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5年前,吴某通过淘宝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早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就其损失763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harles Schwab 首席投资策略师:仍然相信美国金融体系,比特币目前没有解决任何问题:金色财经报道,Charles Schwab 首席投资策略师 Liz Ann Sonders 上周在雅虎财经网络研讨会上分享了她对加密货币以及美国金融和银行系统的看法。?Liz Ann Sonders表示,她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任度超过了对加密货币矿工的信任度,并指出:我仍然相信整个美国金融体系、银行体系及其所有保护措施,以及中央银行、美联储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法定货币的权力,这也是全球货币标准和世界储备货币-比如比特币矿工。关于加密货币,她表示,比特币解决什么问题吗?然而,我还没有得到一个非常令人信服的答案。在评论使用比特币作为通胀对冲时,她指出加密货币自 2009 年以来一直存在,但“自那段时间以来,我们唯一一次爆发的通胀是在三个月期间比特币减半,所以你有点失去这个论点。(news.bitcoin)[2021/8/19 22:23:09]
因网站关停无法找回
个人理财专家:比特币或成为一种支付结构:个人理财专家Suze Orman表示,她建议采用美元成本平均法进行比特币投资,并分享了自己看好比特币价格的原因,指出它可能“变成一种支付结构”。她在最近的播客节目中表示:“我认为这(比特币)是一种你可以长期持有的资产,或者你可以通过美元成本平均法少量投资。”她还指出,与不能用于购买的黄金不同,人们开始意识到比特币不只是像黄金那样的东西。它真的有可能变成一种支付结构。她还补充说:“现在,如果人们开始采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在投资方面,以太坊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注:美元成本平均法指的是定时定额投资法,是一种程式化投资法。(Bitcoin.com)[2021/8/11 1:48:54]
根据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FXBTC”网站于2013年11月注册,是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通过收取手续费盈利。央行发布了相关公告之后,网站于2014年5月关闭。由于网站没有支付系统,因此在淘宝等平台上通过代理售卖充值码,用户购买充值码之后可以到网站上充值,再去购买相应的比特币份额。
评论:比特币能否成为全球性保值货币与其发展及监管政策变化等密切相关:21世纪经济报道刊文评论称,比特币尚不具备避险属性;但是,由于能行使部分一般等价物职能及数量相对稀缺,比特币的价格实际上隐含了成为全球性“保值货币”的预期,在主流央行“大放水”阶段往往大涨。中短期来看,伴随全球经济在疫苗支持下修复加快、主流央行政策退出预期抬升,比特币价格波动或将加大。长期而言,比特币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保值货币”,与数字货币发展、监管政策变化等密切相关。[2021/5/21 22:27:44]
案件资料显示,2013年5月,原告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支付价款500元,订单于当日发货、确认收货并显示完成。交易快照显示商品描述标注其店铺是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商品是FXBTC.com人民币充值码。2013年11月30日,吴某向案外人黄某的支付宝账号转款共计19920元。
动态 | 巴基斯坦金融不确定性增加 致使其比特币交易量攀升:据《福布斯》报道,根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LocalBitcoins的数据,巴基斯坦的比特币交易量开始攀升。加密货币市场整体上正在出现好转,因此,巴基斯坦数据的改善也可能是市场信心增强的结果,以及巴基斯坦金融不确定性的影响。[2018/7/29]
2013年12月,包括央行、证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FXBTC”网站在2014年5月发布的停运公告中表示,由于近期央行的政策,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包括无法充值提现,导致无法正常运营、决策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最终决定停止运营。为了方便用户提现,将开放网站至2014年5月10日,请广大用户在5月10日前尽快提现,之后将关闭网站。
数据显示,2013年底,比特币价格在1000美元左右。吴某持有的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为76314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辩称,首先,答辩人系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关于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而关闭网站,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且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再次,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停运公告,督促广大用户尽快完成提现,并且各大媒体均对此予以报导,至此答辩人已尽通知义务;此外,原告未提供比特币交易账户注册信息、账户余额、账户财产等信息,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
最后,即使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且与答辩人有关联,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买入充值码,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网站停运公告并于同年5月10日关闭比特币交易网站,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归纳了五点争议焦点。第一,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第二,案外人黄某的店铺及其支付宝账号的实际所有者是否与FXBTC网站的经营主体具有同一性,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际实施主体;第三,若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按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合理;第四,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主动审查,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五,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案件审理法官陈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案件比较重要的争议点是,比特币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相应的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在2013年和2017年,监管都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对于比特币货币地位予以否认,但是对于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否认的。在这个案件里面,也会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审理一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在该案件中,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
被告则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挖矿机是比特币的运算设备,是用于获取比特币的工具,挖矿机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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