比特币,老板就可以告我。
如果二手车老板赢了官司,但是我没有比特币还给他,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如果我买不到比特币,就可以按照当时卖车时候的这个二手车的正常市场价值,要求我来付这个钱,比如将二手车折价20万偿还。如果不还,就可以把我当做老赖,列入征信黑名单了。
松禾资本张云鹏:币圈有些负面影响,掩盖了区块链技术的价值:日前松禾资本张云鹏受访时表示,去年也投了首个区块链项目,他表示“作为一项先进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得到业界肯定的,只是之前币圈有些负面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项技术的真正价值。”张云鹏也表示,“任何一个新技术都很难在刚开始时看懂看透,但我们都会在有限的能力下去做判断,不能把它当成一个暴富的工具,关键不在于投还是不投,而在于有没有投好。”[2018/3/18]
Part5.?频繁发生的虚拟币与生活中商品间的交易或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无效且法院不保护。
这个规定,对从事OTC业务的币圈人士影响相当大。假设我把钱打给你了,你不给币;或者说,你把币给我了,我不给钱,法院都是不保护的。所以说:今后的场外交易中,诚信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即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告到法院,说交易虚拟币,对方卷钱或者卷币跑路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Part6.?处理挖矿纠纷,以2021年9月3日为界。
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在该文件出台前发生的事情,比如: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法院是支持的;如果这时候被告主张:“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有效且胜诉了,比如判被告返还矿机,但因为政策原则,没法再购买矿机了。这时候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说,针对挖矿的纠纷,《会议纪要》也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但,如果是2021年9月3日之后,买卖、租赁或者托管矿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Part7.?交易所“跑路、盗币、插针、拔网线”,平台用户可以告,但是以94公告为准,意义不大。
用户跟交易所之间的纠纷无非是“跑路、盗币、插针、拔网线”,现在《会议纪要》是这么说的:“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这似乎给了用户一点维权的希望,但是,这些年这些交易所基本跑路完了,交易所负责人要么在中国监狱里,要么在海外不回来,想告他们其实是蛮困难的。即使可以告,很多交易所的公司主体都不是境内企业,基本都是外国公司,国际诉讼耗时耗力。
另外,最为关键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现在都2023年了,你去主张你6年前的事情,还能有戏吗?所以说,全国法院以2017年9月4日作为分水岭,讨论用户针对交易所纠纷的维权问题,实操性太弱了。
Part8.?以后,拒不返还判决书要求返还的虚拟货币,有可能被保全财产,并让你上“黑名单”!
在刘律师看来,《会议纪要》最为重磅的,就是这一条:“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意味着:以后打赢了虚拟货币的官司,看到判决书上写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多少日内向原告返还多少个虚拟货币”,如果被告想着赢了官司你也把我没办法的心态,就不行了,因为我可以申请法院保全你名下的财产,冻结你银行卡,把你拉到征信黑名单、坐不了高铁和飞机。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924”通知后,第一起支持返还以太币的判例。我们团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判决,但是一直卡在执行问题上,此次文件的出台,大概率可以帮助到执行难的问题。
Part9.?关于投资虚拟币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
如果ICO案件,投资者发现币归零了,或者没上交易所,或者破发了,民事法院在审这类案件,应当把发币的人涉及犯罪的情况,移送给侦查机关进行打击。如果刑事立案了,则民事纠纷的审理中止。等刑事处理完了,再审民事案件,这在法律上叫做“先刑后民”。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ICO发币的案件产生的纠纷,法院就都不管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写在最后
随着Web3大会近期顺利在香港落下帷幕,全球各地争夺加密货币中心城市地位的野心尽显,境外多个国家与地区都致力于出台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欢迎虚拟货币业务落地本土,也有众多内地Web3人士正在考虑将业务转移至境外以做到合规经营。与此相反的是,内地对虚拟货币一直持有谨慎态度且政策趋严。
在此情况下《会议纪要》的出台,对于内地涉虚拟货币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性意义。此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判定标准将更加规范,也将能够更好地保障涉虚拟货币合法利益。刘律师认为,这对于内地的虚拟资产从业者无疑是一项利好消息,也释放出未来内地虚拟货币政策多样化的友好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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