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香港将允许散户投资者在新规则下交易主流加密货币,暂时禁止稳定币、自营交易、借贷等服务:5月23日消息,香港宣布散户投资者可以根据数字资产行业的新规则进行加密货币交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今日下午详细介绍了零售参与的咨询总结文件。预计个人投资者从 6 月 1 日开始在适当的保障措施下可以交易 BTC 和 ETH 等主流加密货币。
SFC 文件显示,对于规定非证券型代币须具有至少 12 个月往绩纪录的意见。稳定币的监管安排预计将于 2023/24 年实施。在稳定币于香港受到规管前,稳定币不应获纳入以供零售买卖。关于自营交易,SFC 同意交易平台上的流动性对客户来说十分重要。因此,SFC 允许由第三方做市商进行流动性提供活动。然而,现时禁止自营交易的规定是全面性的,并实际上禁止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集团公司拥有任何虚拟资产的持仓。
SFC 表示,平台营运者不应提供与买卖特定虚拟资产相关的奖励活动。这项原则构成了规定平台营运者不应登载有关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广告的依据。关于虚拟资产市场上其他常见服务(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贷),SFC 不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这些服务。[2023/5/23 15:21:04]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美SEC主席通过更新规则计划应对加密货币DEX: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准备在重新开放拟议法规时转向 DeFi 监管。2022 年 1 月,SEC 在其拟议的规则制定中表示,某些从事交易活动的实体不受交易所监管,造成监管差异。加密行业认为该提议是一种过度的权力攫取,未能对其合法性的含义提供足够的清晰度。SEC 将在周五投票决定对这一批评的回应。如果获得批准,更新后的提案将使用更明确的表述将 DeFi 纳入受监管交易所的扩大定义中,并将详细说明其对这一变化预计会给行业带来多少成本的估计。具体的变化将在今天晚些时候会议结束并投票后公布。[2023/4/14 14:04:53]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彭博社:传统金融公司最有可能从美国加密托管新规中获益:2月22日消息,彭博社发文称,传统金融公司及其支持的加密货币托管机构最有可能从美国保护数字资产监管拟议的变化中获利,这要归功于现有的许可证组合以及在处理客户资金方面值得信赖的声誉。
对传统金融公司六位高管的采访显示,传统金融客户对数字资产托管服务的兴趣正在上升,与此同时,纽约梅隆银行和纳斯达克等大型机构的发言人表示,它们正在继续打造自己的数字资产托管产品,评估拟议的规则变化可能对其计划产生的影响。[2023/2/22 12:21:54]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Perkins Coie LLP合伙人:OCC新规下 加密货币托管公司可为银行提供白标服务:Perkins Coie LLP合伙人Kari Larsen针对“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确认银行机构开展加密货币托管业务”一事表示,潜在的合作可能是加密货币托管公司为银行提供白标服务,即以银行的名义开展业务,但服务实际上是由加密货币托管公司提供。与此同时,银行也可能会收购一些加密货币托管服务商。(Bloomberg Law)[2020/8/1]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声音 | 外媒:与伊朗的紧张关系或是特朗普政府试图推出加密货币新规的原因: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财政部长史蒂芬·姆努钦(Steven Mnuchin)周三对立法者表示,正在与其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一起制定规则,以提高数字货币的透明度。对此CoinDesk发布文章称,与伊朗的紧张关系可能是其周三发表有关加密货币合规性评论的原因。特朗普政府“对这种技术正被用来逃避美国对伊朗等国家的制裁”表示出越来越大的担忧。本周早些时候,伊朗议会研究中心发布了一份报告,暗示今年1月颁发的加密货币挖矿许可证可能会带来新的税收收入和官僚费用。该中心的一份相关提案称,这将使该国政府从加密货币矿业中获得超过10亿美元的年收入,据估计价值85亿美元。该报告还建议伊朗政府将2021年预算的一部分用于加密货币挖矿,不过具体细节尚不清楚。简而言之,如果特朗普政府试图“饿死”伊朗政权,迫使其屈服,比特币可能会给该国提供一条生命线。[2020/2/14]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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