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探究:在我国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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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果涉及盗窃罪,要求达到2000元以上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办案机关不认可比特币、以太坊的财产属性,是无法符合立案标准的,这也是长久以来,各地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时,普遍会遇到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物,但是也没有明确认为其是非法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经趋向于认同。

由链法团队代理的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其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次确认。

文|杨馨然而在实践当中,涉及到比特币等区块链加密资产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由于对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不同,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判决,所以才有了题述的“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

律师:Ripple最好的法律论据是其直接质疑Howey测试:1月31日消息,律师杰Jeremy Hogan表示,Ripple昨日对美国SEC诉讼作出的回应,而不是通过提交一份撤销诉讼的动议来拖延时间,这一事实证明,Ripple希望迅速推进诉讼。这对Ripple和XRP都有好处。他认为,Ripple最好的法律论据是Ripple直接质疑Howey测试。声明指出,XRP与美国SEC监管的各种工具完全不同,Ripple通过完全否认它从未持有过ICO来补充这一点,并坚称它与绝大多数XRP持有人没有合约。Hogan表示,如果事实和证据得到证实,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是Ripple反对SEC指控最有力的反驳。(AMBcrypto)[2021/1/31 18:29:24]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案例切入分析。

案例一:仲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Compound总法律顾问:DeFi领域对“抵押”概念的理解很差: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发推称:“抵押(Collateralization)是许多DeFi协议正常运作的核心,但今天的情况表明,DeFi领域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很差。抵押品是指用来清偿债务的特定财产,而不是用于承诺赔偿。”[2020/7/8]

案例概述:

2017年9月,仲某使用远程控制手段,进入比特大陆公司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100个比特币至其个人钱包,并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

案发后仲某退还公司90个比特币,另10个比特币无法找回。

仲某向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观点:

声音 | 法律专家:香港Gatecoin等交易所的投资者追回加密资产的前景黯淡:据南华早报报道,Gatecoin交易所上月被勒令停业,结束长达六年的动荡业务,包括2016年5月被黑客盗窃损失的2140万美元客户资产,并被香港9家银行关闭账户。法律专家们表示,鉴于交易所存储的加密货币的性质,加上虚拟资产交易仍未受到监管,受害的投资者(香港居民占Gatecoin客户的40%)将面临漫长而具有挑战性的清算过程,在恢复加密资产方面的前景黯淡。 普华永道中国和香港区重组和破产团队合伙人Peter Greaves称,多数加密货币交易所将客户资产保存在自己的数字签名下,数字签名将交易所识别为加密货币资产所有者,而不是客户。这意味着根据定义,所有加密货币资产是混合的,或不是分离的。即使资产存储在冷钱包,交易所代表客户持有这些代币,一旦以交易所的名义在区块链注册,在清算情况下这些资产属于交易所。

文章提到Mt. Gox、Quadriga交易所的情况,去年初以来全球加密货币交易所因盗窃损失超10.5亿美元,追回这些损失取决于合法所有权的证明。 据此前报道,GateCoin表示已由保华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程序,包括鉴定、控制、保护和追回Gatecoin的资产,并进行调查。[2019/4/22]

被告人仲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政策 |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正在制定法律以有效监管加密货币:据coingape消息,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正在制定一套严厉的法律,以有效监管地区内的加密货币或数字资产。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也向参与加密货币交易的投资者发出警告,要求他们公开从加密货币中获得的年度回报。澳大利亚同意将比特币和加密货币视为一种财产,而不是货币。他们认为这是纳税人的财产,他们有责任为2017年7月以后出售的盈利数字资产支付资本利得税。[2018/12/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区块链应用及法律研究高峰论坛在西安举办:据中新网消息,区块链应用及法律研究高峰论坛在西安举办,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同期正式设立。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颜虹说,知识产权事业与交通大学同进步、共发展。希望知识产权研究院继续坚持“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面向学术发展前沿,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主战场,在艰苦创业中逐渐成长,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发展。论坛还举办了《区块链深度专利分析报告》(蓝皮书)和《2018中国数字货币发展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首发仪式,聘任了首批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特邀研究员并颁发了首届“交大华进知识产权奖”。[2018/6/24]

案例二:武某盗窃案

案例概述:

2016年2月22日,武某窃取金某五个“MMM”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武某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武某将窃取的比特币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

一审法院判决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武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武某从被害人金某账户内窃得比特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武宏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认定被告人武宏恩窃取被害人金某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比特币的事实,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原判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武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聚焦:

第一,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侵害了何种法益?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该罪被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该章节所列罪名主要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的犯罪。具体言之,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对公法益的侵害,因此,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对象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纳入本罪规制的范围。

然而,盗窃比特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其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不是对不特定对象信息的非法获取,该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盗窃比特币是对特定对象“财物”的获取,其主要侵害的是个人法益,也就是财产权。

第二,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

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必须同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便没有生命力。张明楷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比特币的所有者能够对自己持有的比特币实施支付、转移等管理行为;能够通过启动公钥和私钥的方式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而实际上,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是能够以货币衡量。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

根据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比特币在境内虽然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并不代表比特币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财物”。不可否认它与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可以使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后,虚拟财产已经在民法领域得到了承认,在刑法领域承认比特币的“财物”属性不应存在障碍。

第三,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刑事处罚漏洞。

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质上是否认了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按照这种处理思路,可能会对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漏洞。

比如在比特币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诈的手段取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构成,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比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要求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行为人的账户,由于行为人同样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虽然目前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尚有诸多障碍,但是比特币具有“财物”的属性毋庸置疑。因此,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才能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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