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他在淘宝某店铺购买充值码兑换比特币,后来比特币在国内的此类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叫停。现在当年的买家告了卖家,说按照现在市值,当年我买的那些比特币价值7万余元,那么,你还我。
今天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院首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因为比特币的交易方式特殊,所以这个案子所牵涉到的证据和法律关系也因此复杂起来。
原告是杭州人吴某,被告有两个,一个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当年是它在淘宝上开了提供比特币兑换的网店,被告二是淘宝公司。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的货币,当年的买卖有点类似于买股票,当吴某付出真金白银以后,就能获得相对应的比特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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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他分两次一共买了2.675个比特币,花了两万多元,这两次交易,第一次是通过淘宝网店买就像我们买普通商品一样,第二次据他说是直接打款给店主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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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现场,通过实时在线交流,执行人员仅用15分钟就将所有应退还货物仪器清点完毕并通过5G在线音视频展示给被执行人;在家中的被执行人将需支付的执行款项打入法院账号。整个执行过程流畅、高效、透明。5G技术让处于不同时空的申请人、被执行人都能通过音视频第一时间全方位、立体式了解执行过程,进一步增强执行透明度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引入区块链技术后,执行音视频可以同步至司法区块链,进行现场校验并固化原始视频证据,让整个执行过程变得更加可信真实,进一步助推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保障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权。[2019/10/1]
在今天的官司里,吴某起诉的赔偿金额是76314元,这个数额吴某说是他根据比特币现在的市场价格估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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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说,他是2013年底购买的比特币,但是2014年那个比特币的兑换交易网站关闭了,其淘宝店也关闭了。而上述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原告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那为什么还要告淘宝网呢?
原告认为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被告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
所以,他的诉请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网对他这7万多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是,原告是2013年11月30日买入充值码,而他们的网站在2014年5月2日发布网站停运公告并于同年5月10日关闭。
网站关停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禁止比特币交易。所以,他们对原告不构成侵权,而且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淘宝公司的辩称是: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是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涉案商品信息未参与制作、编辑或推荐,平台上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质量与安全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及交易各方履行其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根据原告的申请,淘宝公司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前原告未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因为是首例,所以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法庭也总结了争议焦点——
第一,我国否定了比特币在我国的货币地位,但是在国际上比特币依旧有价值,那么在此案中,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当时吴某购买比特币第二次行为是直接打款到网店店主支付宝,那么现在告的是上海某科技公司,两个主体是否具有同一性。
第三,如果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按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第四.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主动审查,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事隔5年了,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将择期就本案进行宣判。
年轻的女法官庭后对24小时记者说,互联网法律纠纷常常碰到各种新问题,这样一种需要不断学习的状态,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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