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峰:数字货币交易主体的风险规避指南

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复杂性,使得交易参与者、交易平台都面临许多风险,比如交易参与者账户异常交易,从而被交易平台认为存在风险,平台进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更严重的将会面临交易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交易平台则由于本身技术原因,未监测到交易异常,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数字货币交易中,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6日,李某通过某网站购买2个比特币,单价448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44秒成交。7月6日17时44分44秒,李某挂单购买6.141个比特币,单价447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52秒至15分01秒陆续成交。至此,李某共购买了11.141个比特币,共花费50,000.27元。7月7日18时05分57秒,李某通过涉案账户申请转出3个比特币至转出地址×××。某网站随即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限制比特币转出和资金提现与转出的锁定处理,其理由为涉案账户系当日注册、充值、购币和转出,且被系统识别为境外IP地址登录,故其出于反的义务和考虑,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锁定处理,因李某未留手机号,故其无法即时联系李某,只能等待李某主动联系。7月7日19时46分至20时12分,因比特币无法转出,李某通过QQ与某公司客服沟通,客服告知其比特币转出需要核实身份信息。李某于是根据客服提供的格式,将其本人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充值转账凭证使用注册的邮箱发送至认证邮箱。7月8日10时26分,李某再次联系某公司客服进行视频认证,并于10时37分完成视频认证,客服后将其信息提交审核。但是在李某账户审核期间,其账户被黑客入侵,盗走了所有比特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网站赔偿其经济损失。

声音 | 律师陈云峰:基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和实践的立法仍近乎空白:金色财经报道,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表示,目前506家已经完成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公司,领域涉及溯源、存证、票据等。尽管目前区块链落地应用场景有限,但是未来这些关系国计民生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仍值得期待。陈云峰特别指出,(不容忽视的是),在立法层面,基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和实践的立法仍近乎空白,因此,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落地,配套的监管政策或者制度也可能会逐步出台。[2020/1/4]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某比特币交易网上同日注册、充值、购币并提币,且涉案账户的登录、操作IP地址显示为境外IP地址,而李某又未登记手机号,在此情况下某网站根据用户协议中关于反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案账户进行仅限制资金提现和比特币转出的锁定处理并无不当,且某网站已经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声音 | 陈云峰:国家发改委将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或是行业监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据南国早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一事,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向记者分析道:“从政策导向上看,发改委的这一决定短期内确实会对虚拟货币挖矿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长期来看,该决定是否会对行业产生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尚不得而知,需进一步观察后方可判断。” 陈云峰认为,虚拟货币挖矿业相较于其他行业,仍处在发展初期。假设未来虚拟货币被证明是耗能大、无价值的产品,那么这一决定将是行业监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由于本次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尚处于征询阶段,我们认为对该行业可以继续研究、继续观察。[2019/4/14]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独家 | 陈云峰:美国后续或将出台加密货币相应的监管指引:最近,Coinbase表示,金融业监管局已经批准Coinbase收购Keystone Capital、Venovate Marketlpace和Digital Wealth LLC。这些收购动作将使Coinbase提供被视为证券的加密货币,并将其业务置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下。对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指出:Coinbase收购的三家企业都是有资质的持牌机构,收购之后,Coinbase就可以受到SEC的监管,另外,本次收购也是Coinbase与SEC充分沟通的结果。但对于缺乏监管环境的地区,这样的事情可能行不通,另外,欲效仿者本身也要在调研之后再决定这样的举动是否符合自身商业布局。

美国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比较开放,SEC后续同意证券性质加密货币的做法首先是在全球加密货币及区块链行业中的战略布局;其次是出于加密货币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正逐渐显现的因素考虑。

目前,大多数的国家对于加密货币交易仍无明确监管政策,而美国率先将加密货币纳入证券监管领域,表明其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立场,后续或将同时出台相应的监管指引。[2018/7/19]

二、数字货币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独家 | 陈云峰: 加密货币监管不可一概而论 需区分具体权益类别:加密货币的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近日泰国全新法律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日本金融厅拟将虚拟货币划分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约束。对于加密货币的属性问题及适用的监管法律问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接受金色财经独家采访时指出,实际上各个国家对于虚拟货币地位的认定一方面是基于本国已有监管框架体系和监管主体而对虚拟资产角色进行的重新的划分,毕竟虚拟货币属于新生事物,它的属性的认定依赖于各方主体的认知,而认知不同,则会导致最终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定性的区别;另一方面,对于虚拟货币,各国的认知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相关应用的普及,监管主体也会逐步更新以往的认知,从而对虚拟资产进行重新定性。这就是我们一贯的观点:市场、技术是动态的,监管是也是动态的。

陈云峰进一步表示,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加密货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有所区分,以国家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会更加广泛,而以市场主体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可能受到商业模式的限制;根据加密代币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资产型代币,代表某种实体利益,如享有某个物的份额;证券型代币,这个类型实际上代表了分红权益,根据各国证券法律的监管而受到相应约束;功能型代币,这个类型仅作为某些商业环境内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证。实际上,不管何种定性,最终是和加密货币对应的底层资产相关,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权益,则会受到证券法律监管;如果仅作为交易买卖标的,类似于黄金、有色金属等,那么它可能归类于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法律监管,因此,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并非是一概而论,而是要针对具体项目的加密代币代表的具体权益类别,从而确定是否纳入已有监管体系,还是重新定性为单纯的投资工具。[2018/7/4]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当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如果频繁交易或者交易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交易平台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可以紧急采取冻结交易参与者账户,使其停止交易的措施;而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如果交易所对交易参与者身份未识别或者未充分识别,则容易导致反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也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提供便利,所以数字货币交易主体防范风险,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陈云峰:西安“区块链”案件受害者可抱团报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近日发表了对西安“区块链”案件的受害者提供了建议,第一,受害者要尽可能的收集项目方相关材料及线索;第二,可抱团向机关报案并提交上述材料,如果机关立案的,要积极配合机关调查,时刻关注案件进展。[2018/4/20]

我国的反监管体系

为了防范活动,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

从被监管主体类型来看,我国已经对银行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互联网金融、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出台了反监管规范,同时,人民银行同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反工作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工作处,并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及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来打击行为。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监管,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依据2019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参与者在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和与其进行交易。如果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在无明确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如何参照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的反规范制定自身的反制度尤为必要。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1.内部控制

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反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划分,设立专门的合规/风险控制部门,对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采取实名认证、中止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其次在与用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的实施KYC措施,对于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报告,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以应对全球的反监管要求,如交易平台存在外包服务,对于外包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应对反防范进行相应的约定。

从内控制度的内容来说,内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规则:

有效的KYC制度,包括依据客户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径获得的信息或数据,识别、核验客户的真实身份;

对不同客户实施分级风险客户管理并适用不同审核频率;

保存执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留档信息应当包括各方的数字钱包地址、IP地址以及数字货币类型和数量;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平台可以合理设置交易上限额度,即交易到达该额度后即不支持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对于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单的客户,可直接拒绝服务此类客户或向机关报案。

2.外部监督

除上述内部管理外,交易平台还应积极聘请安全审计机构对平台本身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或尽职调查,并及时配合整改,以持续的满足合规标准,此外,交易平台还可以主动向所在国家管辖区域的主管机关提交进入“监管沙盒”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政策或监管空白而带来的合规风险。

许多公司可能仍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应履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对犯罪活动“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认识”,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汇往境外的,都可能面临严苛的刑法追责。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应该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尽快建立反和反恐怖融资的内控制度。

此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方来说,在进行交易前须如实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数字货币实名交易,避免出现账户被冻结时,交易平台无法核查验证,采取停止交易措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银河链

以太坊价格筱静观察2019第8期|区块链的技术创新才是王道

区块链开启了数字经济的新时代,也开启了移动互联网之后新的创业浪潮。2019年,区块链行业不断涌现出具有实际应用场景的创业项目,有区块链基础设施的方向,也有应用场景的创新方向,本期请到了三位来自清华大学的创业者,他们分别师从清华姚期智院.

[0:0ms0-1:61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