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民法典生效对数字货币有何影响?

2021年1月1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生效。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自2021年第一天开始,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民法典的1260条法规来规范,其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更加广泛。毫无例外,民法典也将数字货币的监管保护纳入其中。

1货币属性≠不合法

数字货币之所以饱受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合法性问题。在中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最早引发大规模讨论应该是在2013年。这起源于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份文件首次提到比特币,并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此,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李威廉:比特币能否突破新高取决于全球主要央行的货币政策基调:专注于数字资产研究的欧易OKEx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威廉认为,比特币从去年10月启动“牛市”至今,已累计上涨近5倍。从历史经验来看,对于4年一个“牛熊”周期的比特币而言,本轮“牛市”已足够长。李威廉分析认为,目前比特币价格进入横盘调整阶段,市场对未来走势预期出现分歧。分歧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全球主要央行的宽松货币政策能否持续,未来全球经济是否依然面临通胀上行问题;二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还需要打开更广泛的应用空间,未来是否会有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带来突破,尚不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未来还能不能继续上涨,甚至突破新高,还得取决于下半年全球主要央行的货币政策基调,以及能否打开新的应用局面。(经济日报)[2021/4/13 20:12:22]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该文件中,五部委不仅联合发文否定比特币的流通属性,还明文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Joseph Young评韩国加密税:政策与政府初衷不一致:7月22日,针对韩国将对数字货币交易征税一事,加密货币分析师Joseph Young发推称,韩国政府称,要成为区块链和加密的领导者,建立经济特区并加快发展。但刚刚又说,从2021年开始对加密征税。政策与其出发点不一致。[2020/7/22]

四年后,一篇联合发文再次把数字货币推到风口浪尖。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自2019年9月4日,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声音 | 巴西央行前货币政策主管:Libra将威胁传统金融体系:巴西央行前货币政策主管Aldo Luis Mendes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加密货币目前并没有被证明是传统货币的替代品,但是其存在许多风险。”他强调,Facebook加密货币项目将会吸引全球各地的人参与其中,届时将会对全球的传统金融体系构成巨大威胁(Diariobitcoin)。[2019/7/14]

鉴于这两份联合发文,很多群众“谈币色变”,认为数字货币就是非法的。但是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不代表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属性,二者之间并不等同。

2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声音 |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数字资产急需“对表”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在第三届中经金融科技高峰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高培勇在谈到如何看待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股市波动乃至数字资产的沉浮时,认为当下最急需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对表”,即要对准宏观经济与政策环境的表。[2018/7/4]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Refere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沪01民终13689号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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