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区块链日报
记者徐赐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释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的细化和解释,其中第二条第款明确规定了虚拟币交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监管靴子的落地并不意外。”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婷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其实自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有关虚拟币相关交易的司法解释就已经在预料之中。
声音 |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通知。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风险特点: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二、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2019/11/13]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以及施行过程中的难点等问题,《区块链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
声音 | 复旦大学教授凌力 :虚拟货币透支了区块链行业的发展环境:今日在“首届长三角区块链技术应用论坛”上,复旦大学通信系教授、上海“市民云”管理中心副主任凌力表示,虚拟货币给区块链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透支了区块链行业的发展环境。凌力认为,盲目的炒币对区块链行业是有很大伤害的,我们要去追求的是如何真正利用好区块链的技术。同时表示虚拟货币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应该与区块链技术结合,做到善加利用。[2018/11/23]
ICO、IEO、IGO各种行为都是违法的
潘婷律师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当其冲的是ICO。此类行为是《最新司法解释》重点关注对象,包括ICO的各种变身形式,IEO也好、IGO也罢,不管名称怎么变,本质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声音 | 社科院尹振涛:需尽快研讨出台针对虚拟货币市场投资的监管政策:据新京报报道,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表示,ICO被禁后,表面看没有ICO方面的机构了,但这是个假象,很多ICO方面的投资人还是中国人。之前已有的监管手段,效果并不明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投资渠道或者关于这方面的宣传并没有关闭,这个市场还是很热闹。尹振涛提出,要规范围绕虚拟货币及相关领域开展的广告、宣传和推广行为,规范自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他还建议尽快研讨出台针对虚拟货币市场投资的监管政策,加强信息披露、行业准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2018/8/23]
潘婷进一步解释称,《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个难题。如果项目方是用法币募资的,那么在机关立案通常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项目方是用虚拟币募资的,如ETH、USDT等,那么立案堪比取经,非要过个九九八十一难。但是《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相信立案难情况将逐渐改变。
丹麦当局正在考虑是否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作为税负最高的国家,丹麦的官员们迫切希望在比特币走向主流的时候,保证他们不会错过潜在的税收。早在2014年,丹麦就宣布比特币不是货币,这意味着它最初并不会在资本利得规则下纳税。但鉴于最近加密货币价格迅猛增长,当局现在认为需要重新审视是否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丹麦税务部长Karsten Lauritzen告诉彭博社:“买卖比特币是否被视为投机,是决定比特币是否需要征税的关键。”[2017/12/22]
潘婷律师指出,Gamefi的项目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虽然链游的形式很新颖,但是iGO的本质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接着就是理财。如锁仓理财、质押理财、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内。”潘婷表示。
“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将实施,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将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认定条件,是补齐监管和法律短板,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新要求,也是对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的新总结。”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接受《区块链日报》采访时说。
李亚律师表示,涉及到了虚拟币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场外的OTC交易、币币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为等,不能仅从商业模式上来判断一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揭开面纱去看这种事物的本质。
李亚进一步解释称,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且不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都可能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前的发币项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前的发币项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币圈关注的一个焦点。
“如果说是原来的项目持续到现在,那这种违法或者说犯罪行为属于持续性的状态,那肯定适用于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李亚表示。
李亚解释称,我国刑法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同样,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NFT平台会受影响吗?
2021年被称为NFT元年,国内的很多互联网公司推出自己的数字藏品平台,那么NFT平台会受到《最新司法解释》影响吗?
潘婷律师表示,常规的NFT平台及交易并不在《最新司法解释》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制范围内。
潘婷指出“常规”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项目方或平台有利用发行大量NFT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募资或者价格操纵等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过,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鲸探、腾讯的幻核等数字藏品平台没有二级市场交易,用的也是私链,买卖都用人民币,它们的法律风险很小。
定罪的难点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定性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难点。李亚律师认为主要有这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往往和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密切相关,在界定罪与非罪时,需要对犯罪手段进行精准的法律认定。
其次,虚拟货币交易犯罪会涉及到区块链等相关技术问题,需要办案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了解。
还有就是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网络、区块链等技术工具,且涉及人员众多,为办案人员取证和固定证据造成了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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