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互金“鄙视链”旁边还有一个“攀比链”。
P2P、现金贷、虚拟币这几位难兄难弟,经常会来打听,最近对谁的打击概率会更高呀?这次能不能扫到谁家呀?如果火力集中在一处,另外两个领域是不是可以歇一歇了?今天,我们来捅破这层窗户纸。
投诉,揭开冰山一角
近期,各类涉金融类型的投诉日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一家企业如果有1~3次投诉,在以往可能不足以引起重视,但现阶段务必认真应对。
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琳琅满目,有些是针对产品本身不科学;有些是针对平台商业模式违规;有些是直接举报涉嫌违法犯罪,虽然投诉内容千差万别,但处理的流程类似。
声音 | 肖飒:《密码法》表现了国家对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并非专门为促进和规范区块链行业的密码技术而产生。只是由于区块链技术中底层技术是加密技术和密码学,这就使得密码与区块链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将适用于区块链行业,并为区块链产业合规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就区块链底层密码技术技术而言,其主要属于商用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实际上表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和以密码为基础的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未来,区块链企业将处于更为健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其开发的商用密码将依法受到保护。目前区块链技术与密码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展开。可以肯定的是,密码技术的发展,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进步和创新。在密码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相关标准体系及监管框架也将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如今采取直接约谈的方式较多,而且是联合执法的几家机构一起约谈。个别案例由实际经营地的派出所民警进行约谈。这就造成了一些机构的慌张,甚至出现几位管理者之间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应对约谈的尴尬局面。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关于P2P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催收环节,暴力、软暴力、涉黑涉恶等投诉和举报不绝于耳,甚至有些投诉遍地开花,网贷平台疲于应付,甚至出现了一些涉刑案件的端倪。
声音 | 肖飒:年底将至,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11月18日消息。对于上海展开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2019/11/18]
当然,我们也知道有些借款人为了“逃废债”的卑劣目的,故意向相关机关投诉,试图造成平台违规、涉刑的困局,从而逃避债务,对此我们表示谴责和鄙视。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关于现金贷的情况,今年3.15给了这个细分领域一记重拳,目前整个现金贷领域处于平静的“停滞期”,甚至对之前信用贷的资金不再进行收回。
然而,还是没有杜绝一系列投诉的涌来。现金贷领域的法律风险甚至比P2P更重,动辄十几二十个App循环放贷,被认定为“套路贷”的概率陡升。
而套路贷的主罪名是刑法第266条的罪,其刑期之重,让人望而生畏。因此,对于现金贷从业者而言,当下的发案概率比P2P更高。
虚拟币,在看热闹吗?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网贷行业和现金贷确实占用了较大的司法资源。ICO及变相ICO所产生的虚拟币市场,到底风声如何呢?
从现有案例看,对于“代投”的处理更为显性,河北等地对介绍、代投的人员,因币价狂泻而导致的被害人举报基本上采取立案受理的态度,其罪名固定在“罪”。也就是说,因币价下跌,代投人员被持币者举报“”,现已有案例出现,且呈现走高趋势。
对于发币者,如吸纳法币则涉嫌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等,在某些沿海地区已经出现类似案件。
对于交易所,往往是被法币团队牵涉出来,其行为涉嫌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目前也有相关案件出现。
因此,我们并不能必然得出结论,网贷和现金贷涉案正热闹,没有腾出时间和人力管虚拟币的问题。其实,一切的根儿都在“社会危害性”上,无论哪个细分领域都不能触及老百姓的钱袋子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否则就必然以身试法,后果不堪设想。
线下金融,灰犀牛在等待
民间借贷从线下走到线上,又从线上回归线下。随着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日益严厉,P2P等商业模式经受着合规性的考验,然而,一些不愿意受到类金融监管的人们又重新回到“暗黑的地下金融”。
在某些楼宇,一整层都是星星点点的投资理财公司,飒姐有一次穿过该层到楼上学外语,在电梯里就碰到一群银发族,他们每位都有一个穿黑西装的小姑娘、小伙子陪伴,嘴里甜言蜜语,但都引向要购买本公司的理财产品。飒姐只能一声叹息啊,线下理财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依然闹得欢。
动银发族的奶酪,其风险是难以控制的。如果出现严重后果,该线下理财公司可能会面临一锅端的局面,其中的核心高管、拿提成的员工都会成为本案的嫌疑人。
当然,因为线下金融的证据取得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也让办案机关觉得棘手,但是,还是那句话,“社会危害性”是最终要考虑的问题,一旦引发“众怒”,尤其是将老年人的棺材本走,一定会从严、从快处理,请诸位从业人员务必认识到风险,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常识。
今天我们就不做总结了,大家各自check自家的情况,不宜再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认识到风险就在那里,不因你的喜怒哀乐而移动一分一毫。
拒绝成为法盲,积累法律常识,诸君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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