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法院:比特币“挖矿”属于风险投资活动,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据搜狐网1月22日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案件认为: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北京地区率先上线ATM数字人民币与现金的互兑功能:目前,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农行北京市分行,已在北京地区率先上线ATM数字人民币与现金的互兑功能。工行遍布京城的3000多台存取款一体机都已开通此功能,成为北京首家全面上线数字人民币现金兑取的银行。农行在王府井地区已布放10余台ATM机,都可进行数字人民币与现金的互换。(新华网)[2021/6/18 23:46:58]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故判决驳回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大学陈钟:引入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实现部门内“业务+监管”的创新:近日,在“新风险与反新应对”线上公益反培训上,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陈钟表示,区块链能够变成监管者与受监管对象之间的共享数据记录库、打破组织间的壁垒;同时,区块链能够有潜力轻松地实现交易数据的子集以实时的方式与监管者分享;另外,区块链可以实现“包含监管的”业务模式,在其中监管者利用智能合约实时地验证交易,规则合约化。

他还指出,引入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实现部门内“业务+监管”的创新,可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金融机构日常身份登记验证、金融交易及检测审计环节中,实现监管规则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利用智能合约完成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及事后处置。(第一财经)[2020/3/26]

声音 | 北京商报:如何把区块链等与金融业务进行融合是关键:8月28日,北京商报发布了题为《持牌机构怎么变:破体制禁锢 走独立之路 》的文章,对央行《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进行了解读。文章称,在分析人士看来,场景化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因为只有嫁接到具体场景,才能让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而如何把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与金融业务进行合理而深度的融合是关键。[201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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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塔斯社1月25日消息,俄罗斯财政部部长伊万·切别斯科夫周二表示,对加密货币市场的监管将使保护公民权利成为可能。首先应该做的是保护公民、此类服务的消费者、购买这些资产或在某些其他流程解决方案中使用加密货币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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